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仪征关于大力推进全民创业的若干政策意见

发布日期:2009-07-21    浏览次数:2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各园区、中心、办事处党工委(管委会),市各部、委、办、局,市各人民团体: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保增长、促发展的要求,动员和鼓励全市广大干部群众自主创业,艰苦创业,踊跃创业,加快全市民营经济发展,努力实现建设全面小康、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放宽准入,降低创业门槛

   1、放宽准入限制。推行平等准入制度,凡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未禁止或限制的行业,均允许个体、私营业者从事经营生产。鼓励、支持创业者和民间资本通过参股、联合、购并、独资等方式,参与水利、交通、能源、通信、城建、环保以及科技、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领域的投资建设。城市公用设施、社 会公益性项目可通过招投标方式公开选择业主,引导民营企业参与投资、建设和经营;已建成的项目,可以向民营资本出让股份,也可以通过实行特许经营权招标出让等方式,选择和变更项目法人。

  2、扩大创业主体。除法律法规限制的对象外,各类在职人员均可以向企业出资入股或兴办企业,从事个体经营。鼓励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创业,公务员、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事业单位编制人员辞职创业的,由市财政给予补偿。创业者符合人才引进条件的, 按照《仪征市人才引进及奖励办法》的精神,享受相关资助、奖励和扶持政策。工作年限满 30 年的,或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 5 年,且工作年限满 20 年的,经批准可办理提前退休手续,从事创业活动。

  扶持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下岗失业人员凭《再就业优惠证》,可免费参加 2 次劳动保障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介绍服务。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以及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行业除外)的,自核准登记发照之日起,3 年内免交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支持农村基层干部带头创业、带头致富,鼓励本地能人以及外出务工返乡人员创业。资金数额 50 万元以上或者资金数额 10 万元以上、雇工人数 8 人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创办私营企业的,享受创办企业有关优惠政策。

  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后的 2年内,从事个体经营的,自首次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 3 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鼓励支持市外人才来仪创业。在市人才交流中心设立专项事业编制,凡取得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高层次人才来仪创业的,直接列入市人才交流中心专项事业编制。

  3、降低注册要求。对共同出资开办注册资本在 10 万元以下的科技型、服务型、环保节能型有限责任公司,首期出资额达到 3 万元即可登记;投资设立其他类型有限公司,允许注册资本在 2 年内分期到位,首期实际出资放宽到注册资本总额的 20%。

   4、放宽出资方式。允许投资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非货币财产出资比例放宽至公司注册资本的 70%。允许投资人以其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权,向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出资;合伙企业中各合伙人允许以劳务出资。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新增注册资本中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比例可不受限制。

  5、放宽企业名称限制。对科技研发、专业广告、专业咨询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 200 万元,其他各类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 500 万元的企业,由工商部门帮助申请冠以“江苏省”或“江苏”字样的名称。允许企业名称中体现行业大类和有明确含义的新行业特点。

   6、放宽经营场所限制。创业者申请设立各类市场主体,需要租赁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只要提供场地租赁合同和房屋产权证明即可;未领取房产证的,可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商品房购房合同;用乡村无产权证明房产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可由房产所在地乡(镇)政府出具证明。

  二、全力扶持,搭建创业平台

  7、搭建民营创业园。利用各园区和乡镇工业集中区现有标准厂房,开辟民营创业园,鼓励和吸引广大干部群众入园创业,并在租金、税收等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

   8、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各银行业机构要简化贷款手续,提高个人抵押贷款上限,区别不同情况延长贷款期限,扩大抵押贷款抵押物范围,为各类创业主体提供灵活的信贷支持。允许企业和创业者用土地、房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进行抵押贷款,抵押登记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发生的工本费 等相关费用,均按省物价局收费标准的 1/3 收取。抵押物登记手续到期续办的,只收取工本费。加大对中小企业信贷支持力度,鼓励企业依法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性融资担保。金融机构要借鉴农户联保贷款做法,开办联保贷款业务,不断扩大担保企业覆盖面。支持企业办理股权出质登记,为企业提供新的融资担保渠道。工商部门为企业办理公司股权出质登记不收取任何 费用。

