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的意见》需要说明的几个重要问题

发布日期:2009-08-28    浏览次数:4

 

 

  1 .关于重新启动省级高新区认定问题。《意见》第六条中提到“在遵照国家和省关于开发区设立审批有关规定的前提下,重新启动省级高新区的认定申报工作,促进全省高新区均衡发展的格局。”。

  2008年底起,国务院重新启动了高新区升级工作。今年,江苏泰州、湖南湘潭均升级为国家高新区。广东省人民政府也于2009年5月批准了重新启动省级高新区的审批工作。最近,科技部出台的《关于发挥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作用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国科发高〔2009〕379号)提出要加快省级高新区的升级工作。

  高新区是土地集约利用的典范。我省高新区实际开发面积仅占全省0.12%,但2008年高新区工业总产值10050亿元,约占全省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的1/6;高新技术产品产值7082亿元,约占全省的1/3(达32.2%);出口额643.81亿美元,约占全省出口总额的1/6。通过高新区发展循环经济,实施高附加值的项目,提高土地的单位面积产值,使有限的土地发挥最大的效益。

  设立高新区有利于地方争取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和创新资源。缺乏高新区的地市在争取国家一些重大创新资源、重大项目落户方面受到较大制约。未设立高新区的地市对设立高新区具有强烈的需求。前几年,有关地市就曾向省政府或省科技厅提出过书面申请和建设规划。近期也不断提出要求设立高新区的意愿。因此,重新启动升级高新区认定工作,在没有高新区的地市先规划建设高新技术产业重点培育区,引导这些高新技术产业重点培育区和原有的省级民营科技园等园区加快集聚高新技术产业,优化创新创业环境,向高新区的标准努力,待条件成熟时,再认定为省级高新区,将有利于扶持我省落后地区集聚优势资源,有选择地发展具有自身特色的高新技术产业,为所在地市经济增长和产业结构调整发挥重要作用,为我省区域协调发展做出贡献。

  2.关于赋予高新区市级经济、财政管理权限问题。《意见》第十三条提出“对国家级高新区和条件成熟的省级高新区,省直有关部门和高新区所在市要赋予其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和相关的行政管理权限”,第十四条提出“赋予高新区一级财政管理权限”。

  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均要求赋予高新区市经济管理权限。国家科技部规定“除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领导班子管理、城市规划、土地一级市场垄断经营和房屋确权交易等权限外,在高新区管理范围内,由市委、市政府及市直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赋予或委托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行使市级经济、行政和社会事务管理权”。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02]41号明确规定“高新区的收支在市级财政预算中实行单列,设立独立的高新区财政。高新区的财政收入,按现行财政体制规定上缴中央和省以后,其余部分原则上全部留给高新区;属市一级收取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地产出租转让的收益,以及在高新区内征收的各项规定费用,除按规定上缴中央和省以外,其余全额返还高新区,用于基础设施建设、耕地开发和作为政府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资本金。”

  2009年6月23日,广东省委书记汪洋同志听取了全省高新区的工作汇报,在了解到广州高新区在赋予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和必要的行政管理权限,实行一级财政管理体制后发展突飞猛进时,明确要求全省要积极推广广州高新区发展模式,使高新区的建设与发展拥有更多的自主权限。

  从实践来看,没有市一级经济管理权限和财政管理权限的高新区,其发展速度和质量一般都不如有市一级经济管理权限的好。有的高新区原来没有市一级经济管理权限和财政管理权限,经过改革,赋予其市一级经济管理权限和财政管理权限后,往往出现了超常规的发展。

  3. 关于加强高新区土地的集约利用问题。《意见》第十七条提出“鼓励各地采取土地置换、土地使用权调整、改变土地用途等方式盘活用地,优先安排高新区发展循环经济和绿色生产、高附加值的项目。积极推动发展较好的高新区结合实际情况,加快高新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估工作,按国家和省的有关审批原则及程序申请适当扩区。高新区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和耕地占补指标可在高新区所在市域范围内平衡,耕地占补指标在所在市域不能平衡的,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后,允许所在市向有储备指标的市购买解决。”

  高新区作为土地集约利用的典范。一方面希望进一步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另一方面希望解决部分发展较好的高新区土地资源紧缺的难题。同时,我们也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土地的规定,并两次对省国土资源厅征求意见,省国土资源厅也提出可很多建设性的意见,我们都完全吸纳。

  4.关于设立全省高新区发展引导资金问题。《意见》第十九条提出“2010年至2012年省财政专项安排5亿元资金,其中2010年安排1亿元,2011年、2012年各安排2亿元,主要用于推动高新区研发与引进产业高端项目、孵化自主知识产权项目、加速重大创新成果产业化等。省财政部门会同省科技行政部门制定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引导资金的具体使用和管理办法。”。

  本条款我们全部采纳了省财政厅提出的意见。本条款的设立,是依据2009年6月23日黄华华省长在听取高新区工作汇报后时作出的重要指示提出的。黄华华省长明确提出:要利用现有条件把园区做大做强,可以考虑设立高新区发展资金。7月29日,在研究讨论各部门反馈意见后,李兴华同志向华华省长汇报文件稿起草工作时,华华省长同意在文件稿中写入省财政投入资金,设立省高新区发展引导资金,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长期以来,我省对高新区建设的省级财政投入远低于国内兄弟省市。据了解,上海市政府对高新区各园区的财政投入每年达12.5亿元,北京市政府对中关村高新区的财政投入每年达5亿元,江苏省政府对高新区的财政投入每年1.5亿元。

  高新区发展引导资金能有效带动地方政府和社会投入,促进高新区发展。1997-2000年,我省设立了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省财政每年投入2亿元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这三年高新技术产业进入增速高达30%以上的高速成长阶段,而且高新技术产品产值占全省工业总产值比例由1997年的9%升至2000年的17.2%;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销售收入占全省工业制品出口总额的比例由1997年的8%升至2000年的19.4%。2000年后,省财政停止了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得一些对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行之有效的推动措施被迫中止。随后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速度明显减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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