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出台《市政府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意见》

发布日期:2009-12-10    浏览次数:4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总体部署,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9〕4号)、《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省政府令第53号)、《省政府关于促进农民就业创业的意见》(苏政发〔2008〕8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8〕13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进一步做好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提高创业意识、增强创业能力、优化创业环境等环节入手,不断完善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三位一体”工作机制,不断激发劳动者的创业热情,努力使更多有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的劳动者在成功创业的同时带动社会就业。

  (二)目标任务。制定扶持政策,鼓励创业者进入国家、地方优先和重点发展的科技型、资源综合利用型、劳动密集型、农副产品加工型、贸易促进型、社区服务型、建筑劳务型和信息服务型等产业和行业。鼓励支持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扩大创业领域。培育创业主体,重点指导和促进大中专(技、职院校)毕业生、退复转军人、留学回国人员、城乡登记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等对象创业。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在全市实现新增2万名劳动者创业并带动社会就业12万人的目标。

  1.分年度实施创业带动就业计划。2009年实现新增0.5万人创业,带动2.5万人就业;2010年实现新增0.6万人创业,带动4万人就业;2011年实现新增0.8万人创业,带动5.5万人就业。

  2.推进创业型城市建设。按照国家和省创建创业型城市规划的标准和要求,分阶段、有重点的推进创业型城市创建工作,力争2009年,市区达到国家级创业型城市标准,到2011年,六县(市)全部达到省级创业型城市标准。

  3.建设三大创业基地。充分利用各类培训学校、企业以及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科技创业社区建立一批创业培训基地、创业实习基地和创业孵化基地。

  (三)明确创业扶持对象。凡在本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登记证)或《再就业优惠证》,具有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的城乡失业人员,均为鼓励自主创业的扶持对象。

  扩大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对象范围。凡具有市区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正常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对象均可办理失业登记,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

  1.城镇新成长劳动力和就业转失业人员;

  2.自谋职业的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军转干部随调家属、驻通部队随军家属和退役运动员等;

  3.未就业的大中专(含技职院校)毕业生;

  4.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被征地农民;

  5.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本人愿意从事更多工作的农村富余劳动力;

  6.在本市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后失业的非本地户籍人员;

  7.其他城乡失业人员。

  将本市农村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的残疾人以及“低保家庭”、困难的“零转移家庭”、低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2500元)的适龄劳动力列为就业困难对象,享受城镇就业困难对象的创业、就业扶持政策。

  二、降低创业门槛

  (四)降低注册资本限额。创业扶持对象申请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独资企业登记,不受出资数额限制;对2个以上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达到3万元即可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放宽到注册资本总额的20%,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五)放宽登记条件。对工商登记时非主要条件欠缺、同时承诺在一定时间内完善相关事项的初次创业者,工商部门给予指导,并提供便利。

  (六)放宽经营场所限制。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允许创业扶持对象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允许能有效划分的同一地址登记为多家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住所(经营场所)。

  (七)放宽冠名限制。允许创业扶持对象自行选择规范的企业名称、字号,凡依法申办的企业,冠以“南通”市名不受注册资本规模和组织形式的限制。

  三、实行税费减免

  (八)减免相关收费。创业扶持对象从事个体经营(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收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合法从事小商小贩等个体经营的自我雇佣者,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可免于工商登记,同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费减免。对农村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的,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用电电价优惠。

  (九)实行税收优惠。将现行的鼓励失业人员个体经营、鼓励企业吸纳就业的税收扶持政策的审批时间延长至2009年12月31日。

  鼓励农村失业人员在农业领域创业,按规定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凡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和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企业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远洋捕捞,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的,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经营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扩大信贷支持

  (十)扩大小额担保贷款对象范围。小额担保贷款发放对象由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扩大到城乡登记失业人员,即本意见第(三)条所指创业扶持对象均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十一)提高小额担保贷款额度。各级政府要根据实际需要增加小额贷款担保基金规模,3年内,市区小额担保贷款基金达到1000万元以上。贷款额度由最高不超过5万元提高到最高不超过10万元;属于合伙经营的,人均贷款不超过10万元、合计贷款额度不超过50万元。

  当年吸纳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根据实际吸纳人数,按每人不超过10万元、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总额度发放贷款。

  对已办理小额担保贷款并按规定还本付息的创业扶持对象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办理第二次贷款。

  (十二)放宽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范围。对利用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初次贷款据实全额贴息,第二次贷款给予50%的贴息,其他非微利项目初次贷款给予50%贴息。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第二次贷款继续给予50%的贴息。

  (十三)降低反担保门槛。创业扶持对象在信用社区内从事创业活动,经资信评估符合条件的,可免除反担保手续;反担保人员放宽至本市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职工(须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

  五、强化资金扶持

  (十四)建立扶持创业专项资金。各级政府要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逐步增加就业专项资金,并在就业资金中统筹安排扶持创业专项引导资金,用于创业培训、创业实习、初始创业补贴、创业租金补贴、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创业成功奖励和创业型城市建设等,以引导、鼓励和扶持创业工作。3年内,市区扶持创业专项引导资金不少于1000万元。

