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仪征关于深化完善民政福利企业改制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09-12-14    浏览次数:5

  为促进民政福利企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和《关于江苏省社会福利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经市领导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深化完善我市民政福利企业改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原则

  民政福利企业是以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为目的的具有社会福利性质的特殊企业,要通过深化完善改制退出公有资产或产权、明确企业性质、增强企业竞争能力,使民政福利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市场竞争主体。

  改制要坚持以下原则:一是坚持福利企业的性质和方向,调动企业投身残疾人事业的积极性。二是切实维护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保证企业职工有工作、有岗位、生活水平不下降。三是实现集体资产保值增值,防止集体资产流失,防止逃废银行债务。

  二、政策措施

  (一)对挂集体牌子,没有进行彻底改制的民政福利企业,主要依据《仪征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中小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仪政发〔1999〕209号)和《仪征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中小企业改革的补充意见》(仪政发〔2000〕10号)等文件精神进行改制,明晰资产权属,进行产权置换,将公有资产或产权全部退出,办理企业变更登记手续。

  (二)对挂集体牌子,实际已彻底改制的民政福利企业,在尊重历史、尊重事实的基础上,重新签订协议,办理企业变更登记手续。主要有以下程序:1、企业申报。企业向市发改委、民政局提出书面申请(附原改制报批手续),取得同意后开展办理变更手续工作。2、专项审计。由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产权单位出具审计报告书。审计报告主要内容有:转让协议履行情况;置换金兑现情况;资产变化情况;资本结构变动情况;政策优惠结构情况;需要审查事项。3、产权界定。对资产已经全部置换并按协议兑现置换金,经原相关部门或乡镇审批的民政福利企业,在协商处置好国家福利企业优惠政策形成的收入后,产权原则上界定为原受让者。4、签订协议。原产权所有者与原受让者重新签订协议,明确资产权属、债权债务等方面的关系。5、报批变更。企业提供相关材料,在原产权所有者审核的基础上,由发改委、民政局进行审批。企业根据批复意见办理“一证两照”等相关变更登记手续。

  (三)对于享受国家福利企业优惠政策形成的收入,没有进行彻底改制的民政福利企业,应进行产权界定,根据产权性质确定权属;已彻底改制的民政福利企业,由原产权所有者与原受让者按相关政策协商处置。

  (四)改制后继续经营的民政福利企业,不得借改制之机精简辞退残疾职工。

  (五)改制后的民政福利企业,只要继续具备国家规定的开办条件,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标准,可以继续享受现行的各项扶持保护政策。

  三、实施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办事处和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民政福利企业改制工作的领导,明确专人负责,落实工作责任,确保改制 工作顺利推进。

  (二)增强时间观念。全市民政福利企业改制工作从2009年11月1日开始,12月底完成,时间紧、任务重,改制工作要充分宣传发动,细化工作方案,落实工作措施。

  (三)注重规范操作。改制过程中要按照我市出台的关于企业改制的文件要求,严格履行程序,精心组织实施,完善相关手续,确保改制工作顺利完成。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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