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征缴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8月15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征缴工作的实施意见
省人社厅 省财政厅 省地税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保护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障权益,促进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省政府决定进一步加强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征缴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突出工作重点
我省基本养老保险征缴工作重点,一是在继续做好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参保工作的同时,把民办股份制企业、民营独资私营企业、民办非企业等非公有制单位,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等应参保而未参保单位作为清查重点。从行业上分,要把餐饮企业、宾馆、娱乐企业、外埠跨境施工的建筑安装企业、大中型仓买商业、临时用工较多的行业和企业作为清查重点。二是据实确定缴费数额。严格落实缴费政策,对企业申报的社会保险费数额重新进行核实,并与企业纳税工资进行比对。各有关部门要围绕工作重点,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行为,加大基本养老保险征缴力度,核实缴费工资基数,努力做到应保尽保、应收尽收。
二、摸清参保底数
各市(地)政府(行署)及农垦、森工系统要组织人社、地税、财政、统计、住建、工信、工商、公安等部门,对城镇各类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中适龄劳动人口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情况进行全面普查,摸清底数,分类分析。地方税务机关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对正常纳税企业进行税费信息比对和核查,确定应参保未参保企业清单,并及时将漏缴费款组织入库。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由各级政府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联合进行排查,引导和鼓励他们积极参保。社保经办机构要为参保人员开辟绿色通道,提高办事效率。
三、落实工作任务
各地征缴工作要以当地城镇实际从业人数为基础,层层分解征缴任务。
农垦、森工系统要在加大私营个体参保缴费力度的同时,逐步提高企业参保人员缴费工资基数。2013年全系统平均缴费工资基数要达到全省平均缴费工资基数的80%,2014年要达到90%,2015年达到100%。农垦、森工系统要在2015年全部实现上线管理。
四、完善征缴政策
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调整参保缴费政策,使更多的人享受基本养老保障权益。要进一步放宽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条件,允许农村户籍、外省户籍人员凭暂住证或在城镇灵活就业的相关证明参加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允许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继续在城镇灵活就业的进城务工人员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2013年年底前,允许城镇劳动年龄内灵活就业人员从实行“统账结合”制度时起按个体劳动者办法参保补费。做好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落实好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人员参保缴费政策,对1996年实行“统账结合”制度至2010年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有条件的单位应按照省人社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人保发〔2010〕74号)规定缴纳,没有资金渠道的单位,2013年年底前,经用人单位与个人协商后也可以按照城镇个体劳动者缴费办法缴费。要为企业参保创造宽松条件,企业缴费比例从2013年9月1日起由22%降到20%,对8月31日前的欠费按原政策清缴。
五、理顺参保征缴工作流程
为保证各项加强参保征缴措施顺利实施,社保费征缴要严格按照以下工作流程进行。
(一)登记。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加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发给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证件或者办理变更、注销参保登记手续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情况和数据提供主管地税机关。
缴费单位应到地税机关办理缴费登记。地税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予以审核并完成缴费登记。地税机关在税费比对和税务检查时发现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应先办理缴费登记,据实征收社会保险费,并责令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办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地税机关应及时将相关信息传递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接到地税机关传递信息15日内审核完毕,为缴费单位补办社会保险登记,并向地税机关提供登记信息。
