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鼓励我市市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下称担保机构)在为市区中小企业创造良好融资环境的同时,既注意防范风险,又注重增强担保能力,加快中小企业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金融发展环境全面提升金融服务水平的若干意见(试行)》(通政发[2007]52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和促进市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发展的意见》(通政办发[2008]93号)和市财政局、发改委、经贸委、外经局《支持市区中小企业保增长、促发展的若干财政政策》(通财企[2009]39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市区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独立运行,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自觉纳入备案管理的担保机构,均可按本办法规定参加年度考核。
第三条 年度考核实行综合考核、单项考核相结合的办法。
第四条 综合考核包括业务拓展、风险控制、监管配合三个方面。采取担保机构自评打分和综合部门考评相结合的方法,总分为100分,达不到要求的相应扣分。
第五条 综合考核指标为:
一、有完善的风险控制制度、财务制度、信用评估制度、反担保制度和担保跟踪及代偿追索制度,并与银行签订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协议(10分);
二、按时向市财政局、经贸委(中小企业局)报送季度、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及专项审计报告和担保业务统计报表及其它应报送的资料(5分);
三、担保对象70%以上为市区依法设立的中小企业且为市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户数增幅达到20%(10分);(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按国家统计局国统字[2003]17号规定执行)。
四、资本金管理规范、透明。月均担保保证金(扣除收取被担保企业保证金部分)占月均注册资本的比例不低于60%(含视同保证金的国债、债券等)(10分);
计算口径:月均担保保证金=∑月未担保保证金余额÷12。月均注册资本=∑月未注册资本余额÷12。
五、采用收取被担保企业保证金方式的担保笔数应不高于总担保笔数的30%(10分);
六、按规定计算的年日均担保责任余额达到本机构实收资本3倍以上(30分);
计算口径:年日均担保余额=(以前年度发生的未解除担保责任担保额×本年度担保天数+本年度发生并在当年度解除担保责任的担保额×本年度担保天数+本年度发生以后年度解除担保责任担保额×本年度的担保天数)÷360。
七、2009年6月30日前低于国家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50%的标准收取担保保费。2009年7月1日后月担保费率不超过1‰(10分);
八、对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本机构实收资本10%(5分);
九、按规定计提、使用风险准备金(10分)。
第六条 综合考核奖励标准为:当年达到上年已解除担保责任日均担保余额的部分给予2‰的奖励,超出上年已解除担保责任日均担保余额的部分给予3‰的奖励。当年已解除担保责任日均担保余额低于上年度的,不予奖励。
计算口径:已解除担保责任日均担保余额=(以前年度发生的在本年度解除担保责任的担保额×本年度实际担保天数+本年度发生并在当年度解除担保责任的担保额×担保天数)÷360。
第七条 凡综合考核分值在80分以上(含80分,下同)的,按规定奖励标准进行奖励。综合考评分值在60—79分的,按规定奖励标准的50%进行奖励。
第八条 单项考核主要体现政府的政策导向,鼓励担保机构规范运行,在注重风险防范的同时,为企业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单项考核打分不纳入综合考核分值,作为附加分,直接按综合考核结果进行奖励。
第九条 单项考核内容:
一、在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中,凡采用信用反担保方式的,每户企业加1分;
二、为财源建设重点扶持企业、科技型企业和科技园区企业、孵化器内企业提供担保的,每户企业加1分;
三、在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中,凡免收被担保企业保证金的,每户企业加1分;
四、凡采用联合担保方式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每户企业加1分。
第十条 单项考核奖励按综合考核奖励的一定比例核定。单项考核得分在30分—50分的(含,下同),按综合考核奖励额的10%奖励,得分50分以上的,按综合考核奖励额的15%奖励。
第十一条 申请参加年度综合考核的担保机构,按照规定的考评内容和计分标准进行自评,填列《南通市市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年度奖励申请表》(附件一)和《南通市市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年度考核评分表》(附件二),于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报送市财政局。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于每年的二月上旬组织会计中介机构按第六条、第八条规定的考核内容对担保机构进行专项审计。根据审计结果,会同市经贸委评定年度综合考评、单项考核结果。
第十三条 年度综合考核、单项考核结果实行公示制,由市财政局以文件形式征求担保机构及合作银行对考评结果的意见。公示期为一周。
第十四条 单个担保机构的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五条 关联企业、个人消费贷款、政府融资及非南通市区企业的担保额不得纳入市区日均担保余额计算范围。
第十六条 各担保机构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真实情况,严禁弄虚作假。对造假虚报或不按规定使用奖励资金的,一经查实,除取消奖励资格、收回奖励资金外,三年内不得享受政府支持担保行业发展的有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