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关于在高危行业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指导意见

发布日期:2009-12-03    浏览次数:4

        为强化企业安全生产意识,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保证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及善后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保障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在高危行业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指导意见》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高危行业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参保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矿山(砖瓦、粘土采集、地热、矿泉水除外)、道路(水上)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包括市政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和拆除工程)、危险化学品(零售和纯票据性经营除外)、烟花爆竹(零售除外)、民用爆破器材、船舶修造与拆解、电力、公共聚集场所等行业和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单位)。

  二、参保险种

  1.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指以生产经营单位因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者伤残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主要由雇主责任险和公众责任险组成。

  (1)雇主责任险是指投保企业雇佣的人员(包括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人员)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与本企业有关的工作时,遭受意外或患职业病而致伤残、死亡,根据劳动合同而应由雇主承担的医药费、经济赔偿费及有关诉讼费的保险。        (2)公众责任险是指保障投保企业因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企业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及相关费用的保险。

  2.参保企业自主选择中标的承保公司进行参保,签订保险合同后,依法履行相应的义务,享受相应的权利。

  3.参保企业应按照保险条款规定按时足额缴纳保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职工摊派保险费用。

  4.首次投保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企业,在中标的承保公司按中标费率进行投保。已投保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企业在未中标公司投保的,应按规定赔偿限额标准投保,保额不足的,在原保险公司补足差额部分,保险期限与原保单一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到期后到中标的承保公司办理投保和缴纳保险费的相关手续。

  5.企业可以在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与存储风险抵押金中任选其一。已存储风险抵押金的企业可以自愿将风险抵押金转换成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未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企业,如果参加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可不再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三、承保公司

  按照“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总体要求,为了减轻企业负担,便于后续管理,由市安监局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具体组织对承保保险公司的统一招标和后续相关管理工作。由中标的保险公司实施承保工作。

  承保公司要不断改进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效率,通过培训宣传等多种手段,促进参保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提高,在发生保险事故时,积极参与抢险救灾,及时合理地履行保险责任。

  四、赔偿限额

  雇主责任险投保的赔偿限额标准为每人30万元;公众责任险投保的赔偿限额为每次事故200万元至1000万元,其中每人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30万元。

  五、保费费率

  投保企业对照行业类别,按照全市招投标的统一中标费率进行足额投保。

  六、政策扶持

  参保企业通过一、二、三级安全标准化验收的,次年续保时保险费率分别下降15%、10%、5%;当年底获得省、市级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综合)的,次年续保费率分别下降10%、5%,同时获得不同类型奖项的,从高选择优惠费率;当年无死亡、重伤事故的企业,次年续保时给予一定的保险费率下浮优惠;对安全生产管理混乱,当年发生死亡、重伤事故的企业,次年续保时保险费率适当上浮;当年发生一起较大或重大事故的,次年续保时保险费率分别上浮20%或40%。

  七、监督管理

  1.受委托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加强对承保公司的管理,督促按时填报有关报表;在参保企业发生应由承保公司赔付的事故时,协调和督促承保公司及时对企业进行赔付。组织承保公司主动开展公益性、社会性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安全文化建设,以增强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建立安全生产与保险业良性互动机制。

  2.为加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市和辖市区安监局和有关部门负责对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宣传、指导、协调和督促,确保安全责任险实施工作顺利进行。

  八、本意见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九、本意见由镇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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