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延长2009年《山东电煤运输通行证》使用期限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07-17    浏览次数:2

各市经贸委(经委)、交通局(交通委)、公安局,各电力公司:

  为确保全省迎峰度夏和全运会期间电力平稳安全供电,确保经济发展需要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2009年全省电力迎峰度夏工作会议要求和(鲁工指字〔2009〕18号)文件精神,经研究,确定将2008年12月31日印制下发的《山东电煤运输通行证》继续使用,有效期限延长至2009年12月31日止。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负责做好本地电煤汽车运输秩序的整治和管理,确保电煤供应。公安、交通等部门对电煤汽车运输要继续执行(鲁经贸交字〔2009〕584号)文件规定的各项条款,进一步落实绿色通道有关政策,确保电煤公路运输畅通。

  二、负责电煤运输的单位和企业要定期对车辆安全性能检验,确保车辆安全设备齐全性能良好,杜绝疲劳驾驶。自觉遵守国家和省制定实施的有关道路运输安全的各项法律法规。

  三、继续做好对《山东电煤运输通行证》的管理和使用。负责电煤供应的各电力公司和运输单位要有专人负责通行证的管理和使用,通行证到期后1个月内交回发证机关。发现非法制售、使用假证者,公安机关要严肃处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联系电话:

  省经信委(0531)86062387

  省交通厅(0531)85693115

  省公安厅(0531)85122500

  二00九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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