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政策适用于创业者。以个体工商户和创办小企业的劳动者为重点扶持对象。
■实行创办企业筹备期制度,筹备期1年。筹备期间符合国家法定前置审批条件的,允许正常生产经营,并享受新设立企业相关政策;对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除其从事的行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只要符合安全、卫生、环保要求,即允许生产经营。
政策释义:企业在获得前置审批前可先办理筹建照,有效期一年。对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点行业,在办理登记时,须在经营范围一栏中,标明“筹建期间,经相关前置许可审批部门书面同意,允许其正常生产经营”。
主管部门:工商局
联系人:韩云杰
联系电话:85279036(-035)
■对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公司制企业,允许注册资本零首付,6个月内注册资本到位20%,其余部分2年内到位。
政策释义: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公司制企业(一人独资公司除外),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时,可暂不提交验资报告,6个月内提交注册资本20%的验资报告,其余出资2年内到位。
主管部门:工商局
联系人:韩云杰
联系电话:85279036(-035)
■对农民兴办的有限责任公司,在土地、林地用途不变的情况下,允许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评估作价出资。
政策释义:对农民兴办的有限责任公司,在土地、林地用途不变的情况下,允许由村民委员会出具承包经营权证明、由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验资报告,作为出资依据。
主管部门:工商局
联系人:韩云杰
联系电话:85279036(-035)
■创业者以“中国驰名商标”、“吉林省著名商标”作价出资组建股份公司,不受出资比例限制。
政策释义:出资人以“中国驰名商标”、“吉林省著名商标”作价出资,组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经依法设立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和验资,并办理使用权和财产转让转移手续,其出资额不受比例限制。
主管部门:工商局
联系人:韩云杰
联系电话:85279036(-035)
■放宽创办企业经营场所限制。创业者不能提供企业经营场所产权证的,可凭房产部门出具使用权证明或银行产权抵押证明办理相关手续;农民创业者以私人住所为经营场所,不能出具产权证明的,可凭村委会出具使用权证明办理相关手续。
政策释义:创业者可凭房产部门出具使用权证明或银行产权抵押证明代替企业经营场所产权证;农民创业者以私人住所为经营场所,不能出具产权证明的,可由村委会出具使用权证明。
主管部门:工商局
联系人:韩云杰
联系电话:85279036(-035)
■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上的各类企业,经当地工商局认定,可直接报省工商局核准,冠“吉林”或“吉林省”名称。
政策释义: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上的各类企业,申请冠“吉林”、“吉林省”名称,经所在地工商局初审,报省工商局行政审批办公室核准。
主管部门:工商局
联系人:韩云杰
联系电话:85279036(-035)
■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2年内免收劳动人事代理费,可比照灵活就业困难人员享受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免费享受创业项目、创业培训、信息咨询等联动服务。
政策释义:吉林籍高校毕业生到户籍所在地或创业所在地人力资源市场,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凭证享受2年内免收劳动人事代理费等相关扶持政策。
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后,以个人身份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每季度终了,凭毕业证、身份证、创业有关证明和社会保险缴费单据等相关材料,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按照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的50%给予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在创业项目、创业培训、信息咨询、创业指导服务方面,由省工信厅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通过举办创业推介大会、开展“万名创业者、万名小老板”培训工程、利用相关媒体发布创业信息、聘请创业指导师开展咨询服务等形式,为企业和创业者提供免费服务。
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
联系人:王晓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李春来(财政厅)、徐克跃(工业和信息化厅)
联系电话:8869082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88550678(财政厅)、87077716(工业和信息化厅)
■科技人员以专有技术、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作为自办企业资本金或在与企业合作中作价出资,不受出资比例限制。职务类成果可以作为出资资本,参股企业进行成果转化。对成果完成人,根据转化方式,按有关规定允许获得与之相当的股权、收益或奖励。
政策释义:创业者用其所有的专有技术、专利技术、职务类成果出资,开办相关科技类型的公司制企业,应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政府指定部门认定,并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和验资部门出具评估作价、验资报告后,可以作价出资,其数额不受比例限制。职务类技术成果可作为自办企业的资本或作为股份参股。对成果完成人的股权、收益或奖励按《关于加快推进人才兴业战略的若干意见》规定执行。
主管部门:工商局、科技厅
联系人:韩云杰(工商局)、王政国(科技厅)
联系电话:85279036(-035)(工商局)、88910207(科技厅)
■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进入省内城镇创业的农村劳动力,比照城镇下岗失业人员享受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和社会保险补贴等就业扶持政策;优先享受工商登记、创业培训、信息咨询、创业指导服务。
政策释义:进入省内城镇创业的吉林籍农村劳动力从事个体经营的就业扶持政策,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地税局及工业和信息化厅等相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地税局、工业和信息化厅
联系人:王晓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胡铁寨(地税局)、徐克跃(工业和信息化厅)
联系电话:8869082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85225127(地税局)、87077716(工业和信息化厅)
■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返乡创业的农民工和就地就近从事二三产业创业就业的农村劳动力,比照城镇下岗失业人员享受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等就业扶持政策;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可利用闲置土地、闲置厂房、镇村边角地、宅基地内的空地、农村撤并的中小学校舍、荒山、荒滩等场地进行创业,允许通过村庄整治等方式盘活集体建设用地存量,将置换出来的集体建设用地优先用于农民工返乡创业,按低限标准收取集体非农用地行政事业性费用;农民工返乡创业属于政府贴息的项目,按规定给予财政贴息;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优先吸纳辖区内返乡农民工。
