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焦化行业准入公告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信厅产业[2009]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主管部门:
2008年底我部修订发布了《焦化行业准入条件(2008年修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产业[2008]第15号)(以下简称《焦化行业准入条件(2008年修订)》)。为做好与修订前《焦化行业准入条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 2004年第76号)(以下简称《焦化行业准入条件 (2004年)》企业准入公告管理的衔接,进一步推动焦化行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焦化生产企业申报材料要求,做好准入条件修订前后准入公告管理工作的衔接
(一)企业按照《焦化生产企业准入公告申请材料》(附件1)的要求向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主管部门,下同)提出申请。
(二)准入公告管理的衔接
按照焦炉的类型分别规定如下:
1.常规机焦炉
2010年底之前,仍可按照《焦化行业准入条件(2004年)》要求,受理2008年底以前依照国家有关程序审批或备案建设的炭化室高度≥4.3米、生产能力60万吨/年及以上常规机焦炉项目准入公告申请。
2011年1月1日起,不再受理炭化室高度<6米、容积<38.5立方米顶装焦炉和炭化室高度<5.5米、捣固煤饼体积<35立方米、年生产能力小于100万吨级常规机焦炉建设项目准入公告申请。
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工建设的常规机焦炉项目,一律按照《焦化行业准入条件(2008年修订)》要求,受理企业准入公告申请。
2.热回收焦炉
2010年底之前,按照《焦化行业准入条件(2008年修订)》要求,受理2004年底以前依照国家有关程序审批或备案建设的热回收焦炉项目准入公告申请。
2011年1月1日起,不再受理热回收焦炉建设项目的准入公告申请。
2005年1月1日起建设的热回收焦炉项目,均不符合《焦化行业准入条件(2004年)》的规定,企业的准入公告申请一律不予受理。
3.半焦(兰炭)炭化炉
依照国家有关程序审批或备案建设的半焦(兰炭)炭化炉项目,按照《焦化行业准入条件(2008年修订)》要求,受理企业准入公告申请。
二、各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受理企业申报材料后,应组织专家按照《焦化行业准入条件》和《焦化生产企业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现场核实,经核实后,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以下材料:
(一)企业的申报材料;
(二)填写企业核实意见表和企业汇总表(见附件2、3)。
各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将符合准入要求的企业核实意见及相关材料,于2009年7月30日之前,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司),材料一式两份。同时,将企业核实意见表和企业汇总表电子版本发送到 cyjgc@miit.gov.cn。
三、做好已准入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
根据《焦化生产企业公告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对照《焦化行业准入条件(2004年)》,各省级工业主管部门要会同环保等相关部门对已准入的企业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企业准入公告管理为各省级工业主管部门的日常工作,今后各地按此通知要求,每年7月30日前定期集中报送,不再另行通知。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舒朝晖、苗长兴
联系电话:010-66019156,66019180
附件:1.焦化生产企业准入公告申请材料
2.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汇总表
3.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核实意见表
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