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湘政发[1995]17号和湘政办发[2003]48号的决定

发布日期:2009-06-11    浏览次数:5

湖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重新公布湘政发[1995]17号和

湘政办发[2003]48号的决定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省人民政府决定重新公布《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规范和完善价格调节基金的通知》(湘政发[1995]17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03]48号)文件,并从公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文件有效期。

nth="6" day="11" islunardate="False" isrocdate="False">〇〇九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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