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垃圾处置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09-16    浏览次数:2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垃圾处置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128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其中,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垃圾处置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是指垃圾的最终处置环节,即垃圾的焚烧、填埋等,不包括垃圾的收集、中转运输。(本市补充意见中对“垃圾处置劳务”的解释作废)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垃圾处置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1128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垃圾处置费征免营业税问题的请示》(粤地税发〔2005〕205号)收悉。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垃圾处置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对其处置垃圾取得的垃圾处置费,不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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