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公平贸易局负责人解读中国首例“双反”案

发布日期:2009-12-20    浏览次数:3
日前,商务部就取向电工钢反倾销反补贴案公布初裁决定。这是中国首次对进口产品进行反补贴调查,也是首次对来自一个国家的进口产品同时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即“双反”调查。商务部公平贸易局负责人就“双反”案的有关情况进行了解读。

  一、“双反”调查的含义

  当进口产品以倾销价格或在接受出口国政府补贴的情况下低价进入国内市场,并对生产同类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的情况下,世界贸易组织(WTO)允许成员方使用反倾销和反补贴等贸易救济措施,恢复正常的进口秩序和公平的贸易环境,保护国内产业的合法利益。

  通常我们所说的“双反”调查,是指对来自某一个(或几个)国家或地区的同一种产品同时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双反”调查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WTO相关协定和国内法。其中,WTO相关协定主要包括《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6条、第16条、《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和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定》(《反倾销协定》)和《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等。我国国内法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和配套的部门规章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和配套的部门规章。

  自2004年加拿大首次对我烧烤架产品发起“双反”调查以来,截至今年11月,我已先后遭受“双反”调查37起,连续15年成为全球遭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连续4年成为全球遭受反补贴调查最多的国家。其中,美国自2006年11月以来对我发起“双反”调查共23起,特别是金融危机爆发以来,仅2009年美国就对我发起10起“双反”调查。由于频繁遭受“双反”调查,唤醒了国内产业的法律意识,加深了他们对反倾销、反补贴等贸易救济措施的了解,在受到倾销或补贴的进口产品严重冲击,生产经营面临严重困难的情况下,他们开始运用法律武器来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取向电工钢“双反”案的有关情况

  取向电工钢属于高科技、高附加值产品,是我国亟待发展的重点产业,国内目前仅有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和宝钢集团有限公司能够生产取向电工钢产品。近年来,我国取向电工钢产业获得快速发展,产销量稳步增长,生产工艺技术研发取得质的飞跃,生产制造技术达到世界先进水平。但是,2008年以来,由于来自美国和俄罗斯进口产品数量的大幅度增加,且价格始终处于低位,使我企业的生产经营面临严重困难:库存大量增加开工率、投资收益率、市场份额和工人平均工资均大幅下降,税前利润增长也大幅降低。

  在这种情况下,武钢和宝钢经过认真地搜集证据,准备材料,向商务部提出反倾销反补贴调查的申请。2009年6月1日,商务部正式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产自美国的进口取向电工钢产品发起反倾销反补贴调查,对产自俄罗斯的进口取向电工钢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

  本次“双反”调查中的反补贴调查,共调查了美国联邦政府和地方政府的27个补贴项目,其中包含了倍受各国关注和诟病的“购买美国货项目”。2009年12月10日,商务部发布初裁公告,裁定产自美国和俄罗斯的进口取向电工钢存在倾销,两家应诉美国公司的倾销幅度分别为10.7%和19.9%,两家俄罗斯公司因是关联公司,适用同一倾销幅度为4.6%,未应诉的美国公司和俄罗斯公司的倾销幅度为25%;商务部裁定美国公司在“购买美国货项目”等4个补贴项目中受益,两家应诉美国的从价补贴率分别为11.7%和12.0%,未应诉美国公司的从价补贴率为12%。同时,商务部裁定中国国内取向电工钢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补贴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自12月11日起,进口商在进口产自美国和俄罗斯的取向电工钢时,将向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商务部公平贸易局负责人表示,这是中国首次对进口产品进行反补贴调查,也是首次对来自一个国家的进口产品同时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即“双反”调查。中国调查机关在本案调查过程中遵守中国法律和世贸组织规则,坚持公正、合理、程序正当和透明度原则,依照法律和事实做出初步裁定。该负责人同时指出,调查机关将根据进一步调查的结果,依法做出客观、公正的最终裁定。

  通过“双反”调查,将对我国取向电工钢产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及公平贸易秩序的恢复创造条件,并对维护我相关产业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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