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商务中心区和特色商业区加快发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8-10    浏览次数:4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加快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心商务功能区和特色商业区发展的指导意见》(豫政〔2012〕17号)精神,推动商务中心区和特色商业区(以下简称“两区”)加快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两区”发展规划经省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后,省财政对省辖市商务中心区和城市区特色商业区安排启动资金给予支持。支持各地结合自身实际,出台支持“两区”发展的财税激励政策。二、“两区”内属于《河南省服务业产业发展及鼓励投资指导目录》所列行业的服务业企业,报经地税部门批准,按国家有关规定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确有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报经税务部门批准,可以减免或延期缴纳税款。

  三、加强土地保障。对“两区”重大项目,各地要在省下达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内重点保障。“两区”新征土地可分批次单独组卷报批。

  四、支持开发存量土地。鼓励各级政府将实施城镇规划和旧城改造中收购储备的存量土地,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优先用于“两区”开发。鼓励用地单位在不改变用地主体、不重新开发建设并符合城市规划等前提下,充分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和土地资源发展信息服务、研发设计、文化创意、旅游等现代服务业,其土地用途可暂不变更。

  五、引导支持“两区”开发主体在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联合开发地面公共空间、地下空间和连廊通道,符合相关要求的,可以适当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城市建设配套费等税费。

  六、将“两区”重大项目优先列为省重点建设项目,纳入重大项目联审联批服务范围,优先安排省服务业引导资金、旅游业引导资金、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动漫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等专项资金,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相关资金。

  七、对入驻“两区”的企业和项目,除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外,2012—2015年免收省级批准的各项行政事业性费用。

  八、对“两区”内已缴付首期注册资本、无违法记录,因资金暂时紧张无法按时出资,申请延长出资期限的服务业企业,经工商部门批准,允许其办理出资期限变更登记。允许投资者依法将其所有的高新技术成果、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等无形资产进行评估,作为其对所投资公司的出资。

  九、鼓励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大对“两区”重点项目和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扩大对“两区”内重点企业的授信额度,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要重点扶持,加快审批工作。支持符合条件的重点企业通过发行债券、上市等方式扩大直接融资规模。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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