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港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09-11-27    浏览次数:4

        为积极推进全区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工作,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步伐,缓解耕地占补平衡的矛盾,结合村庄建设用地减少和城镇建设用地增加相挂钩工作(以下简称周转挂钩)的实施,现出台全区挂钩周转项目资金奖励、考核和拨付管理办法。

        一、资金来源

       用于挂钩周转项目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计划使用单位或个人使用挂钩计划应缴纳至省而留于区财政的相关费用,包括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农业重点开发建设资金等。

        二、奖励标准

        按照项目实施的难易程度,区分不同类型进行不同标准奖励政策。

        1.项目区为土地整理和土地开发类型的,主要包括村庄内部的土地整理、废沟废塘的平填、河道的整治等,参照“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库”的标准进行奖励,以省市验收确认合格的新增耕地面积计算,具体标准为7333元/亩。项目完成率超过95%的,另行奖励800元/亩。 

        2.项目区为土地复垦类型的,主要包括村庄复垦、零星房屋搬迁和废弃工矿用地的平整等,以省市验收确认合格的新增耕地面积计算,具体标准为20133元/亩,其中包括耕地开垦费7333元/亩;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中央和省集中部分12800元/亩。项目完成率超过95%的,另行奖励2000元/亩。

       3.项目区为土地开发、整理和复垦等综合类型项目的,以省市验收确认合格的新增耕地面积计算,具体标准为15000元/亩。项目完成率超过95%的,另行奖励1500元/亩。

        4.对项目区内拆迁量较大,项目实施难度较大的,可由实施主体单位(各镇街)书面报告区政府,并附具项目实施的预算,由区政府另行按项目的难易程度增加奖励标准。

       5.项目区的类型由国土部门结合周转挂钩规划的编制在实地踏勘时界定。

        三、资金拨付

       项目验收通过后,由项目实施单位按照省市验收确认的新增耕地面积进行计算,报区财政、国土等部门联合审核,经区政府分管负责人审批后予以拨付。对于增加奖励标准的项目或由区政府进行全成本核算的项目,按批复的项目预算,凭施工合同和工程决算方案拨付项目资金。对因项目实施不到位而影响全区项目竣工验收的,取消其所有的项目补助资金和奖励。

        四、资金管理

       依据泰高政发[2006]51号文件精神,对挂钩项目的资金管理实行封闭式管理,实行独立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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