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04-27    浏览次数:2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028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五年十二月六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批复

废止 国税函〔2005〕1028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龙岩卓越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利用高新技术生产生物柴油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请示》(闽国税发〔2005〕16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印发的《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发改环资〔2004〕73号),主要是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执行依据。对于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4〕25号)等政策规定执行。
  二、发展循环经济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重要途径,目前,总局与财政部已着手研究“十一五”规划期间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调整和完善方案,对你局反映的问题,将纳入方案中统筹考虑,一并研究解决。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十一月二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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