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我市跨区域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09-11-30    浏览次数:1

  跨区域总分机构包括跨省市总分机构和跨区县总分机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征管,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10号)规定的“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办法执行,即总分机构统一计算应纳税额,25%由总机构就地缴纳,总机构所在地参与分享;50%由总机构按各分支机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因素确定的分摊比例通知分支机构预缴,分支机构所在地参与分享;25%作为待分配收入由总机构缴入中央金库,由中央按各省市前三年企业所得税占比分配并调库。鉴于我市总部经济尚不发达,为激励区县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发挥主观能动性,对地方分享的40%所得税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按我市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由市与区县(自治县)共享。市内跨区县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征管,考虑到我国企业所得税法法人纳税的立法精神,为简化企业纳税程序,提高税务机关征管效率,除烟草公司、农村商业银行继续维持原有征管及入库方式外,其余由总机构统一计算、汇总缴纳,由总机构所在区县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参与分享。同时,为防止区县收入陡降进而影响到收支平衡,对2008年单个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区县级分享超过50万元以上的,由当地财政、税务部门联合向市财政局申请,市财政局会同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核定划转基数后,通过每年年终结算在总分机构所在地财政之间进行划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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