政策释义:农民工返乡创业和农村劳动力就近就地从事二三产业创业的,到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领取《农村劳动力转移创业认定表》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证明,凭表和证明享受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等就业扶持政策。
农民工返乡创业涉及占用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政策规定有收费幅度的,按低限标准执行。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出让和转让实施过程中遵从以下原则:一是在本地利用闲置土地生产或者经营时,应向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并经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二是通过村庄整治等方式盘活农村存量集体建设用地,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并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对返乡创业和就地就近从事二三产业的农民创业者,可申请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属于微利项目的,财政部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给予50%贴息(中央和当地财政各承担50%),对经办银行按规定利率上浮的3个百分点增加的利息,由中央财政给予全额贴息。省财政厅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民银行等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地税局、工业和信息化厅、国土资源厅、财政厅
联系人:王晓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胡铁寨(地税局)、徐克跃(工业和信息化厅)、李永东(国土资源厅)、李春来(财政厅)
联系电话:8869082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85225127(地税局)、87077716(工业和信息化厅)、88550121(国土资源厅)、88550678(财政厅)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自愿申请到企业工作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同意,允许一段时间内保留原职务级别、编制、人事关系及工资福利待遇,但最长不超过2年;辞去公职的,辞职前工作年限,视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所需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补助资金部分由同级财政按规定予以安排。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可比照执行,其他事业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自行确定,所需资金按经费来源渠道解决。
政策释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编在岗的公务员及工勤人员)自愿申请到企业工作的,经所在单位同意,报主管部门批准。本人与所在单位签订自愿申请到企业工作协议,自签订协议之日起,两年内保留原职务级别、编制、人事关系及工资福利待遇,可回原单位参加改革或干部调整。期满后,继续在企业工作的,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从辞去公职当月起,到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原有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同时,根据本人工作年限给予一次性补贴,转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安排。补贴标准:本人离开机关上年度月平均基本工资×在机关工作年限×0.3%×120个月。期满后30日内不回原单位工作又不申请辞职的,按干部管理权限予以辞退,并按规定给予一定额度的补偿金。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可比照执行,其他事业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自行确定,所需资金按经费来源渠道解决。
主管部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联系人:王晓东
联系电话:88690822
■对组织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创办经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由所在地政府给予一定数额的补贴。
政策释义:高层次人才主要是指在吉林省工作的两院院士、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国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吉林省高级专家、吉林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教育部长江学者、中科院百人计划人选,以及吉办发[2008]35号文件界定的高层次人才。高新技术企业是指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2008年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制定)范畴,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经认定的各类企业。
对上述高层次人才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在地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予以补贴。
主管部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科技厅
联系人:王晓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王政国(科技厅)
联系电话:88690822(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88910207(科技厅)
■对新创办的年主营业务收入50万元以下的小企业,3年内免收和暂停各类收费,并按照企业实缴地方税额的一定比例,由当地财政给予最高限额2万元补贴,具体标准由当地政府确定。
政策释义:免收和暂停收取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收费项目按照《省财政厅 省发改委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吉财非税[2008]435号)执行。同时,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企业实缴地方税额的一定比例,制定具体的补贴标准,最高限额2万元。
主管部门:财政厅
联系人:李春来
联系电话:88550678
■对创业初期生产经营存在困难的小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报同级财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审批后,3年内减半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政策释义:创业初期生产经营存在困难的小企业,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报同级财政部门和残联共同审定,企业成立3年内,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50%缴纳。
