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修订草案)》

发布日期:2009-09-22    浏览次数:2

  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已于9月3日省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上讨论通过,并在22日召开的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审议。

  修订草案第三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制度,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列举了五类岗位应当按照不低于50% 的比例优先录用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

  这五类岗位具体是指政府及其部门使用的临时性、辅助性岗位;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维护岗位;政府及其部门组织社会公益活动提供的岗位;政府及其部门开发的公共事务协管岗位;政府及其部门开发的其他公益性岗位。

  同时,政府优惠扶持的各类经营性市场、商铺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将市场的摊位和商铺的情况向社会公示,将不低于20%的摊位、商铺优先向就业困难人员出租。

  《就业促进法》第四十条规定了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但比较原则。为了更好地规范职业中介市场,根据全省的调研情况,修订草案详细量化了设立职业中介机构的条件,包括:有明确的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有不低于10万元的开办资金,有不低于4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经营服务场所,有3名以上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

  修订草案明确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应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就业服务和管理工作,依法免费向劳动者提供下列服务:就业政策法规咨询;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根据修订草案,县级以上政府将建立促进就业专项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激励和担保基金风险补偿机制,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融资扶持力度。

  鼓励利用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为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服务,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安置登记失业人员如果达到规定比例和就业期限的,经办金融机构要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由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机构给予担保,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给予贴息扶持。

  修订草案还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多渠道筹集资金,重点支持登记失业人员、高等学校和职业院校毕业生、退役军人、残疾人和农村富余劳动力自主创业。

  创业人员自筹资金不足的,可以向金融机构申请小额贷款,由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机构按照规定提供贷款担保,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给予贴息扶持;合伙经营共同创业的,可以向金融机构提出申请,金融机构可以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记者 姜玉泰  实习生 高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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