  商业银行要借鉴农村合作银行“一证通”的做法,进一步改进对城镇个体工商户的金融服务。充分运用中小金融机构再贷款、支农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增强地方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信贷投放实力,引导其加大对创业的信贷支持。鼓励金融机构积极探索适合民营企业特点的新的贷款方式,探 索民营企业信用贷款,扩大票据业务和企业授信服务。积极向上争取,扩大小额贷款担保基金规模,对符合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小额贷款,财政给予全额贴息。金融机构要及时为创业者办理开户许可证、贷款卡等行政许可事项提供免费服务,简化贷款手续和申领条件,实行优惠利率。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中 小金融机构的重组改造,积极建立以民间资本为主的面向民营企业和创业者的商业银行。设立农村小额贷款组织和市创业基金。对城镇居民或农民创业提供财政贴息和信贷担保,解决创业资金“瓶颈”。扩大下岗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的受益范围,将自主创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和退伍士兵纳入小额贷款扶持范围,扩大贷款额度。

  9、加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加快建立和完善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支持有条件的投资人按照有关规定创办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不断完善和规范市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公司的运作,增加现有担保公司担保资金,增强担保能力。加快发展以民间资本为主体的商业性担保公司,鼓励发展企业间互助性 融资担保机构,依法开展多种形式的融资担保活动。金融机构要加强与各担保公司合作,资本金与放贷倍数要提高到 1:5~1:10 左右。

  10、加强专业市场培育。鼓励多渠道、多形式筹资建设各类专业市场。凡独资或合股创建市场所收取的政府代收费用,自开办起 4 年内,全部返还给市场主办单位,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由市财政返还 50%给市场主办单位。

  三、政策推动,加快创业步伐

   11、优化人才人事服务。人事、劳动等部门要切实做好民营企业人才规划、培养和引进工作,采取组织外出招聘、委托招聘、现场招聘、网上招聘等多种形式,帮助创业企业引进所需人才。建立健全企业职称评聘和职业资格鉴定制度。对辞职创业的人员,原单位要按规定办理工作调动和有关保险结转手续,任何部门和单位 不得以任何理由设置障碍。

  实行创业人才引进限时办理制,引进高层次人才手续随到随办,引进其他人才手续 5 日内办结。民营企业引进的各类专业人才,享受政府规定的相关待遇;科技和管理人员可以参加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和考试;鼓励、支持民营企业技术工人通过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获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政府相关部门对民营企业免收推荐人才成功服务费、争议协调费、人事档案委托保 管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民营企业参加我市人才市场招聘,在仪征人才网发布招聘信息,以及参加人事部门统一组织的外出招聘活动,免收广告审批费、摊位费、信息费等有关费用,所需费用从市人才队伍建设资金中列支。市人才交流中心接受民营企业委托,为其建立人才人事代理,管理人才人事档案。凡办理人事代理的各类 人才在民营企业工作期间,身份、工龄与国有企业同等对待,工龄连续计算。允许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在组织、人事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下,自主管理员工人事档案。

  12、平等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创业者投资列入政府定价目录的基础设施和公益性项目的,与国有投资享受同等待遇,在投产初期可采取一定的价格扶持政策。创业项目同等享受国家和江苏省“十一五”科技计划体系内科技优惠政策,优先扶持创业项目申报创新基金、成果转化资金以及“火炬计划”、“星火 计划”等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13、扩大税收优惠范围。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军队转业干部、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 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个人所得税。对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2 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 70%在股权持有满 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14、加大行政推动力度。 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申请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资金、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等各类政策性扶持资金。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规划布局的创业项目,在达到投资规模的前提下,一律纳入全市重点项目管理,项目建设过程中由市重大项目办全程跟踪,明确专人负责项目推进,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遇到的问题。 对符合国家扩大内需相关政策和相关资金流向的创业项目,优先策划包装,积极帮助申请国家、省补助资金。