主管部门:残疾人联合会
联系人:刘佩媛
联系电话:88905835
■对市(州)、县(市)政府或省级主管部门认定新创办的创业孵化基地,自用和通过出租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由税务部门按有关规定,3年内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释义:省级创业孵化基地的认定,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实施;市(州)、县(市)级创业孵化基地按照《吉林省创业孵化基地认定暂行办法》(吉中小企[2007]120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快全省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的意见》(吉中小企[2008]52号)等规定,经所在地创业孵化基地主管部门认定,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备案,一并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抄送省地税局。被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对自用和通过出租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持相关材料向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备案,并自备案之日起,3年内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厅、地税局
联系人:徐克跃(工业和信息化厅)、胡铁寨(地税局)
联系电话:87077716(工业和信息化厅)、85225127(地税局)
■省、市(州)、县(市)政府设立全民创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贷款贴息、创业补贴、创业奖励、创业培训以及创业服务体系建设等。
政策释义:2009年,省级预算新增安排专项资金1000万元,同时拟整合现有各类扶持创业方面资金,设立全民创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创业贷款贴息、创业补贴、创业奖励、创业培训及创业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关于贷款贴息、创业补贴、创业奖励,由省工信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及财政厅联合组织实施。关于创业培训,参见第七条。同时,加强各地创业培训基地和创业服务体系的建设,完善其服务功能。
各市(州)、县(市)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设立全民创业发展专项资金。
主管部门: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联系人:李春来(财政厅)、徐克跃(工业和信息化厅)、王晓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联系电话:88550678(财政厅)、87077716(工业和信息化厅)、8869082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金融机构逐步提高对小企业及个人创业的信贷比例;对还款及时、信誉良好的企业及个人,在贷款额度和期限上给予支持。
政策释义:金融机构提高对小企业及个人创业的信贷比例,在贷款额度和期限上给予支持,主要由各金融机构根据国家政策、机构自身的发展战略和计划进行适当的调整。
吉林银行对还款及时、信誉良好的小企业及个人客户在贷款额度、期限、利率上给予优惠。2009年成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全年安排20-25亿规模的投放总量,为中小企业客户提供“一站式”服务。
主管部门:吉林银监局、省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厅
联系人:王艳玲(吉林银监局)、刘长勇(省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徐克跃(工业和信息化厅)
联系电话:88579263(吉林银监局)、88904426(省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87077716(工业和信息化厅)
■省、市(州)、县(市)政府设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用于金融机构和信用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及担保的损失补偿。
政策释义:2009年,省级预算安排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2000万元,用于对省内金融机构发放中小企业贷款的损失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偿,对担保机构提供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产生的代偿损失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偿。具体实施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主管部门:财政厅、省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厅
联系人:李春来(财政厅)、刘长勇(省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徐克跃(工业和信息化厅)
联系电话:88550678(财政厅)、88904426(省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87077716(工业和信息化厅)
■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确有资金困难的创业者,经贷款人同意,10万元以下贷款可免担保。
政策释义:凡年满16周岁持有《低保证》的吉林籍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和农村劳动力,均可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办理《确有资金困难自主创业认定证明》。经贷款人同意,可为其提供10万元以下的免担保贷款。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金融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制定。
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吉林银监局、省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厅
联系人:王晓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李春来(财政厅)、王艳玲(吉林银监局)、刘长勇(省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徐克跃(工业和信息化厅)
联系电话:8869082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88550678(财政厅)、88579263(吉林银监局)、88904426(省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87077716(工业和信息化厅)
■创业者每年可按规定享受一次创业培训补贴;对创业成功人员,按其吸纳就业人数,由当地政府给予适当的资金补贴;对创业模范给予表彰、奖励。具体办法和标准由当地政府确定。
