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经贸改字〔2009〕169号
各市经贸委(经委):
为进一步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加大企业技术改造力度,加快全省工业结构调整,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省政府有关规定,决定进一步下放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备案管理权限。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下放核准备案管理权限
国家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内资项目的备案、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和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全部下放,市、县(市、区)经贸部门享有同等权限,按照企业隶属关系对技术改造项目实行核准备案管理。其中中央和省属企业项目由其所在市级经贸部门管理。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高耗能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59号)规定,钢铁、铝冶炼、铜冶炼、铁合金、电石、焦炭、水泥(包括粉磨站)、煤炭、电力、造纸、烧碱、玻璃等高耗能行业项目,仍由省经贸委核准或备案(按规定应转报国家核准的除外)。属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项目,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以及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必须由省级以上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的项目,仍由省经贸委核准或备案。需省经贸委核准或备案的项目,由县(区、市)、市级经贸部门逐级审核后上报省经贸委。
本通知未涉及的管理权限,仍按《山东省企业技术改造管理暂行办法》(鲁经贸改字〔2006〕49号)执行。
二、进一步加强项目管理
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备案管理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市县(市、区)要按照责权统一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制度,严格程序,加强监管,切实抓好管理工作。一是要严格把关。在项目核准、备案审查过程中,要按照国家、省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条件等相关要求严格把关,不符合条件的项目一律不得办理核准备案手续。二是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各级经贸部门要进一步利用好“山东省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网上核准、备案、免税申报系统”,提高办事效率,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应在规定的工作时限内办结手续。对按规定不予核准备案的项目,应向企业说明理由。三是加强监督管理。市级经贸部门要加强对县(市、区)经贸部门工作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出现的问题,对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四是进一步提高政策和业务水平。各级管理人员要加强政策学习,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全面提高技术改造项目管理水平。五是各级经贸部门要抓好项目核准备案权限的落实工作,加大宣传力度,使基层和广大企业充分了解技术改造项目的审批权限和办理程序,进一步推进全省企业技术改造工作。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核准备案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省经贸委反映。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