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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的内容说明

发布日期:2011-04-29    浏览次数:2

  一、目的

  制定本法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农业生产的积极发展并改善经营管理,包括从生产到产后处理作业、生产设施的环境控制及自动化等,规定在农业机械的研究、开发、生产、普及、技术培训、安全管理等方面对农业机械化事业起促进作用的事项。

  二、变革

  自1978年12月5日制定为第3120号法律后,1990年4月7日修改一部为第4228号法律,之后1994年11月11日全文修改为第4780号法律及修改一部后成为现有的法律。

  三、构成

  本文由18条本文和附则构成。为了规定实施本法有关的必要事项,现有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实施令和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实施规则。

  四、主要内容

  (一) 资金支援

  国家或地方自治团体对农业机械的购买者或利用其相关附带设施的设置者、农业机械制造者、售后服务者及农业机械共同利用者,支援必要资金的全部或一部分。

  (二) 农业机械化基本计划的设立

  为了积极推进农业机械化事业,农林部长官应制定农业机械的需求及利用等有关事项的农业机械化基本计划。

  农业机械化基本计划的内容:

  1. 促进农业机械需求及利用的有关事项;

  2. 农业机械研究、开发及检验的有关事项;

  3. 农业机械技术培训的有关事项;

  4. 农业机械售后管理的有关事项;

  5. 农业机械安全管理的有关事项。

  (三) 农业机械新技术的指定、告示及优先支援

  为了促进农业机械新技术的开发和普及,农林部长官要指定和告示采用新技术的农业机械,对生产或购买指定或告示的新技术农业机械的单位,在资金上优先给予支援。

  (四) 农业机械产品的检查及检查合格的无效及取消

  1. 农业机械产品的检查

  农林部长官根据农业机械生产者或进口者的申请,实施农业机械的检验,对检验合格的产品允许粘贴检验合格证并发货,还对售出的农业机械进行售后检验。

  2. 产品检验的无效、取消及听证

  利用欺诈及不正当的方法,通过农业机械的检验时,其合格作为无效。经事后检查未达到检查标准的农业机械,禁止发货、责令改正或取消检查合格证,对同时要给予处分的情况,事先对处分对象给予陈述意见的机会。

  (五)售后管理及安全管理

  得到国家资金支援的农业机械制造、进口、经营的单位,应向有关部门交付该农业机械的操作说明书,售后管理及培训等事项说明。

  为了农业机械化的安全管理,农业机械的制造者和进口者,义务配置照明装置、安全指示等安全装置。

  (六) 罚则

  对农业机械不合格或检查无效及取消,但仍使用检查合格证或未配置安全装置的农业机械制造、进口经营者处以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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