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行业科技创新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与国内外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的科技合作与交流,争创我市经济发展新优势,现将《海宁市产学研科技合作专项经费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望各镇、街道、开发区、行业科技创新服务中心积极组织企业开展科技合作与交流并及时与市科技局取得联系。
附件: 1、海宁市产学研科技合作专项经费管理实施细则
2、海宁市科技对接活动经费补助申请表
3、海宁市产学研科技合作签约项目经费补助申请表
海宁市科学技术局
海宁市财 政 局
二○○九年九月七日
附件:1
海宁市产学研科技合作专项经费管理实施细则
为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建立密切的产学研科技合作关系,通过加强科技合作交流,建立企业稳定的技术依托,培养企业自己的技术研究开发队伍,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和创新水平。积极创造条件引进一批大院名校,引进一批高素质的科技人才及技术团队。根据《浙江省国内合作成果转化项目计划管理办法》(浙科发计〔2008〕17号)、《关于促进海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实施细则(海政发〔2009〕36号)和《海宁市自主创新能力提升行动计划》(海政发〔2009〕37号),特制定本细则。
一、专项资助
1、设立海宁市产学研科技合作专项,重点资助各镇、街道、开发区、行业科技创新服务中心以及企业与省内外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和科技人员共同开展科技对接、合作项目开发和成果交易等。
2、资助标准:
(1)合作方以科技人员个人名义签订规范技术合同的,凭合同款项的支付凭证;由市科技局按支付凭证金额的20%给予科技经费资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合作方以高校、科研院所单位名义签订规范技术合同的,凭合同款项的支付凭证;由市科技局按支付凭证金额的30%给予科技经费资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万元。
(3)鼓励各镇、街道、开发区、行业科技创新服务中心,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科技对接活动,根据活动的内容和规模,原则上对接活动的资助标准按邀请专家每人每天1000元给予资助;院士按每人每天5000元给予资助。对于全市性特别重大的科技项目对接活动,单独给予考虑。
二、申报管理
1、申报对象:各镇、街道、开发区、行业科技创新服务中心;与省内外合作方(高校、院所或个人)签订规范技术合同的市内注册企业(按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申报)。
2、申报办法:实行常年申报常年受理;在每年第一批科技经费中给予安排。
3、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将加强对专项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建立绩效评价制度,以保证专项经费的专款专用,同时,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单位今后申请立项的重要依据。
4、本细则由海宁市科技局、海宁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5、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详细内容请见文件:
海宁市产学研科技合作专项经费管理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