政策释义:有创业意愿的登记失业人员、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农村劳动力及失去工作的返乡农民工、复员退伍军人及社会其他特殊群体(包括两劳释放人员和残疾人)等,参加符合资质条件的培训机构组织的创业培训后,凭其参加培训和创业的相关证明材料,可向培训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创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为1000元/人。6个月内没有实现创业的,按最高不超过培训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贴;6个月内实现创业的,按培训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补贴资金可按规定直接划拨给培训机构(根据吉人社培字[2009]40号规定),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不得重复申请。
对创业成功人员的资金补贴和对创业模范给予表彰、奖励的具体办法和标准由当地政府确定。
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联系人:王晓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李春来(财政厅)
联系电话:8869082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88550678(财政厅)
■省、市(州)、县(市)政府根据需要,面向社会开展创业项目征集活动,建立满足各类创业需求、投资小、见效快的项目库。对创业成功率高、拉动就业明显的项目提供人,给予2万-10万元奖励;对发展前景好、科技含量高的项目提供人,给予10万-20万元奖励。奖金从全民创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政策释义:省工信厅面向社会广泛征集创业项目,建立项目库,做好项目储备,并由省工信厅会同财政厅制定具体的奖励实施细则。各市(州)、县(市)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联系人:徐克跃(工业和信息化厅)、李春来(财政厅)
联系电话:87077716(工业和信息化厅)、88550678(财政厅)
■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或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创业,凭其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明,可一次性申请领取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就业困难人员中的低保对象首次创业,收入超过低保标准后,城市低保家庭可继续享受6个月低保待遇,农村低保家庭可继续享受1年低保待遇;对首次创业的残疾人,申报灵活就业并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政策释义: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或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凭工商营业执照或承包、经营、租赁等创业性有效证明,到当地(区以上)就业服务部门填写一次性申领失业保险金登记,经社保经办机构稽核,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各级民政部门按规定时限对低保家庭状况进行核查。对收入超过当地最低生活标准首次创业的低保家庭,城市低保家庭继续保留6个月的低保待遇(包括低保金以及其他优惠、减免待遇),农村低保家庭继续保留1年的低保待遇(包括低保金以及其他优惠、减免待遇)。首次创业的残疾人所享受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参见第七条。
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民政厅、财政厅
联系人:王晓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袁金洪(民政厅)、李春来(财政厅)
联系电话:8869082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87670095(民政厅)、88550678(财政厅)
■城镇临时开辟的创业街路、创业大市场,乡镇创办的“农村大集”,群众进场摆摊设点,不收任何费用。
政策释义:经城镇人民政府批准,在城镇道路两侧设立满足市民需要的创业街路、创业大市场(如早8点结束,晚10点收摊),乡镇创办的 “农村大集”,群众进场摆摊设点,免收任何行政事业性费用。
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联系人:巩兆义
联系电话:82752366
■对创业者因非主观故意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违规行为,实行“首次不处罚”预警制度。
政策释义:对首次从事某一领域的相关人员(不包括以往从事过与违规行为相关行业的人员),因对从事工作相关法规不了解或理解不准,无意间违反规定,发生了未给国家和他人造成危害后果的行为,只提出警告和整改要求,不处以停业、罚款等处罚。
主管部门:整治和建设经济发展软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人:石磊
联系电话:88905675
■各执收执法部门对企业的所有收费项目、标准在政务大厅集中公示,经财政、物价、法制部门联审后,由政务大厅专用窗口发放“明白卡”,实行“一卡收费”,禁止任何单位卡外收费。
政策释义:各执收执法部门对企业的所有收费项目经过财政、物价、法制部门联审后,由各级政务大厅通过网站等形式集中公示。各进厅部门将有关收费项目的名称、依据、标准等内容印制成“明白卡”,通过大厅窗口向办事群众发放。各有关部门实行“一卡收费”,禁止任何单位卡外收费。
主管部门:政务公开协调办
联系人:肖富强
联系电话:82752701
■各职能部门对涉及企业的审批事项实行一次性办理和限时办结。事涉同级多个部门或一个部门多个办事机构的,实行“首办负责制”、“并联审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一次性全面告知。
政策释义:政务大厅各窗口把本部门进入大厅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按项目印成告知单或项目手册,便于办事群众查阅;窗口工作人员应一次性告知当事人事项的办理程序及所需申报材料等,并提供相关规范资料;当事人咨询或申请办理非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行政审批事项,窗口工作人员应向当事人指示或将当事人带到有关部门窗口,不得以任何理由一推了之。同时,建立并联审批制度。对依法由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行政审批,确定一个牵头部门受理申请,统一送达审批决定和相关文件。
主管部门:政务公开协调办
联系人:肖富强
联系电话:82752701
■对违反《关于进一步改善企业发展环境的“十不准”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关部门要给予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特别是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照有关法律规章予以严肃处理。发生严重涉软问题,部门主要领导要在媒体公开检讨,一年内发生2起或2起以上严重涉软问题,调离领导岗位。
政策释义: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企业发展环境的“十不准”规定》、《关于对影响和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的处理办法》、《吉林省行政问责暂行办法》执行。
主管部门:整治和建设经济发展软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人:石磊
联系电话:88905675
关于促进全民创业的若干政策具体实施按照各市(州)、县(市)和相关部门制定的配套办法和实施细则执行。
附: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全民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