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布日期:2009-09-27    浏览次数:1

浙江省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

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浙政发〔2009〕47号

 

  为认真贯彻省委十二届五次全会精神,积极有序推进我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

  排污权交易是运用市场机制促进污染减排和环境保护、提高环境容量资源配置效率的有效手段,是推进环境保护体制机制创新的重要突破口。面对工业化、城市化的快速推进,我省环境容量资源有限和经济社会持续较快发展的矛盾将长期存在,推行这项改革创新,对于保障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有利于确立“环境容量是稀缺资源”的理念,促进环境容量资源的优化配置;有利于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降低污染减排和环境保护的成本;有利于推动环境监测监控体系建设,加快实现环境管理现代化;有利于调整优化区域经济布局和产业结构,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有利于积累经验,为全省全面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创造条件。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以改革创新的精神积极主动地推进试点工作。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建设生态文明、构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加快推进环境保护工作“三个历史性转变”,以构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机制为突破口,加快形成能够反映环境容量资源稀缺程度、供求关系和污染治理成本的排污权价格体系,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强化激励和约束机制,优化资源配置结构,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促进污染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努力实现环境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试点先行,循序渐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是环境管理制度的重大创新,涉及广大排污单位和多层面的利益格局调整,技术操作和管理比较复杂,必须坚持选择局部地区和部分重点流域先行试点,逐步完善,稳步推进。

  ——统一政策,属地管理。省里制定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的总体框架、管理办法、基本政策,并切实加强对试点地区的指导。除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燃煤电厂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外,其他排污单位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由属地市、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新老划断,区别对待。本着尊重历史、推进改革的精神,对现有排污单位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在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上实行差别化的政策。积极推进现有排污单位的排污权有偿使用,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一般应通过排污权交易取得排污权。

  ——依法依规,促进减排。在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中,试点地区和排污单位要严格落实环保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坚持排污总量控制制度,依法治理污染,促进污染减排。

  ——公开公平,社会监督。建立公开透明的排污权交易规则,形成规范的排污权交易市场秩序。在加强和改进政府监管的同时,鼓励社会各界和公众有序参与监督。

  三、试点范围和工作目标

  (一)试点范围。化学需氧量(COD)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先在太湖流域和钱塘江流域试行;其他流域的市县,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财政主管部门同意,也可列入试点。试点范围内的省、市、县三级重点工业排污单位和需要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工业排污单位,原则上可在设区市市区或县(市)范围内进行排污权交易。二氧化硫(SO2)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在全省范围试行,省、市、县三级重点工业排污单位和需要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工业排污单位,可在全省范围内进行排污权交易。

  (二)工作目标。

  ——2009年底前,制定全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以及相关技术规程,初步形成排污权交易管理信息系统,初步建立初始排污权定价机制、排污权交易价格形成机制,在指导规范已试点市、县(市)排污权有偿使用改制和排污权交易的同时,启动省级层面的交易运作。

  ——2010年底前,进一步建立健全政策体系和技术规程,完善初始排污权定价机制、排污权交易价格形成机制,在试点范围内全面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初步形成排污权交易市场。

  ——2012年前,完成试点工作绩效评估,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法规体系,逐步扩大交易范围、增加交易标的,建成省、市、县三级联网的比较完善的初始排污权分配和排污权交易管理信息系统,基本形成管理规范、交易顺畅的排污权交易市场。

  四、加快构建规范有效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机制

  (一)规范初始排污权分配。要按照规范的技术规程,将区域排污控制总量公平合理地分配到合法排污单位,并通过核发排污许可证明确允许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排污权的使用期限及相关法律责任等。试点地区要积极推行现有排污单位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取初始排污权使用费。初始排污权使用费的征收标准,由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二)形成有效的排污权交易机制。试点地区排污单位通过实施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结构调整获得的富余排污权,需要出让的,必须通过排污权交易市场出让。试点地区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新增排污量必须通过排污权交易有偿取得。要不断健全交易机制,完善交易模式。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市场准入,加强对交易行为的监管,核准上市交易的排污权,确保排污权交易符合排污总量控制和污染减排的要求,符合产业政策和环境准入标准。

  (三)建立排污权储备与调控机制。为保障重大项目建设的环境容量,加强对排污权交易市场的调控,试点地区政府可以储备一定量的排污权。排污权储备的渠道,一是在初始排污权分配时,政府可预留一定比例;二是由政府回购或强制收回部分排污单位因产业结构调整、技术进步及其他因关闭、停产、转产、迁出而腾出的排污权;三是政府投资减排项目腾出的排污权。

  五、强化政策、平台、管理和技术支撑

  (一)制定完善政策。制定出台《浙江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以及初始排污权分配、排污权交易监管等实施细则。建立完善排污权价格形成机制,加快建立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适应环境保护实际需要的排污权价格体系。研究制定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排污权交易收益处置、排污权交易管理费管理的具体规定。

  (二)构建交易平台。省里设立浙江省排污权交易中心,作为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下属的社会公益类事业单位,主要承担排污权交易的信息提供、交易服务、业务技术指导等工作,并承担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相关事务。试点地区的设区市可依托现有的事业单位建立排污权交易平台,县(市)在试点期间可暂不设立排污权交易机构。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排污权交易机构的管理。排污权交易中,二氧化硫(SO2)排污权交易由省排污权交易中心统一操作,化学需氧量(COD)排污权交易由省排污权交易中心或设区市排污权交易机构操作,交易信息统一纳入全省排污权交易管理信息系统。已经先行开展试点工作的市、县(市),其交易信息也要尽快纳入全省排污权交易管理信息系统。

  (三)深化环境管理。进一步加强污染源管理的基础工作,健全污染源管理台账,建立排污总量监测核算体系,完善排污总量在线监控系统,健全并完善适应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的排污总量监管执法体系,严厉查处各种弄虚作假行为,确保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公开、公平、公正进行,不断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和水平。

  (四)强化技术支撑。加快发展环境科学技术,积极推进区域环境容量、区域排污总量、行业排污绩效、行业平均污染治理成本的动态监测、定量测算和科学管理,为实施排污总量控制、加强环境监测监控监管、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加强相关审核程序、技术标准和方法的研究,积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快构建排污权交易管理信息系统。

  六、落实各项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协调。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是一项系统的改革创新,需要各级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省里建立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牵头,发展改革、经信、税务、物价、法制等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协调机制,负责研究协调省级层面的相关政策,及时研究解决实际工作遇到的重大问题,加强对排污权交易特别是资金使用、收益分配的监管,协同推进试点工作。各有关市、县(市)政府也要切实加强对本地区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

  (二)保障必需的资金投入。各级财政要保障排污权交易机构的工作和管理经费,支持排污权交易平台建设和排污权交易关键技术、共性技术的研发应用。为加强政府对排污权交易市场的调控,确保重点建设项目的需要,各级财政可安排一定的排污权储备资金。同时,积极向国家有关部门争取有利于排污权交易的相关税收政策。

  (三)加强舆论引导。要加强对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重要意义和政策措施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特别是企业的环境保护意识,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环保体制机制创新的良好氛围。要引导广大企业积极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积极参与排污权交易,进一步形成内在激励机制,不断提高污染减排和环境保护的绩效。要及时总结推广试点地区的成功经验和做法,不断把改革创新引向深入。

  二○○九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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