  (十五)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本市城乡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领取营业执照的,可按规定一次性领取其应该享受的失业保险金。

  (十六)延长“低保”期限。本市城乡享受低保待遇人员申领工商营业执照后正常营业、收入基本稳定,且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1.5倍以下的,可在一定期限内保留其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市区保留其低保待遇6个月,第7个月退出低保。

  (十七)实行社保补贴。对城乡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吸纳本市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各类自主创业实体,可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招用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除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外还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社会保险、岗位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期限可延长至退休。对2009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能实现稳定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一次性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十八)给予就业困难人员创业补贴。对初始创业的城乡就业困难人员,领取营业执照后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正常申报纳税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市区一次性创业补贴的标准为2000元。对城乡残疾人员领取工商营业执照、自主创业的,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市区补贴标准为不超过5000元,具体补贴办法由残联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十九)给予吸纳就业奖励。城乡创业扶持对象创业成功,吸纳城乡劳动者就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次性创业成功奖励。市区奖励标准为每吸纳1人就业,给予1000元奖励,最高不超过5000元。

  六、完善创业服务

  (二十)建立创业服务机构。依托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公共创业服务中心,为创业者提供创业培训、项目开发、开业指导、创业实习、创业孵化、项目融资、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同时,建立由企业家、创业成功人士、专家学者及熟悉经济发展和创业政策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组成的创业服务指导专兼职队伍,推动创业咨询服务工作的开展。

  (二十一)加大创业培训力度。建立健全面向城乡各类劳动者的创业培训体系,扩大免费创业培训范围,逐步将有培训需求、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的城乡登记失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原籍为本市的毕业学年大中专(技、职院校)学生纳入创业培训范围。提高创业培训的针对性,将培训重点向大中专(技、职院校)毕业生、专利持有人及有市场前景和带动就业规模较大的项目持有人转移。对参加创业培训的人员,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二十二)广泛征集创业项目。加快建立创业项目资源库,动员和发动社会中介组织,广泛征集创业项目,逐步完善项目开发、征集、论证、展示和推介工作机制。市区对经招投标承担项目开发、推介等工作的中介组织,开发的项目通过评审批准入库的,每个项目给予1000元开发补贴;推介入库项目并提供跟踪服务的,依据项目成功转化率按照每推介跟踪成功1个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元的推介跟踪补贴。所需资金在扶持创业引导资金中列支。具体补贴办法由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制定。

  (二十三)开展创业实习。按照自愿的原则,在我市支柱产业和重点发展的产业中确定一批创业实习基地,为经过创业培训拟进行创业的人员提供3至6个月的实习服务。对经过创业培训的本市户籍学员,可根据其创业意向安排至同类的创业实习基地实习,实习期间的各项补贴参照青年见习标准执行,所需资金在扶持创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十四)实施创业孵化。鼓励街道(乡镇)和村(居)委会发挥区位优势,结合创业需求,建设市场型、门面型、楼宇型、生产型等多元化的创业载体,以减免租金方式为创业人员提供场地及有效的创业指导和跟踪服务,进行孵化培养,提高创业成功率。市区经评估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按规定提供场地及跟踪服务的,每孵化培养成功一个企业给予最多不超过1000元的一次性补贴。对本市户籍创业扶持人员进入创业孵化基地自主创业的,1年内可按每户每月不超过200元的标准给予租金补贴。对利用自有住房初次创业且生产或服务运营正常的,1年内可给予每户每月100元的创业运营经费补贴。

  七、强化组织领导

  (二十五)切实提高组织程度。各级政府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以创业带动就业的重大意义,把促进创业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完善各项促进创业的政策措施,积极推动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全面开展。建立健全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统筹规划和政策拟定,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并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和考核表彰活动。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承担以创业带动就业的协调推进工作。市各有关部门要紧密结合工作实际,本着合力推动、多业并举、利于就业的原则,围绕重点行业和群体,积极制定实施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工作计划,努力形成工作合力。各地要强化和完善基层劳动保障服务平台建设,重点是建立村级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全市各行政村(社区)要全部配备劳动保障协管员,其中80%以上的行政村(社区)要建立劳动保障服务站,实现“六到位”的目标,切实推进农村失业人员创业工作的开展。

  (二十六)扎实开展创业型城市创建活动。各地要把优化创业环境、完善落实创业政策,以及提高创业培训效果、创业服务质量、创业初始成功率、创业稳定率、创业带动就业率等,作为衡量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主要指标,列入当地就业工作考核体系,加快推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创业型城市建设。

  (二十七)大力营造有利于创业的舆论氛围。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创业扶持政策,使广大城乡劳动者熟悉掌握有关政策措施,帮助他们提高创业意识。开展创业带动就业宣传服务月,表彰创业明星和在创业带动就业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八、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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