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国税函2009[285]号:个人股权转让先缴税后变更

发布日期:2009-07-13    浏览次数:5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应当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但是在实践中,因为个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具有隐蔽性,再加上大多数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对个人股权转让的税收政策并不熟悉,不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和扣缴义务的现象比较常见。

  个人投资行为在市场经济日益发达的今天势必会愈加繁多,而如不及时对个人股权转让财产所得进行有效的税收监管,势必会造成税收漏洞。

  国税总局于2009年6月12日发布了国税函[2009]285号文《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该通知明确了个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的纳税义务人以及缴纳个人所得税与股权变更登记等程序性规则,有以下几点需要关注:

  第一:不缴税不能进行股权变更登记。根据公司法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股权转让自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生效,是否进行股权变更登记并不影响股权转让的效力,但是如果不进行股权变更登记,则股权转让行为就无法具备公信力,无法为公众所知,也会因此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因此,该通知规定企业进行股权变更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如果股权交易各方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未完成股权转让交易的,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股权变更登记时,应填写《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第二:主管税务机关为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的地税机关,主管机关的明确一方面明确了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主管单位,使其义务履行更加明确,另一方面也强调了主管税务机关的法定义务,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对股权转让涉税事项进行管理、评估和检查,并对其中涉及的税收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第三:股权转让的独立交易原则。改通知也明确要求股权转让行为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是否符合合理性经济行为及实际情况。如果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这一规定强调了税务主管机关可以依法对个人所得税额进行调整的权利,同时也对不符合理性经济行为及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股权转让行为进行了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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