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省消防志愿者的管理,推动消防志愿服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依据《江苏省志愿服务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消防志愿者是指在消防志愿者组织注册,不以获取报酬为目的,以自身知识、技能、体能等,自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消防服务和帮助的人。
第三条 消防志愿服务是消防志愿者自愿无偿地服务于消防知识宣传普及、火灾隐患整改、消防救助等方面的行为。
第四条 招募条件
(一)14周岁至70周岁(14周岁至18周岁只参加适合此年龄段的活动,并须有其监护人同意), 具备与所参加的志愿服务项目及活动相适应的基本素质;
(二)热爱消防事业,具有奉献精神;
(三)遵守法律、法规及消防志愿者组织的管理制度,自觉参加消防培训和组织开展的活动;
(四)愿意长期参加消防志愿服务,原则上每年参加志愿服务不少于20小时。
第十一条 权利
(一)参加消防志愿者组织提供的培训和活动;
(二)获得参加消防志愿服务活动必要的物质、安全保障;
(三)优先获得消防志愿者组织和其他消防志愿者提供的服务;
(四)对消防志愿者组织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五)在消防志愿者组织机构中,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六)可申请退出消防志愿者组织;
(七)法律、法规以及消防志愿者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义务
(一)遵守消防志愿者组织的章程和其他管理制度;
(二)参加消防培训,学习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常识和消防技能,提高自身消防安全素质;
(三)履行消防志愿服务承诺,积极参加组织安排的消防志愿服务工作;
(四)如实向消防部门举报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
(五)不损害消防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保守服务对象的隐私和秘密;
(六)不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
(七)维护消防志愿者组织和消防志愿者的形象,不以消防志愿者身份从事营利性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八)法律、法规以及消防志愿者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 消防志愿服务总时数累计达400小时的志愿者,可凭消防志愿服务证明或注册消防志愿者证向县(市、区)消防志愿者组织机构核发消防志愿服务荣誉卡,已累计的时间应予以标注。消防志愿服务荣誉卡,由省消防志愿者行动指导委员会统一印制。
第二十二条 对在消防志愿服务活动中表现优秀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市、区)消防志愿者组织机构予以表彰奖励,表现突出的,推荐上报省消防志愿者行动指导委员会给予表彰。(新华日报2009-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