  15、鼓励发展创新型企业。创业者从事 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 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研制出省部级以上的新产品,投产后其新增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连续 3 年由财政返还企业。

  扶持创业者投资和实施国家鼓励的技改和科技项目。市职能部门要主动帮助创业项目向上争取项目资金和项目贴息。

   设立 100 万元创新创优基金,对获得国家和省创新基金立项资助的项目及经专家评审认为应该支持的项目给予补助。对民营企业加快技术改造的,并经科技部门备案确认的技术开发项目,按照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 150%抵扣当年应纳所得税额,实际发生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按照税法在 5 年内结转抵扣。

  对投资新办软件企业和生产线宽小于 0.8 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其中对投资国家鼓励发展的重点产业的,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 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凡入驻市科技创业服务中心的创业者自入驻之日起享受第一年租金全免,第二年租金减半的优惠。对于专业从事科技研发的,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在 1000 万元以上,并拥有 3 家以上的控股子公司,其母子公司注册资本合计 2000万元以上的,可办理集团登记;对于其他各类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 3000 万元以上,并拥有 4 个以上控股子公司,其母子公司注册资本合计 5000 万元以上的,可办理集团登记。

  16、扶持创业项目做大做强。对创业项目中的经营者、技术和业务骨干,年交纳个人所得税达到 5 万元的,地方财政可对其上交个人所得税所形成的当年新增地方财力给予 50%的奖励。

  对创业项目年销售过亿元,或入库税收超过 500 万元,当年入库税收增幅高于全市平均增幅的,给予一年(次)固定资产投资贷款贴息支持,贴息额不超过当年新增税额地方留成部分的 50%。

  设立创业项目专项引导资金 200 万元,用于创业人才培训、信用担保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积极培育一批有品牌、有竞争力、主业突出的企业,引导支持创业项目实现规模扩张。

  四、强化服务,优化创业环境

   17、开通审批“绿色”通道。各相关部门要在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设立专职创业咨询员,对创业者投资审批提供全过程指导。对简易登记事项实行“审核合一” 制,做到“三个统一”,即办证窗口统一受理资料、统一集中审批、统一发证,并对工本费进行减免,减少审批环节,进一步提高登记效率和办结时效。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促进中心要设立并公开专门的民情反馈电话,对行政审批服务进行效能跟踪监察。

  对创业项目办理土地登记的,减半收取登记费;对办理施工 许可手续,由 15 个工作日缩短为 6 个工作日,如资料齐全、规范合法,当日办结。依托电子政务平台,加强与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部门协调,共同推进“一表式”登记受理和网上并联审批。全面推行个 体工商户分层登记管理,建立对个体工商户的委托登记制度,方便群众就近办照,提高办事效率。

  对申办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登记材料全部示范化, 让农民办照更加简便;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明可以由村委会出具,不再要求提供土地所有权证书;放宽对住所使用限制,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成员自有场所作为住所,也可租用他人场所作为住所,场所在农村没有产权证明的,可提供场所所在地乡(镇)政府出具的证明。

  18、减少行政许可事项。对创业项目,除娱 乐场所、化工生产、拆船、危险废物经营以及对社会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造成影响的行业外,环保事项的审批不作为其他行业企业登记的前置许可;除娱乐场所外,消防事项的审批不作为其他行业企业登记的前置许可。对依法设立的前置行政许可项目,必须公开办事指南、办费条件和制度,承诺办事时限。

  对 “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不使用政府性资金的创业项目的基本建设、科技开发,实行备案管理,不再需要提供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除法律有明确规定外,对创业者自筹资金的基本建设、引进设备和各类工程施工等,不准超范围强迫实施招投标。缩短“先征后返”税收减免的办理时间,实行即征即 退。

  实行“首受负责制”。行政许可事项在同一部门由首受人员负责,做到一次性告之,一次性受理,限时全过程办结相关手续。涉及两个以上同级部门的,实行并联办理行政许可,由首受部门负责受理,出具回单,抄告相关,限时办结,反馈企业。

  19、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按照能免则免、能减则减的原则,进一步清理现行涉及民营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清理后的项目由价格、财政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布;未公布的,不得收取。