(二)申报征收。用人单位应当于每月15日前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和缴纳上月应缴社会保险费额,对历史形成的部分中省直单位当月缴纳当月应缴费额的,征期延至25日。缴费单位实行自主申报,并向地税机关提供职工缴费电子明细信息。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110%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地税机关按照规定结算。对财务核算不规范、无法取得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的,采取核定定额的方式征收管理。定额核定后,每年根据全省社会平均工资增长情况调整一次。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每年年初要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60%或100%选择缴费档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将认定信息及时提供给地税机关。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按月或按年到地税机关委托的商业银行网点缴费,或由地税机关委托的商业银行批量扣缴。地税机关应当在月末终了5日内,通过税保联网平台向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上月社会保险费征缴的分缴费单位明细和分职工个人及灵活就业人员明细的征缴电子信息,以满足社会保险费记账核算的需要,并要做好财政部门、地税机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三方对账、确认工作。
(三)检查处罚。地税机关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缴费单位行使检查处罚权。缴费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由地税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缴费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补足社会保险费的,县以上地税机关可以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更、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社会保险费计费依据无法确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和处分。
(四)通报情况。每月5日前,各市地及农垦、森工系统要以报表形式上报本地区上月征缴工作情况,包括参保资源普查进展、参保人数、参保人员缴费率、基金征收等情况。每月10日前,省人社、财政、地税部门要以书面形式向省政府报告征缴工作总体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及建议。省直有关部门将及时召开各市地及农垦、森工系统调度会,对加强工作情况进行通报。人社部门要定期向省政府汇报征缴工作情况。
六、明确责任和基金缺口分担机制
各级政府及农垦、森工系统是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依法征缴工作的责任主体,省政府将把征缴工作及参保缴费率等完成情况作为考核各市(地)政府(行署)及农垦、森工系统工作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及农垦、森工系统要实行“一把手”负责制,按照全省统一要求及时分解征缴工作任务,落实责任,完善机制。
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确保基本养老保险征缴工作顺利进行。人社部门主要负责办理参保登记,完善各项参保缴费政策,参与社保基金预算的编制、执行和监督,对征缴工作进行监督;同时,要通过劳动监察对个体、私营、灵活就业用工群体的劳动关系进行监察,将有劳动关系却没有参保登记的相关信息提交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税部门主要负责组织完成税费比对工作及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应参保未参保企业名单并据实征收;地税机关要发挥税务检(稽)查优势,对正常纳税但未参保企业进行调查核实,下达《限期参保通知单》,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未参保企业信息,督促企业及时办理参保登记、缴费登记并及时足额缴费;依法对已参保但未缴费或长期欠费的企业加大清缴力度,努力做到应收尽收;加强信息沟通,对各地征缴工作进展情况,要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对预算编制、执行及保费发放工作进行监督。财政部门主要负责牵头组织年度社保基金预算的编制、执行和监督,要配合人社、地税、审计机关,对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实施监督。纪检监察、统计、公安、工信、交通运输、民政等部门要全程参与征缴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等群团组织要积极配合,形成合力,促进各类社会经济组织参保缴费。
要建立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缺口各级政府分担的长效机制,对市、县及农垦、森工系统全年实现的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财政补贴收入、利息收入、转移收入和其他收入之和)与实际基金支出(基本养老保险金支出、丧葬抚恤补助支出、医疗补助支出、转移支出和其他支出之和)之间的差额,由省级和市、县(系统)按照3∶7的比例分担。
七、加强监督管理
养老保险工作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发展稳定的大局,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社会保险稽核和税务稽查,督促应参保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依法参保缴费,对企业申报的社会保险费数额进行全面核实、检查,确保不留死角,一经发现问题要及时令其整改并追缴保费。人社、财政、地税、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大行政执法处罚力度,及时受理群众举报的案件,依法严肃查处。人社部门要强化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认证工作,特别是做好异地居住人员的认证工作,在年底前完成全省离退休人员社保卡指纹数据采集、认证,对未按时进行资格认证的离退休人员暂停发放养老金,堵塞支出漏洞,确保基金安全。
八、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大力开展养老保险征缴工作宣传咨询活动,充分利用各新闻媒体宣传参保缴费政策,宣传征缴工作先进典型、先进经验。加强舆论引导和监督。对于不依法参保缴费的企业要在新闻媒体上进行曝光。有关人员要深入企业、社区进行答疑解惑,增强参保缴费意识,让职工群众充分了解自身应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权利、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等情况,在全社会形成支持参保工作的良好氛围。为方便群众维权,各地地税、劳动监察部门要分别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地税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网络实时接受群众举报监督。
本意见自2013年9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