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5月23日由山东保监局、省市保险行业协会、各家保险公司联合举办的新《保险法》宣传活动中,山东保监局局长任建国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新《保险法》历经近5年的修订,将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款由原来的158条增至187条,其中的123条作出修改,新《保险法》的核心是突出保护被保险人利益,有效解决理赔难的问题。
《保险法》制定于1995年,2002年第一次修改,第二次修改的新《保险法》将自10月1日起施行。新法在保护被保险人利益、规范保险业经营活动、加强保险业监督管理方面做了100多处补充和修改,“可以说是一部全新的法律”。
任建国说,新《保险法》对于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体现在很多方面,比如首次明确了保险公司理赔的程序和时限。被保险人索赔时,保险公司认为其提供的索赔证明和材料不完整,应当“及时一次性书面”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避免以此为由拖延理赔。保险公司收到索赔申请后,除另有约定外,应当在30日内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收到索赔请求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应当发出拒赔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投保前,许多投保人不完全了解保险条款的所有内容,等到理赔才发现“这个不行,那个不行”,对于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免责条款”,新《保险法》强调,保险公司应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记者了解到,目前在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的纠纷中,有相当一部分是被保险人投保了重大疾病险,需要理赔时保险公司才多方调查被保险人病史,比如一个人得了胃癌,其实他在投保前就有胃病,这样的情况属于被保险人没有如实告知,保险公司常常因此拒赔。新《保险法》增加了“不可抗辩”条款,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也就是说,合同超过两年,就成为不可抗辩的法律文件,保险公司不得以投保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等理由拒赔。任建国认为,新法在保护被保险人的同时,也将改变保险公司目前“承保宽进、理赔严出”、保险纠纷频发的局面,实行“严进宽出”。
另外,新《保险法》在人身保险方面也为保护被保险人利益作出了新的规定。原保险法中,在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时,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这对于无辜的被保险人不公平。新保险法则规定此种情形下,实施非法行为的受益人丧失受益权,但保险人不因此免除保险责任,被保险人的利益仍然受到保护。其二,原保险法没有规定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时如何处理,这一情形在重大灾难事故比如地震中很常见,所以新保险法规定在上述情况发生后,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被保险人死亡在后。这样的立法用意,旨在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同时死亡情形下,侧重保护被保险人。
记者在活动现场了解到,尽管新《保险法》10月1日实施,但目前保险公司新上市产品,合同条款已经依据新《保险法》制定,如太平洋人寿日前在省内率先上市符合新法标准的“金泰人生”保额分红型产品,新华保险6月1日即将上世的“金钱柜”年金保险产品的合同也是依据新法设计的。(记者 王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