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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

发布日期:2011-04-29    浏览次数:1
2010年8月13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1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修订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将于2010年12月1日起实施。在《划分规定》公布之际,记者采访了工业和信息化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李国斌。

        记者:为什么要修订《划分规定》,修订的必要性何在?

  李国斌:2006年颁布实施的《划分规定》作为无线电管理领域基础性法律文件,对我国合理高效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规范无线电设备的管理发挥了巨大作用。随着无线电业务和无线电技术的发展,2007年召开的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WRC-07)对ITU《无线电规则》中的国际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进行了修订。此次修订,反映了当前世界上无线电技术进步的趋势和无线电业务的使用和发展状况,反映了当今社会经济发展对无线电频率资源的需求情况。《无线电规则》在各国均具有法规地位,我国已在大会的最后文件上签字。

  为适应无线电业务和无线电技术的发展,满足我国各行业、各部门对无线电频率资源的需求,并与《无线电规则》中国际频率划分保持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我部于2008年决定对2006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进行修订。

  记者:本次修订的主要过程是怎样的?

  李国斌:2008年,我部组织起草了《划分规定(修订草稿》,并征求了军队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研究院所和相关企业的意见。结合各方面的意见,我们组织召开了由军队、地方各相关部门、研究机构和电信企业参加的座谈会,并进行了专题调研。在征求各方面意见及部内各相关司局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划分规定(征求意见稿)》。

  4月至5月,我们书面征求了公安部、铁道部、农业部、交通运输部、广电总局、中国民航局的意见,并通过部外网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我部形成了《划分规定(修订草案)》。

  8月13日,部第1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划分规定(修订草案)》,并于10月18日公布。《划分规定》将于2010年12月1日起实施。

  记者:《划分规定》包括那几个部分?这次主要修订了哪些内容?

  李国斌:修订后的《划分规定》包括前言、正文和附录三个部分。前言部分明确了《划分规定》的制定目的、制定依据和适用范围;正文部分包括三章:无线电管理的术语与定义(第一章)、电台的技术特性(第二章)、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第三章);附录部分包括三个附录:发射机频率容限(附录1)、发射设备杂散域发射功率限值要求(附录2)、发射标识和必要带宽(附录3)。

  修订《划分规定》时,在正文部分增加了“电台的技术特性”一章(第二章),以加强对无线电台(站)和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同时,《划分规定》对17个频段的无线电业务进行了修订,并在国家划分表中新增了5.286A,5.313A等二十九个国际脚注,对原《划分规定》中的5.55,5.56等一百五十四个国际脚注进行了修订。与此同时,考虑到84-87MHz频段内的广播业务相关使用期限已满,《划分规定》删除了国家脚注CHN9。另外,根据与军队和广电总局的协调结果,《划分规定》增加了CHN26、CHN27、CHN28三个国家脚注,修订了CHN7、CHN11、CHN12、CHN20四个国家脚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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