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出台《关于开展2009年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07-30    浏览次数:2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9]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9年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37号)精神,加快发展农业保险,扩大农业保险保障范围,完善农业保险经营机制和发展模式,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现就2009年全市开展农业保险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提高农业抵御灾害事故能力,稳定农业生产,保证粮食安全,增加农民收入,完善农业支持保护体系为目标,坚持科学发展、统筹兼顾、政府扶持、市场运作、投保自愿的原则,把国家支农惠农政策落到实处,把农业保险引向农业生产、农村经营以及农民生活的各个方面,切实为农民办实事,探索建立农村信贷与农业保险相结合的银保互动机制,探索农业保险可持续发展的途径,积极稳妥地推进试点工作。进一步加强农业保险宣传,增强农民防范风险意识,逐步扩大保险品种,统一保险条款费率,建立健全农业保险工作流程和管理费使用办法,提高农业保险服务水平。建立巨灾风险基金,提高抵御风险的能力,切实做好保险理赔,确保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二、具体要求

  (一)主要险种。2009年农业保险试点品种有:主要种植业参保品种,包括水稻、小麦、油菜等,参保面达100%(水稻、小麦保险面积以粮食直补面积为依据,油菜保险面积以油菜良种补贴面积为依据),各市(区)在7月底前完成水稻保险任务,在12月10日前完成冬季小麦、油菜保险任务。主要养殖业参保品种,包括能繁母猪和奶牛,对符合投保条件的要实行应保尽保,参保面达100%,各市(区)在10月10日前完成保险任务。其他种植、养殖参保品种,包括有一定规模的经济作物、养殖项目、设施农业及其他高效特色农业项目,主要开展育肥猪和肉鸡(规模养殖)保险试点工作,加大设施农业(大棚面积连片5亩以上、日光温室、智能温室及棚内经济作物)保险力度,高效设施农业保费收入应努力达到农业保险总保费收入的3%以上,各市(区)在11月底前完成高效设施农业保险任务。要积极开展农机具及渔船渔民保险试点工作,农机保险商业自营模式及试点工作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政策性农机保险试点工作的意见》(泰政办发[2009]25号)执行。

  (二)保障程度。继续推广低保费、低保额、有限责任的初始成本保险,保险金额原则上不低于农业项目的直接物化成本。水稻、小麦、油菜等主要种植业保险费率为5%,保费由2008年15元/亩调整为20元/亩,保险金额由2008年300元/亩调整为400元/亩。能繁母猪保险费率为6%,每头保费60元,保险金额每头1000元。奶牛保险费率为6%,每头保费240元,保险金额每头4000元。肉鸡保险费率为3%,每只保费0.3元,保险金额每只10元。育肥猪保险费率为5%,每头保费20元,保险金额每头400元。其他种植业、养殖业保险品种按市场价格的60%左右确定保险金额,高效设施农业保险费率按《江苏省农业保险蔬菜大棚保险条款》和《泰州市政策性农业保险蔬菜大棚保险条款及其附加险条款》执行。为鼓励农民参保,应建立无赔款优待制度,对其他种植业、养殖业和高效设施农业连续参保未发生理赔的农户实行自缴保费优待制度。

  (三)保险责任。主要种植业参保品种的保险责任为因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包括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病虫草鼠害等,对投保农作物造成的损失;主要养殖业参保品种的保险责任为重大病害、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导致的投保个体直接死亡。主要种植业、主要养殖业和其他种植业、养殖业参保品种的保险责任范围按《江苏省农业保险试点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苏财外金[2008]24号)和相关的《保险条款》精神执行。

  (四)参保对象。各地应采取有力措施稳步扩大农业保险试点的覆盖范围,保证保费补贴资金发挥积极作用,将农业保险试点与其他支农惠农政策和农业信贷政策有机结合,引导农户积极参与农业保险。各市(区)在做好宣传发动的基础上,组织以村为单位统一投保,鼓励种养大户、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业园区等发挥带头作用,组织和带动农民集中投保。

