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信息产业部同时公布了无线电管理领域的两个重要部门规章——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以下简称《频率划分规定》)和《无线电设备发射特性核准检测机构认定办法》,这是近年来无线电管理领域的一件大事。近日,记者采访了信息产业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李国斌,请他深入解读这两个重要规章。
记者: 如何理解这两个部门规章出台的重要意义?
李国斌: 无线电频率、卫星轨道位置资源和水、土地、矿藏等资源一样,是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战略资源,具有稀缺性和国家主权性。《频率划分规定》是无线电频率管理部门最重要的和最基本的频率管理政策文件,是国家进行中长期频率规划的依据,是科学、合理、高效开发利用频谱资源的基础,对规范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无线电台站设置和空中电波秩序的维护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近年来,随着无线电技术的飞速发展和广泛应用,有限的无线电频率资源的供需矛盾日益突出,对频率资源的科学规划和合理利用提出了更高要求。2001年,信息产业部以信息产业部第14号令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促进了我国对无线电频谱资源的合理、高效利用。近年来,随着无线电新技术、新业务的发展,《频率划分规定》已经难以满足各行业、各部门对无线电频率资源的需求。2003年,根据当前世界无线电技术发展和无线电业务使用情况,国际电联对《无线电规则》中的国际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进行了修订,我国政府在最后的法案文件上也已经签字。为了适应我国无线电业务和无线电技术发展需要,且与国际频率划分保持协调,2004年部无线电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对我国《频率划分规定》进行了重新修订。修订《频率划分规定》,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体现,是适应国民经济多个行业和部门对无线电频率资源日益增长的需求,促进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协调发展的重要举措。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频率划分规定》统筹考虑了国家政治、经济、国防和技术创新等因素,反映了当今世界上无线电技术进步的趋势和无线电业务的使用情况,反映了与国际频率划分的一致性及遵守ITU《无线电规划》的要求。
同时,为了规范无线电设备发射特性核准检测机构认定工作,加强对核准检测机构的管理,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12号令),信息产业部颁布了《无线电设备发射特性核准检测机构认定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这一规章的颁布同样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随着无线电发射设备数量的增加,空中电磁环境日趋复杂。每一部无线电发射设备对周边的无线电系统而言,都是潜在的干扰源。不从源头上控制无线电干扰,必将对各项无线电业务的开展带来安全隐患,损害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为此,我国建立了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制度,对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实行核准。无线电发射设备核准的事项和过程技术性较强,需要符合无线电频谱管理和技术的要求,并不是任何一个检测机构都可以从事无线电设备发射特性核准检测工作。从国外情况看,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对从事无线电设备发射特性核准的核准机构进行认定。美国、欧盟、日本、澳大利亚、韩国等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或地区均制定了专门的无线电设备发射特性核准检测机构认定管理制度。参考上述做法,2004年8月,信息产业部启动了《认定办法》的起草工作。起草过程中,广泛征求了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检测机构、法律专家和政府相关主管部门专业人员的意见,在对《认定办法(草稿)》进行修改的基础上,形成了草案,并于近日在部务会议上获得通过。
记者:《频率划分规定》主要修订了哪些内容?
李国斌: 此次修订是为适应无线电新技术、新业务的发展,满足国内无线电频率使用需求,与国际无线电频谱规划保持一致而进行的。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针对2003年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议题结论所做的修订。包括: 针对议题1.23、1.28、1.12、1.15、1.31、1.33、1.4、1.5、1.24、1.11、1.13、1.25等所做的修订。具体包括:针对议题1.23所做的修订,在7100~7200 kHz频段,广播业务作为主要业务可用至2009年3月29日,此后在我国业余业务、固定业务、移动(航空移动除外)业务将作为主要业务;针对议题1.28所做的修订,航空移动(R)业务可以以主要使用条件使用108~117.95 MHz频带,但是限于发送与国际公认的航空标准一致的具有空中导航和监视功能的导航信息的系统使用,等14项内容。
二是针对国内无线电业务发展现状和相关部门意见所做的修订。包括: 针对国家授时中心、国家天文台、农业部、中国气象局、交通部、国家体育总局等意见所做的修订。具体包括:为了消除对28~29.7 MHz频带内无线电业余业务的干扰,维护国家形象,把28~29.7 MHz频带的移动业务从划分表中去掉,等7项内容。
三是按照部门规章格式要求所做的修订。如将原前言部分“现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凡与本规定不符的,均以本规定为准。”修改为:“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予以公布,信息产业部2001年11月12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信息产业部第14号令)同时废止”,等。
记者:《无线电设备发射特性核准检测机构认定办法》包括哪些主要制度?
李国斌:《无线电设备发射特性核准检测机构认定办法》主要制度包括以下一些内容:
以规章的形式明确检测机构认定为行政许可。国务院412号令已将“无线电设备发射特性核准检测机构认定”列为行政许可项目,实施主体是信息产业部。据此,《认定办法》要求从事无线电设备发射特性核准检测,应当经信息产业部认定,未经认定不得从事上述检测工作。
在检测机构的认定条件方面,《认定办法》规定:第一,通过实验室认可和法定的计量认证。第二,要求具有符合检测要求的场地和技术设施。第三,要求检测机构的技术人员具有专科以上(含专科)学历和本行业五年以上工作经验,熟悉国际、国内无线电频率划分和使用规划,熟悉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定。第四,要求检测机构对申请检测的项目实施五次以上的试检测;且具有独立承担并完成检测工作的能力,不得分包。第五,要求检测机构与申请检测范围内的相关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等不存在商业利益。
在检测机构的认定程序方面,《认定办法》主要以《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作为直接依据,在受理、审查等程序和期限的设定等方面作了规定。此外,《认定办法》还结合管理工作的实际,提出了如下制度:
第一,一定条件下指定检测机构的制度。考虑到无线电设备发射特性核准工作的需要,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信息产业部调整增加检测项目的,在没有单位获得该项目的认定前,信息产业部可以临时指定相关检测机构从事该项目的检测工作。但当有单位获得该项目的认定的,信息产业部应当撤销原指定;未经认定临时指定的检测机构不得继续从事该检测项目的检测工作。
第二,专家评审制度。专家评审的必要性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方面,实验室认可和计量认证评审是对检测机构的通用要求。从事无线电设备发射特性核准,必须依据国家无线电频谱管理的相关技术规定进行,必须熟悉和掌握无线电规则等。而上述内容无法通过实验室认可和计量认证进行评审,必须组织十分专业的无线电管理、技术和测试专家对其能力进行逐一的现场评审或考核。另一方面,经实验室认可和计量认证的检测机构在质量管理体系等方面,与无线电设备发射特性核准检测机构的要求存在一定的脱节。由于无线电参数的复杂性,有必要对检测机构已通过实验室认可和计量认证的关键项目进行现场抽查。为保证专家评审的公正、透明,《认定办法》同时规定专家应当根据信息产业部公布的评审内容和程序开展评审工作。
在检测机构的义务和监督检查方面,《认定办法》规定的检测机构的义务包括:按照证书所载检测范围进行检测,不得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检测项目,不得采取分包或者委托方式完成检测;按照信息产业部发布的技术规范或者标准进行检测;如实出具检验报告等。同时,《认定办法》规定了监督检查的方式等内容,以及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