   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和企业付费登记卡制度。各收费单位应在收费场所的显著位置公布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所有单位进行收费,必须出示《收费许可证》,并详细填写《付费登记卡》。所有涉及民营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按收费标准下限收取。所有备案事项一律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与行政管理行为相联 系的所有证、照、牌等的工本费原则上免收。确需收取的,由价格部门按照实际成本核定标准。严禁无证收费、自定项目收费、扩大范围收费。

  对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创业项目,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进驻市经济开发区、汽车工业园的创业工业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服务性收费。

  各执收、执罚部门要严格执行“票款分离”和“收罚报告”制度。以民营企业为对象的收费、罚款,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均由指定银行代收,统一上缴市财政,严格实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

  环保部门依法向创业项目征收的排污费,优先投向创业项目,专项用于治理环境污染项目补助。对进园区的创业项目严格执行《仪征经济开发区企业收费减免实施办法》,超标环境噪声排污费和环境监测专业服务费均减半收取。

   20、完善社会服务体系。市工商联要协助、配合政府解决民营经济和创业者创业过程中的问题和困难。积极发展社会中介组织。鼓励建立为民间投资者服务的商会、行业协会等自律性组织。加快建立以法律咨询、技术支持、信用担保、资金融通、产权交易、市场开拓、人才培训、创业辅导、信息服务等为主要内容的社会服 务体系。

  推行代理服务。凡申办民营企业可由市有关部门和乡镇代理人员实行一站式代理服务。对进入市经济开发区、汽车工业园的创业项目,在申办资料齐全的情况下,在本市范围内的行政审批办理原则上不超过 3 个工作日,重大项目不超过 7 个工作日。

   21、强化产业导向。切实做好创业项目规划,策划、筛选一批创业指导项目,建立全民创业项目库。采取积极的产业引导政策,鼓励创业资本依托全市主导产业,积极投资相关上下游产业链,大力发展配套经济。鼓励创业资本投入新农村建设,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发展规模农业、设施农业、观光农业等现代高效农 业。鼓励创业资本积极进入现代物流业、现代信息服务业、现代金融业、中介服务业。大力拓展旅游业、会展业、科教、卫生、体育、文化娱乐业的发展空间,引导创业资本参与专业市场、社区服务建设。

  22、弘扬创业文化。加大对全民创业活动的宣传发动,迅速掀起全民创业新热潮。在中国仪征网站、仪征信息等媒体上开辟专栏,积极宣传推进全民创业的重大意义、政策措施和全市各行各业涌现出的创业典型,创设出尊重创业、褒奖成功、宽容失败的创业文化,为全民 创业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深入开展“创业之星”评选活动,宣传树立一批全民创业典型,鼓励引导更多的人投身创业。

  23、营造宽松环境。大力提倡执法人性化管理,全面实行第一次违规或轻微违规教育警示制度,要由事后检查为主向事前指导服务为主转变,由以罚代管为主向教育提高为主转变。

  符合执法规定、必须作出处罚的,只能按规定的下限罚款。企业对处罚事项、标准提出异议的,不得加重处罚。

   严格控制对创业项目的一般性检查和重复检查。除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统一部署的检查外,同一部门对同一企业同一事项的例行检查(含查账、验收等),原则上一年不能超过一次;同一部门的上下级单位不得对同一企业进行重复检查,平行单位之间也不得跨越属地检查。确有必要进行多次检查的,由市机关工委统一扎口审 批。检查中涉及罚款、扣押、封库、封账等重大事项的,除紧急情况或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必须报经市政府批准。

  24、提升服务水平。把推 动全民创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将民营经济发展水平和服务创业的情况作为文明单位考核的重要内容。健全和完善市领导与重点民营企业联系挂钩制度,加强与民营企业家的沟通联系,切实解决发展中的困难。加强和完善创业的统计工作,及时、准确、全面反映全民创业的发展情况。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所涉内容由有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并视情制定具体细则。此前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出台的政策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2009 年 7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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