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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关于加强群众渔港建设报告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4-29    浏览次数:2

  农业部《关于加强群众渔港建设的报告》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农业部关于加强群众渔港建设的报告

  国务院: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改革开放政策的推动下,我国的水产事业有很大的发展。1990年水产品产量达到1218万吨,比1979年增加近800万吨,其中海洋捕捞量为551万吨,增加274万吨,增长98.7%,高于世界同期增长水平。海洋捕捞业生产规模不断扩大,从事捕捞的渔民由1979年的84万人增加到1990年的130万人;海洋机动渔船由43000艘、293万马力增加到244000艘、925万马力。在海洋捕捞能力和生产规模不断扩大的同时,渔港建设却没有相应跟上。由于投资体制改变等原因,渔港建设受到一定影响和削弱。尤其是群众渔港建设,严重滞后于捕捞业生产的发展。码头泊位少,按最低标准,平均每条渔船应占有1米长的码头,现在仅为0.25米;避风条件差,现有渔港中具备避风条件的仅156处,只占全部渔港的l/3;缺乏通讯、导航设施,在沿海489处渔港中,有通讯设施的仅121处,有导航设施的仅176处;渔港淤积严重,渔船进出港困难,有些渔港一遇退潮即成为旱港。为了切实加强群众渔港建设,尽快改变群众渔港建设严重不适应捕捞业生产发展的状况,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群众渔港建设。渔港既是渔民从事捕捞业生产的生产设施,又是为渔民的生命财产提供保障的安全设施。各地要根据捕捞业的生产能力和规模,相应增加渔港建设资金。要明确港权,加强对渔港的管理,努力使渔港及其设施稳定地处于良好状态。

  二、今后10年,群众渔港建设以改造、扩建现有渔港为主。各级人民政府应责成同级农业(水产)主管部门提出渔港建设规划,并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渔港区陆上经营性设施建设,应与水工建设统一规划。

  三、群众渔港按其服务范围和吞吐能力划分为三级:几省(区、市)渔船共用或常有外籍渔船停靠,年卸港量在2万吨以上的为一级渔港;主要供本省(区、市)渔船使用,年卸港量在l万吨以上、2万吨以下的为二级渔港;一般属本县(市)渔船停泊,年卸港量在l万吨以下的为三级渔港。群众渔港建设资金仍采取民办公助方式,以渔民自筹为主。各地要注重组织和引导渔民集资建港。二级和三级渔港建设由地方政府给予资助,中央主要对一级渔港建设给予适当按持,所需投资列入我部基建计划。四、重申渔业附加税"取之于渔、用之于渔"的政策不变。

  以渔业附加税为来源设立的渔港建设基金,主要用于渔港的维护、疏浚等。此项基金用于渔港建设及维护,从1991年至1993年免征能源交通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以上意见,如无不妥,建议批转各地区、有关部门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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