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府发〔2014〕1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关于本市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强化行政许可监督管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4年2月7日
关于本市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强化行政许可监督管理的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有关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精神和《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通知》(国发〔2013〕39号)要求,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切实防止行政许可事项边减边增、明减暗增,并对已设定的行政许可加强跟踪评估、监督管理,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
设定行政许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影响很大,必须依法从严控制。
(一)本市行政机关起草地方性法规或者市政府规章草案,一般不得新设行政许可,确需设定的,应当严格遵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本意见要求,严格设定标准和程序。
(二)本市为实施法律、法规等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具体规定的,不得增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条件。
(三)本市行政机关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市政府规章草案或者规范性文件草案,不得以备案、登记、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等形式变相设定行政许可,不得以非行政许可审批为名变相设定行政许可。
二、规范行政许可设定程序
本市行政机关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拟设定行政许可的,起草单位和审查机关要深入调查研究,加强合法性、必要性和合理性审查论证。
(一)听取意见。起草部门应当就拟设定的行政许可采用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有关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拟新设行政许可的,还应当事先征求市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和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意见。
(二)说明理由。起草部门向市政府报送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及其说明时,应当附拟设定行政许可的论证材料、各方面意见和意见采纳情况以及其他国家(地区)或者兄弟省市的相关立法资料等。其中,论证材料主要说明三个方面的理由:一是合法性方面,重点说明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有关严格控制设定行政许可通知规定;二是必要性方面,重点说明相关事项属于行政许可法规定地方可以设定的范围,通过市场机制、行业自律等其他方式不能有效解决,以及拟设定的行政许可是解决现有问题或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有效手段;三是合理性方面,重点评估实施该行政许可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可能产生的影响,说明实施该行政许可的预期效果。
(三)会审。本市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拟新设行政许可的,市编办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政府法制办等部门进行会审。会审部门应当围绕是否符合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规定、是否确需通过行政许可方式实施管理、是否有其他替代方式、是否符合行政体制改革和职能转变的基本方向、是否符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原则和要求、是否会造成与其他机构的职责交叉等方面,提出具体会审意见。会审意见认为确需新设行政许可的,市政府法制办应当书面征求市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和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意见。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报送市政府审议时,应当附会审意见及市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和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反馈意见的情况说明。
三、加强对设定行政许可的监督
对已经设立的行政许可,加强跟踪评估和监督管理。
(一)实行目录公布。市政府委、办、局及市政府派出机构应当编制本系统、本单位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目录,并向社会公布。目录要列明行政许可项目、依据、实施机关、程序、条件、期限和收费等情况。行政许可项目发生增加、调整、变更等变化的,要及时更新。行政许可目录应当报市编办备案。
(二)开展跟踪评估。市政府委、办、局及市政府派出机构应当定期对其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实施情况进行评价。本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起草部门应当对该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设定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进行重点评估。评估单位应当听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许可的意见、建议。评估单位应当将评估报告和处理建议报市政府。
(三)及时提出建议。对经评估没有达到预期效果或者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行政许可,市政府法制办应当及时提出修改或者废止建议。
(四)强化备案审查。市和区县政府法制办应当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对违法设定行政许可、增设行政许可条件,以备案、登记、年检、监制、认定、审定等形式变相设定行政许可,以非行政许可审批名义变相设定行政许可或者违法设定行政许可收费的,要按照规定程序严肃处理,坚决纠正。
(五)严格法律责任。对违法设定行政许可、增设行政许可条件,违法实施行政许可,以及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本市监察机关和其他有关机关应当依照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相关规定,严格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