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9年山东省节能宣传周活动安排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06-10    浏览次数:2
各市经贸委(经委)、发展改革委、教育局(教委)、科技局(科委)、信息产业局、环保局、建设局(建委)、交通局、农业局、外经贸局、国资委(局)、广播电视局、机关事务局、总工会、团委、妇联、政府节能办,省政府有关部门,济南军区联勤部、省军区后勤部:

  近日,国家发改委等14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2009年全国节能宣传周活动安排意见的通知》(发改环资〔2009〕989号),决定举办2009年全国节能宣传周活动。为落实好国家通知精神,进一步动员全社会积极参与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加大节能宣传力度,现将做好我省今年节能宣传周活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和主题

  时间:2009年6月14日至20日。

  主题:推广使用节能产品,促进扩大消费需求

  二、宣传重点

  节能宣传周期间,要将推广高效照明产品、高效节能空调、高效节能电机、节能环保汽车等节能产品作为宣传重点,引导公众科学消费、绿色消费。

  三、任务分工

  各级经贸委(经委)、节能办要会同联合主办单位搞好本地区的节能宣传周活动,加强组织协调,制定和实施操作性和针对性强的宣传方案,并安排专项经费支持节能宣传。通过举办展览展示会、技术研讨会、产品推广会,印制宣传画,播放公益广告等方式,大力推广高效照明产品,集中宣传我省在工业领域取得的积极成效。要集中力量组织照明产品中标企业开展财政补贴推广高效照明产品活动。

  各级机关事务局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全民节能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8〕106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加强节约型机关建设的意见的通知》(鲁厅字〔2008〕10号),研究制定能源紧缺体验活动的具体实施方案。各市、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参与,共同推进实施。省直各部门、单位和各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带头参加能源短缺体验活动,形成政府机构带头、群众积极参与的局面。

  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动员各类学校开展以节能为主要内容、丰富多彩的学校主题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大力营造节能校园文化。

  各级科技部门要开展节能创新成果宣传,通过举办节能科技展示等把先进的节能技术推向市场。

  各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要大力宣传用信息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的重要意义及典型案例。

  各级环保部门要向社会广泛宣传节能减排的重要意义和国家、省采取的政策措施,进一步促进减排责任的落实。

  各级建设部门要积极宣传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建筑和绿色建筑的重要意义和成果,以及国家和省采取的政策措施。

  各级交通部门要大力宣传交通节能成效,推行节能驾驶和操作,全面提高从业人员节能意识与操作水平,倡导节约型的交通消费模式。要组织开展节能环保驾驶活动,包括轻踩油门、少踩刹车、怠速熄火、少用空调、常检胎压、减重行驶等,宣传节能环保驾驶理念,号召驾驶者养成良好驾驶习惯,积极参与节能减排。

  各级农业部门要继续深入开展节能减排农村行活动,积极开展沼气利用、测土配方施肥等农村节能减排技术宣传,大力推广节能型产品和技术。

  各级商务部门要在商务流通领域宣传节能的重要性,鼓励提倡商业流通企业采取节能措施,扩大节能型产品的销售使用;组织宣传活动,推广使用散装水泥;积极发挥流通领域的引导作用,抑制过度包装。

  各级国资委(局)要督促国有大中型企业在实现“十一五”节能目标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各级广播电视部门要制定重点宣传报道方案,集中开展节能宣传报道,形成良好社会氛围。

  各级工会要继续深入开展“我为节能减排做贡献”活动,引导职工立足岗位,积极开展“五小”活动和合理化建议活动,加强职工节能减排义务监督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职工监督作用。

  各级共青团组织要积极引导青少年增强资源意识和节约意识,组织开展青少年节能宣传活动。

  各级妇联要深入开展“节能减排家庭社区行动”,表彰奖励先进,通过家庭影响社区,通过社区带动全社会参与节能减排。

  四、有关要求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中坚持节能减排不动摇,把节能减排作为转变发展方式、加快调整结构的重要抓手,作为扩大内需、培育新的增长点的重要方面,深入企业、社区、商场、学校、农村和军营,开展各种形式的节能宣传活动,传播节能理念,普及节能知识,调动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力求宣传范围更广、影响更大、效果更好,形成更加浓厚的节能减排社会氛围。

  活动结束后,省政府有关部门、各市经贸委(经委)、节能办要会同联合主办单位对节能宣传周活动情况进行认真总结,表扬奖励先进,并对今后的活动提出意见,于8月30日前将书面总结材料报送省经贸委、节能办,同时抄送其他主办单位。

  附件:2009年山东省节能宣传周宣传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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