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06-01    浏览次数:6

省直机关各单位:

  《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湖南省委

湖南省人民政府

2009年6月1日

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2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3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机构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按照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的要求,着力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做到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政府,为加快湖南富民强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组织保障。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上下衔接。按照中央要求,参照国务院机构改革做法,相应调整省政府有关机构和职能。

  2.坚持因地制宜。从我省实际出发,充分考虑当前各方面的有利条件、不利因素和承受程度,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循序渐进,力争在一些重要领域迈出较大步伐。

  3.坚持精简统一效能。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理顺职责关系,明确和强化责任,优化政府组织结构,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完善体制机制,改进管理方式,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

  4.坚持积极稳妥。在保持省政府机构相对稳定的前提下,平稳推进机构改革,以利于机关工作的正常运转。

  二、机构改革的主要任务

  (一)调整优化组织结构

  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合理配置综合经济部门职能,加强对农业和农村工作的综合管理与统筹协调,整合完善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行业管理体制,以改善民生为重点,加强与整合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部门。同时,精简和规范各类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事机构。凡工作可以交由相关职能部门承担或由职能部门进行协调的,不另设立议事协调机构;涉及跨部门的事项,由主办部门牵头协调。确因工作需要设立议事协调机构的,严格按规定程序审批,不设实体性办事机构。严格控制部门管理机构设置,该撤销合并的坚决撤销合并;确需设立的,按规定程序报批。不再新设立履行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具体调整及设置情况如下:

  1.完善综合经济部门职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进一步转变职能,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和具体审批事项,集中精力抓好宏观管理。省财政厅要改革完善预算和税政管理,健全省、市、县三级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完善公共财政体系。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等部门要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形成更加完善的宏观管理体系。

  2.组建省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与省委农村工作部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列入省委机构序列。不再保留省委办公厅加挂的省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牌子。

  3.组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将省经济委员会的职责、省信息产业厅(省政府信息化办公室)的职责,整合划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不再保留省经济委员会、省信息产业厅(省政府信息化办公室)。

  4.组建省交通运输厅。将省交通厅的职责、省建设厅指导城市客运的职责、省国防动员委员会交通战备职责和民航机场管理体制改革中移交省政府的省内民航机场的有关管理职责,整合划入省交通运输厅。不再保留省交通厅。

  5.组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省人事厅的职责、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职责,整合划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不再保留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组建省公务员局,副厅级,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管理。保留省外国专家局,副厅级,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管理。

  原与省人事厅合署办公的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单独设置,既是省委的工作部门,又是省政府的工作机构,列入省委机构序列。

  6.组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省建设厅指导城市客运以外的职责划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不再保留省建设厅。

  7.组建省环境保护厅。将省环境保护局的职责整体划入省环境保护厅。不再保留省环境保护局。

  8.组建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将省广播电视局的职责与省文化厅承担的管理电影发行放映等有关职责,整合划入省广播电影电视局。不再保留省广播电视局。

  9.将省新闻出版局由省政府办公厅管理调整为省政府直属机构,挂省版权局牌子。

  10.将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由省政府办公厅管理调整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11.将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由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的常设办事机构调整为省政府直属机构。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既是省政府人民防空工作主管部门,也是省国防动员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

  12.省地方金融证券领导小组办公室更名为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并由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的常设办事机构调整为省政府直属机构。不再保留省地方金融证券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

  13.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更名为省国防科技工业局。

  14.将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由省政府直属机构调整为由省卫生厅管理。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划入省卫生厅;省卫生厅承担的食品卫生许可和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以及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划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一步理顺相关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职责关系。

  15.将省参事室由省政府直属机构改为在省政府办公厅加挂牌子。

  16.省政府办公厅挂省政府研究室牌子。

  17.省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挂省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牌子。

