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12-29    浏览次数: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2号)和《财政部关于贯彻实施<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认真做好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财企[2005]90号)发布后,各地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工作已陆续开展。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要求,现就审批备案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级财政部门批准设立资产评估机构的,应在批准文件下发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批准文件报财政部企业司备案,同时将批准文件及机构申请材料抄送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二、备案审核程序如下:
   (一)受理。财政部企业司委托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对备案材料进行初审,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收到备案材料时即为受理。
   (二)初审。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按照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在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填制《资产评估机构备案回执表》(附后)。对不符合设立条件的,应提出否定意见或修改建议,并立即将备案回执表一式三份寄送相关省级财政部门;初审合格的,备案回执表在填制日后7个工作日内按一式两份送财政部企业司。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对不符合设立条件的机构直接提出撤销设立许可的,应报经财政部企业司确认。
   (三)反馈。省级财政部门收到备案回执表后,应在30日内根据情况撤销资产评估机构设立许可或者责令资产评估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并在一式三份备案回执表上注明处理情况,加盖公章后寄回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其中,按规定要求变更的应同时寄送《资产评估机构变更事项备案表》(财企[2005]90号文附件18)或者《分支机构变更事项备案表》(财企[2005]90号文附件19)。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对落实处理情况经过审核确认,在备案回执表加盖公章后,将一份退省级财政部门,其余两份交财政部企业司。
   (四)备案生效。对初审合格的备案回执表和经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确认的落实处理意见的备案回执表,财政部企业司签收复核后,将其中一份退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备案即告生效。财政部企业司会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自受理备案30日内(不包括省级财政部门落实处理意见的时间),完成申请材料的复核,期满未提出否定意见或修改建议的,视为同意备案生效。
   三、备案生效后,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在资产评估注册管理系统中予以反馈,省级资产评估协会应及时打印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并到省级财政部门办理盖章手续。
   四、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按要求配合做好备案材料的初审工作,并负责审批文件、申请材料和备案回执表的档案保管。
   五、对在2005年6月1日之前已经批准设立或者发生变更并完成工商注册或变更登记手续,但未颁发资产评估资格证书或者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登记的资料与营业执照不符的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分支机构,省级财政部门应在2006年6月1日之前将批准设立的文件或变更备案表及其营业执照复印件寄送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按以上程序备案生效后,予以换发新版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在2005年6月1日之前已经批准设立,但未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省级财政部门应予撤销设立许可。
   六、省级财政部门办理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分支机构注销手续或者撤销设立许可的,应当将注销评估资格证书的公告或者撤销设立许可的通知抄送财政部企业司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各省级财政部门在《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各方面反映的意见,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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