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09-10-29    浏览次数:1

  近日,重庆市出台了《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该项试点工作是重庆市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是促进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保障城乡居民年老后基本生活的必然要求。为了让广大群众了解相关政策,经重庆市政府网站约稿,市人力社保局对相关热点问题予以解读。

  一、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养老保险)的意义。

  我市建立居民养老保险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是促进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保障城乡居民年老后基本生活的必然要求。

  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

  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能转移、可持续”基本原则,建立健全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配套、以保障城乡居民年老后基本生活为目的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是从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居民普遍参保。

  三、我市居民养老保险的试点步骤。

  2009年,选择在万州区、黔江区、大渡口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合川区、永川区、南川区、潼南县、梁平县、垫江县、武隆县、巫山县、酉阳县开展试点,到2012年覆盖全部区县(自治县)。

  四、哪些人可以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具有我市户籍的下列人员,可自愿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一)年满16周岁以上的农村居民;

  (二)年满16周岁以上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

  (三)年满60周岁以上的城镇没有享受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待遇的人员。

  全日制在校学生及已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退休待遇或养老待遇的人员不得参加居民养老保险;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农民工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同一时段不再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五、到哪里去申报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符合参保条件且自愿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及户口簿到户籍地所在乡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所申报参加居民养老保险。因特殊情况本人不能直接申报的,也可委托户籍地所在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持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及书面委托书到乡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六、不同年龄段人员参加居民养老保险在政策上有无区别?

  不同年龄段的参保人员,适用的政策有区别。本地区开展试点时,根据不同年龄,分为青年人员、中年人员、老年人员三类。

  青年人员指本人户籍所在区县(自治县)开展试点之月年满16周岁,不超过45周岁(含45周岁)的城乡居民。

  中年人员指本人户籍所在区县(自治县)开展试点之月超过45周岁,不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

  老年人员指本人户籍所在区县(自治县)开展试点之月已年满60周岁及其以上,未享受其他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待遇的城乡居民。2009年试点的区县(自治县),60周岁及其以上人员的年龄界定统一为2009年8月31日。

  参保人员出生日期以本人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

  七、青年人员参保政策

  (一)缴费构成

  1.个人缴费

  青年人员目前年缴费标准有100元、200元、400元、600元、900元五个档次,由本人自愿选择,按年缴费,当年选定申报的缴费档次必须在当年内完清费用。

  如果确属因病、因灾等原因当年未能按时缴费,可在次年度按规定申请补缴,逾期不再补缴。

  2.集体补助

  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3.政府补贴

  青年人员按规定完清养老保险费后,政府在其个人账户中每人每年补贴30元(例如,某参保人员选择了100元的缴费档次,在其完清缴费后,政府补贴30元,补贴后当年其个人账户金额为130元)。

  其中,对残疾等级达到1、2级的重度残疾人,政府每人每年再代缴40元养老保险费(例如:某重度残疾参保人员,本人选择了100元的缴费档次,则政府代缴40元,本人只缴60元。在其完清缴费后,政府再补贴30元,补贴后当年其个人账户金额仍为130元)。

  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资助、政府缴费补贴全部进入个人账户,并按规定计息。

  (二)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

  年满60周岁且缴费年限满15年及其以上的,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三)基本养老金如何计算?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基础养老金:目前为每人每月80元,今后随经济发展和物价指数等因素适时调整。

  个人账户养老金:由本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含利息)除以139个月。

  (四)青年人员在没有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之前死亡,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怎么处理?

  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将该死亡人员的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本息(扣除政府补贴部分)一次性退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八、中年人员参保政策

  (一)缴费构成

  与青年人员相同。

  (二)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

  参保缴费的中年人员,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其缴费年限有以下几种规定:

  1.中年人员从开展试点之年起参保缴费且未间断,在本人年满60周岁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有两种选择:

  一是可按本人59周岁当年的缴费标准一次性补足到15年。同时,其一次性补足的缴费年限也按每年30元给予政府补贴。一次性补足金额和政府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二是也可不补足到15年,按个人账户实际储存额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

  2.中年人员在开展试点之年未参保缴费或在开展试点之年参保缴费后有间断的,在本人年满60周岁时,不允许一次性补足到15年,按个人账户实际储存额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

  (三)基本养老金如何计算?

  与青年人员相同。

  (四)中年人员在没有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之前死亡,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怎么处理?

  与青年人员相同。

  九、老年人员参保政策

  (一)参保方式

  老年人员可选择两种方式参保。

  方式一:老年人员不用缴费,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缴费。

  方式二:有条件的老年人员也可选择缴费。

  月缴费档次:有40元、60元、90元三档。

  缴费金额:月缴费档次乘以缴费月数。

  缴费月数:按本人距75周岁余命的实际月数计算。最低不得少于60个月。

  缴费方式:一次性缴清,缴费档次一经选定,不得变更。

  对选择缴费的老年人员,政府还将给予补贴。按其缴费年限,每人每年代缴30元养老保险费(从应缴费金额中扣减)。其中,残疾等级达到1、2级的重度残疾人,政府每人每年再代缴40元养老保险费(从应缴费金额中扣减)。

  (二)养老待遇的组成

  1.选择不缴费的老年人员

  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目前为每人每月80元。

  2.选择缴费的老年人员

  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目前为每人每月80元)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即一次性缴纳时所选择的月缴费档次)两部分组成。

  以上两类人员(含青年、中年人员达到60周岁时)符合条件的,还可增发两项特殊待遇:一是独生子女父母每月增发10元基本养老金。二是对年满70周岁以上的高龄老人每月增发10元基本养老金。

  (三)领保人员到哪里领取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由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银行代发。领保人凭银行存折(卡)到银行各营业网点领取基本养老金。

  (四) 领保人员在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后死亡应该办理哪些手续,还可享受什么待遇?

  领保人员死亡后,从死亡的次月起停发基本养老金,其亲属或利益相关人应在30日内将有效死亡证明提交给参保地社会保障服务所,并按规定领取一次性死亡补助金。标准为死亡时本人上月养老待遇乘以12个月。

  (五)领保人员死亡后,其个人账户还有余额的怎么办?

  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将该死亡人员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本息余额(扣除政府补贴部分)退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同时,从死亡次月起停发基本养老金,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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