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

发布日期:2009-06-23    浏览次数:1

  为了贯彻落实医改意见和实施方案,努力满足困难群众基本医疗需求,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日前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民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 意见》的出台是我国医疗救助发展的重要里程碑,标志着我国医疗救助从制度创建迈入规范发展的轨道。

  进一步扩大范围

  《意见》进一步扩大了医疗救助对象的范围,指出在切实将城乡低保家庭成员和五保户纳入医疗救助范围的基础上,逐步将其他经济困难家庭人员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 意见》 指出,其他经济困难家庭人员主要包括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以及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具体救助对象界定标准,由地方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根据本地经济条件和医疗救助基金筹集情况、困难群众的支付能力以及基本医疗需求等因素制定,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民政部社会救助司有关负责人表示,对于地方政府规定的特殊困难群众主要考虑地区经济条件的差异,有条件的可以适当扩大救助群体。比如一些地方将救助人群扩大到低收入老年人、重度残疾人等。

  《 意见》 强调,各地要根据当年医疗救助基金总量,科学制定医疗救助补助方案。逐步降低或取消医疗救助的起付线,合理设置封顶线,进一步提高救助对象经相关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补偿后需自付的基本医疗费用的救助比例。

  鼓励和推行即时结算

  《意见》提出: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卫生等部门,鼓励和推行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医疗救助费用的办法,民政部门可结合实际提供必要的预付资金。民政部有关负责人认为,这将是医疗救助资金结算方式的一项重大改革。

  据了解,目前,不少地方对救助对象医疗费用的补助采取事后支付的办法,救助对象患病后所发生的医疗费用需要个人垫付,然后凭相关证件或材料到民政部门申请享受医疗救助,部分救助对象因不了解具体的办理程序和手续或无力支付个人垫付费用而放弃治疗,很大程度影响了救助效果。

  为了简化程序,充分发挥医疗救助的便民救急作用,《意见》明确,医疗救助对象凭相关证件或证明材料,到开展即时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应由医疗救助支付的,由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救助对象只需支付自负的部分。

  对于申请医疗救助的其他经济困难人员,或到尚未开展即时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医疗救助对象,《意见》明确指出,当地民政部门要及时受理,并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使困难群众能够及时享受到医疗服务。

  为方便困难群众看病,《意见》 还指出,要加强医疗救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经办管理方面的衔接,改进各项制度的结算办法,探索实行“ 一站式” 管理服务,逐步实现不同医疗保障制度间人员信息、就医信息和医疗费用信息的共享,提高管理服务效率,方便困难群众。

  结余过多将被减拨或停拨

  “基金结余较多的地区,应积极采取措施,逐步降低基金结余率,到2011年,各地累计结余的资金一般应不超过当年筹集基金总额的15%,且要按规定及时结转下年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这是《意见》对医疗救助基金结余率的最新规定。《意见》明确,对于结余资金过多的,上级财政、 民政部门应根据情况减拨或停拨补助资金。

  据了解,由于医疗救助资金有限,而困难群众的需求又较大,各地担心到年底基金入不敷出,因而设计的医疗救助方案普遍比较保守,对申请救助的人员和补助金额审查过严,因此,造成部分地方资金出现较多的结余。

  复旦大学社会发展与公共政策学院副院长梁鸿教授指出,医疗救助资金的使用理论上应该是量入为出,略有结余,但不能以安全为借口,导致大量资金沉淀。控制医疗救助基金结余率,可以避免地方每年留有大量的资金,发挥资金的社会效益,切实缓解困难群众看病难。

  强调“兼顾门诊救助”

  《意见》规定,要根据救助对象的不同医疗需求,开展医疗救助服务。要坚持以住院救助为主,同时兼顾门诊救助。

  《意见》明确,住院救助主要用于帮助解决因病住院救助对象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门诊救助主要帮助解决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患有常见病、 慢性病、 需要长期药物维持治疗以及急诊、急救的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民政部社会救助司医疗救助处处长陈埙吹说,近年来,以心血管疾病、高血压、糖尿病等为代表的慢性病,已成为严重威胁人们健康的杀手。《意见》对兼顾门诊救助的规定,既可以防止小病酿成重病,提高困难群众健康水平,也可以避免救助对象过度利用住院医疗服务。

  提出实行不同方式的救助也是《意见》的亮点之一。《意见》规定,对城乡低保家庭成员、五保户和其他经济困难家庭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资助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对其难以负担的基本医疗自付费用给予补助。

  《意见》还要求,各地要根据当年医疗救助基金总量,科学制定医疗救助补助方案,逐步降低或取消医疗救助的起付线,合理设置封顶线,进一步提高救助对象经相关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补偿后需自付的基本医疗费用的救助比例。(综合新华社北京6月22日电)


我省实现医疗救助全覆盖

  调查表明,在我省贫困人口中,因病致贫的占1/3多,城乡低保户、特殊贫困户无力支付医疗费,困难企业无力报销职工的医药费,使不少贫困人口谈病色变。为此,2004年以来,我省首先从强化制度建设入手,着手建立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出台了《关于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到2007年上半年,全省实现了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全覆盖。

  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范围包括:城乡低保对象中未参加城镇医保和新农合的人员;虽已参加城镇医保或新农合但个人负担仍较重的人员,以及其他特殊困难群众。

  据介绍,我省的城乡医疗救助方式分为限额补助和优惠政策减免两种。救助对象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各项医疗保险可支付部分、单位应报销部分及社会补助部分等以后,患者个人负担超过一定金额的,给予一定比例或者一定数量的补助,对特别困难的人员适当提高救助标准。城市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院就医时,门诊挂号费、医疗费、医疗设备检查费、住院期间的床位费等,给予按比例减免。除此之外,我省各级民政部门还拨出专门资金,资助困难群众参加新农合或城镇医疗保险。仅2008年,我省就有116万城乡低保对象因此受益。

  稳定充足的资金来源是城乡医疗救助正常和有效运转的保障。我省各级充分发挥财政投入主渠道作用,建立省、市、县三级财政筹资机制,对财政困难地区予以扶持。同时,全省各级慈善组织也相继开展了“康复助医”等慈善医疗救助活动,帮助数以万计的城乡困难群众摆脱了疾病的折磨。

  记者获悉,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下一步,我省将加强民政、 卫生、劳动等部门的协调,认真总结、借鉴省内外的经验和做法,积极探索建立大病救助制度,逐步形成资助参保参合、大病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减免相结合的医疗救助模式,稳步推进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记者 武宗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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