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经贸函字[2009]135号
关于公布2009年山东省鲜茧收购
经营资格单位名单的通知
各市经贸委(经委),茧丝办:
根据《山东省鲜茧收购经营资格认定实施细则》(鲁经贸外字〔2002〕228号)精神,省经贸委对2009年全省申报鲜茧收购经营资格的单位进行了材料审查和实地考核。经认定,共有114家单位及下属352个蚕茧站获得鲜茧收购经营资格,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鲜茧收购经营单位要认真执行国家和我省有关鲜茧收购经营政策,在认定的区域内依法从事收购经营活动,严格执行国家蚕茧收购价格政策,自觉维护市场秩序。
二、鲜茧收购经营单位持省经贸委颁发的《鲜茧收购资格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三、省经贸委对鲜茧收购经营资格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审核一次,对不符合要求的单位,取消其收购资格。
四、未取得鲜茧收购经营资格、未经登记注册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鲜茧收购活动。
五、鲜茧收购经营单位不得转让、倒卖鲜茧收购资格证书,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其收购,不得接受无鲜茧收购资格的单位和个人的业务挂靠。
六、对违反规定的单位,省经贸委将依法取消其鲜茧收购经营资格,并收回其《鲜茧收购资格证》。
附件:山东省鲜茧收购经营资格认定单位名单[点击下载]
二00九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