  18.保留省地方税务稽查局,副厅级,由省地方税务局管理。

  19.保留省监狱管理局,副厅级,由省司法厅管理。

  省政府机构改革后,设置工作部门42个。其中,省政府办公厅和组成部门25个,直属特设机构1个,直属机构16个。另设置部门管理机构6个。

  (二)转变政府职能

  要进一步突出省政府履行职责的重点,更加有效地贯彻实施中央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切实履行区域经济调节职能,加强对全省经济社会事务的统筹协调,更加注重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加强为企业和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能,着力解决教育、医疗、就业、社会保障等民生问题。

  全面梳理政府各部门的职责,进一步下放管理权限,把不该由政府管理的事项转移出去,将辅助性、技术性、服务性事务交给事业单位和市场中介组织,加快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从制度上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更好地发挥公民和社会组织在社会公共事务管理中的作用。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行政许可,规范行政审批。

  要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体制,继续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强化政府相关部门执行和执法监管职责,增强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能力。

  通过健全办事制度和程序,公开办事依据,简化办事流程,推进电子政务,切实改进直接面向基层和群众的“窗口”机构的服务与管理,转变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提高政府服务水平,提高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力。

  (三)理顺职责关系

  合理划分不同层级政府之间的事权范围,明确各级政府的职责和权限。通过部门“三定”工作,明确职责分工,坚持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确需多个部门管理的事项,分清主办和协办关系,明确牵头部门。建立健全部门间协调配合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切实解决部门职责交叉和关系不顺的问题。

  (四)明确和强化责任

  按照权责一致、有权必有责的要求,在赋予部门职权的同时,明确其相应承担的责任。继续推进政务公开,促进依法行政、民主决策、科学执政。建立健全行政问责制度,完善绩效考评办法,积极探索责任追究及引咎辞职制度,提高行政问责的可操作性,切实解决权责脱节的问题。

  (五)完善管理体制

  按照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科学配置各级政府的财力,增强市州、县(市)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继续推进省直接管理县(市)的财政体制改革,对已经试行财政体制由省直接管理的县(市),适时选择部分基本具备条件的开展依法探索省直接管理县(市)的体制试点,进一步扩大县级政府社会管理和经济管理权限。

  进一步理顺和明确垂直管理部门与地方政府权责关系,建立健全协调配合机制,严格执法监管。

  (六)严格控制机构编制

  严格执行中央有关规定,确保改革后不突破机构限额和行政编制总额。在同一层级内,根据职能调整,对人员编制实行动态管理,优化结构。需跨层级调整行政编制的,按程序报批。2011年年底以前,通过自然减员和调整等多种方式逐步消化党政机关超编人员,努力实现行政编制数、实有人员数、财政供养数相对应的实名制管理目标。严格按规定核定部门及其内设机构领导职数。

  严格执行机构编制审批程序和备案制度。加强对机构编制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要认真查处、限期纠正。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管理与财政预算、组织人事管理的配合制约机制,建立完善机构编制考核、责任追究制度。严禁上级业务部门干预下级机构设置和编制配备。

  三、机构改革中几个具体问题的意见

  (一)部门职责、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的确定

  1.职责的确定。部门职责是其履行行政职能的主要依据,要依法依规予以确定。在具体操作上,按以下原则办理:一是凡与国务院对应设置的部门,其主要职责原则上大体对应,以利工作衔接,减少矛盾;二是国务院无对应部门的,以部门原“三定”规定主要职责为基础;三是部门职责调整,应以现行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以及机构编制部门有关文件和规定为依据。其他部门规章和领导讲话要求,一般不作为主要职责的依据,上级临时交办的事项、阶段性任务也不列入部门的主要职责。

  2.内设机构的核定。在定职责的基础上,根据部门人员编制数,精干设置内设机构,且内设机构编制数不得少于4名。保留的部门,可在不增加内设机构数量的前提下,根据转变职能的要求和自身履行职责的需要,对现有内设机构进行调整、优化。合并新组建的部门,内设机构要有机整合、适当精简。各部门业务处室应占处室总数的60%以上。内设机构名称应体现承担的主要职责,其称谓一般为处、室。正厅级、副厅级单位的内设机构规格分别为正处级、副处级。

