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化肥淡季商业储备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令第26号)、《化肥淡季商业储备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发改经贸〔2005〕2251号)和《财政部关于拨付2011—2012化肥淡季商业储备年度第二批利息补贴资金的通知》(财建〔2012〕519号)规定,现拨付你县(公司)2011—2012化肥淡季商业储备年度第二批利息补贴资金(追加市县指标405号),列“2220504化肥储备”预算支出科目。省级企业补贴资金通过省国库支付中心直接拨付。具体承储企业和补贴金额详见附表。
请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拨给承储企业,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截留和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