  (五)保费补贴。对水稻、小麦、油菜等主要种植业参保品种,各级财政保费补贴不低于80%。其中:中央和省财政补贴60%,市(区)财政补贴不低于20%,农户承担不高于20%。对能繁母猪保险,各级财政补贴80%,其中:省财政补贴30%(对能繁母猪年投保超过5万头的县,省财政再增加10%的保费补贴),市(区)财政补贴50%,饲养户承担20%。对开展的奶牛、育肥猪、肉鸡保险和经济作物、养殖项目、设施农业及其他高效特色农业项目保险,各级财政补贴不低于70%,其中:省财政补贴30%,市(区)财政补贴不低于40%,农户承担不高于30%。为适应全省财政体制改革的要求,保持农业保险政策的连续性,鼓励各地加快开展农业保险工作,市政府决定2009年对各市(区)保费补贴,按各市(区)农业保险保费总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贴,保费补贴和工作考核奖励资金原则上控制在2008年市对各地的补贴及奖励基数额度内。

  (六)运行模式。全市政策性农业保险统一采用联办共保模式,由各市(区)政府与市(区)人保公司实行6∶4联办共保,并签订协议。保险业务由市(区)人保公司按专业化管理的要求,实行规范运作。合理安排农业保险管理费的提取和使用,管理费总额应控制在总保费的15%以内,管理费专项用于农业保险的宣传、推动、承保、勘察定损、理赔等相关工作费用支出(农业保险具体的管理费标准和出险查勘程序、资金赔付管理等仍按泰政办发[2007]239号《通知》精神执行)。为保证农业保险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市(区)政府应根据实际承保额,及时将农业保险管理费划拨至人保公司,不得截留他用。

  (七)充实巨灾风险准备金。2009年继续实行农业保险基金部分统筹办法,市和各市(区)建立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各市(区)要充分认识到建立巨灾风险准备金的重要性,并按照《江苏省农业保险试点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苏财外金[2008]49号)规定,不断充实该项基金,逐步建立农业巨灾风险转移分担机制,增强全市农业保险抗风险能力。

  (八)加强农业保险资金管理。各级财政部门统一建立农业保险保费资金(含巨灾风险准备金)专户,单独建帐,封闭运行,专款专用,滚存使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挪用农业保险资金,严格按照苏财外金[2008]74号《通知》规定对农业保险资金进行核算,确保资金的正常安全运行。市(区)农业保险资金的支付次序是:①市(区)按保费总额(主要种植业、主要养殖业、其他种植业、其他养殖业和高效设施农业等保险)的40%将保险费收入转入人保公司基金专户(人保公司在划入的40%保费总额中按市(区)政府确定的比例计提农业保险管理费);②在剩余60%的保费总额中按市(区)政府确定的比例提取农业保险管理费;③市(区)按当年主要种植业参保品种保费总额的10%上缴市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④根据受灾情况按保险协议约定予以赔付。农业保险资金必须按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使用,并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同级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

  (九)严格控制巨灾风险赔付。发生农业巨灾超赔时,政府应负担的超赔部分原则上各项资金偿付次序依次为:当年保费收入、市(区)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含市(区)政府管理的农业保险基金的滚存结余),不足部分,市(区)可向市政府提出申请动用市级巨灾风险准备金。

  三、组织领导

  农业保险直接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坚持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真正做到领导到位、认识到位、工作到位、政策到位、资金到位、措施到位。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级农保办负责农业保险的政策指导、协调服务、监督检查和情况综合等工作;农经、农业(畜牧兽医)部门要充分发挥资源优势、技术优势和人才优势,积极参与农业保险承保险种、标的核实和核灾定损等工作,指导和帮助农民防范、抵御灾害风险;财政部门要及时将农业保险财政补贴资金和巨灾风险准备金落实到位,并加强对农业保险财政补贴资金、巨灾风险准备金和保险赔付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理赔效率,大力推进“一折通”支付受灾农户赔款;审计部门要定期开展农业保险资金(含巨灾风险准备金)的专项审计,确保农业保险资金专款专用,发挥应有作用;保险部门要把办好农业保险作为服务“三农”和履行社会责任的一项重要任务,具体承担农业保险条款设计、展业承保、保费收缴和定损理赔等职责,加强业务规范管理;金融、税务、气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支持和促进农业保险工作。各地要加强基层农业保险工作网络建设,在乡镇(涉农街道)建立“农业保险服务站”,村设立“农业保险服务点”,明确专门人员,配备必要设施,落实工作经费,保证农业保险工作的顺利开展。各地、各部门要运用多种形式和方法,积极开展农业保险宣传推广活动,向农民宣传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重要意义、保险方式、业务流程和政策措施,增强广大农户的参保意识,切实做好农业保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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