  部门承担了议事协调机构的具体工作的,不单独设置内设机构,可在相关内设机构明确相应职责。

  3.人员编制的核定。这次机构改革,不进行人员编制的精简。保留的部门人员编制数量保持稳定。合并新组建的部门,各单位原有人员编制相应予以整合。部门间机构或职能调整变动的,其人员编制核定按“人随事走”的原则办理,即在划转职能时,原确定给该项职能的编制和在编人员随职能一并划转。

  4.领导职数的核定。根据中央有关规定,省政府工作部门领导职数一般为1正3副,部门管理机构领导职数一般为1正2副。对于工作任务较重、管理幅度较宽、所属单位或机关编制较多的部门,领导职数可适当增加。纪检组长职数按有关规定设置。部门原已设“三总师”的暂予保留。合并新组建的部门,超职数配备的干部,暂维持现状,今后逐步过渡到规定的职数以内。

  部门内设机构领导职数核定标准为:处(室)编制为4名的配1名,5—7名的配1正1副,8名以上的配1正2副,编制数特别多的,可再增配1名副职。

  非领导职务职数按公务员法及相关文件规定的比例配备。

  (二)部门离退休工作机构设置

  党政机关用于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的事业编制2007年已置换为行政编制,参照国务院机构改革做法,将省政府部门原设立的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办公室统一改为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处。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编制少于4名的部门,不单独设立离退休工作机构,可在部门相关处室明确职责,其中编制为3名的可增配一名副处级领导职数负责该项工作。用于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的行政编制计入机关行政编制总数,不能用于不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人员。

  (三)部门机关后勤管理机构设置

  积极探索机关后勤管理体制改革,实行后勤行政管理职能和服务职能分开,逐步实现机关后勤服务的社会化。省政府部门已设立机关后勤服务中心的暂予保留、统一规范,未设立的原则上暂不新设。各部门机关后勤服务事业编制维持现状。

  (四)机关党组织及工青妇等群团组织办事机构、纪检监察机构,参照以往机构改革做法,按有关规定和章程设置。

  (五)行业管理机构深化改革问题

  2000年机构改革后,省直保留了一批行业管理办公室、事务工作办公室和行政性公司,现实运行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的矛盾和问题,此次省政府机构改革后,另行组织相关部门,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深化改革的意见。

  四、机构改革方案的组织实施

  省政府机构改革在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具体工作。省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的总体部署是:2009年6月召开动员会议,部署省政府机构改革工作,8月底基本完成部门“三定”规定的审批,各部门“三定”工作力争9月底前实施到位。这次省政府机构改革意义重大,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必须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机构改革所涉各部门一把手要负总责,并成立精干的工作班子,负责本部门机构改革的具体工作,确保改革取得实效。调整设立的单位,新机构在正式建立之前,原有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继续履行现行职能,积极做好衔接工作,防止工作出现脱钩断档的现象。涉及职能、机构、人员编制和财产等划转的单位,要指定一位领导班子成员负责交接工作,处理遗留问题。同时,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确保思想不散,工作不断,秩序不乱,国有资产不流失。

  (二)做好“三定”工作。参照国务院机构改革做法,此次省政府部门“三定”工作,无论是调整变动的部门还是保留的部门,均按新的改革要求重新制定“三定”规定,进一步转变职能,理顺职责关系,明确和强化责任,完善内设机构设置,规范领导职数配备等。各部门要按照有关制定“三定”规定的具体要求,认真拟订本部门的“三定”规定草案,并在规定时间内向省编办呈报。“三定”规定印发后,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要求,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三)严肃改革纪律。此次机构改革涉及的各部门,要严格执行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编办《关于严明纪律切实保证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政府机构改革顺利进行的通知》(湘纪发〔2009〕9号)和机构编制管理有关规定,对违纪违法的,一经发现,坚决查处。机构编制部门要积极履行职责,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机构改革任务的顺利完成。省政府机构改革基本结束后,省委、省政府将组织对各部门“三定”规定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附件: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设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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