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筹扩大消费和扩大开放 推进商务法制建设——2009商务形势系列述评之四

发布日期:2009-12-31    浏览次数:3
 
   迎难而上、共克时艰,率先实现了经济形势总体回升向好。商务部坚决服从党中央、国务院“扩内需、保增长、调结构”的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做好商务法律工作,为积极应对金融危机创造了良好的法律环境。2009年,商务部共将3项行政法规草案报送至国务院法制办,制定或修订部门规章12件。目前,对外贸易、利用外资领域形成了以《对外贸易法》和三部外商投资企业法为基本法律的相对完善的法律体系;内贸立法、国际经济合作立法与对外援助立法得到加强,商务法律体系得到进一步完善。

  一、贯彻“扩内需”的要求,内贸法制建设进一步加强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扩内需”的要求,积极应对金融危机,商务部加强市场流通立法,为扩大内需提供法律保障,内贸法制建设进一步加强。积极参与《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粮食法》起草工作及《拍卖法》修订工作,配合国务院法制办进行《城市商业网点管理条例》审议工作,起草了《典当管理条例》及《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条例》草案,报国务院法制办审议。研究起草了《酒类流通管理条例》、《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条例》和《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草案。为更好地实施《反垄断法》,出台了《经营者集中申报办法》和《经营者集中审查办法》2个部门规章。生猪屠宰、汽车销售及汽车报废方面的立法工作也取得了进展。

  二、坚持“稳定外需”的外贸发展目标,外贸法制建设进一步完善

  面对金融危机,党中央、国务院高度关注稳定外需工作。温家宝总理在2009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清理和调整外贸政策,加大对进出口工作的支持力度”。商务部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坚持“稳定外需”的发展目标,适应国际贸易发展的新形势,开展外贸立法工作,外贸法制建设进一步完善。积极开展《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修订工作,邀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等召开座谈会,研究有关法律问题;赴欧盟进行立法调研,汲取先进立法经验;广泛征求相关部门及社会公众意见。为加强技术进出口、境内外展会等领域管理,出台《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管理办法》、《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管理办法》、《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通用许可证管理办法》等规章,开展了《在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管理办法》、《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管理办法》等规章的修订工作。

  三、配合“走出去”战略的实施,国际经济合作领域法制化进程进一步加快

  温家宝总理在2009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继续实施‘走出去’战略。支持各类有条件的企业对外投资和开展跨国并购”。为配合实施“走出去”战略,商务部进一步加快国际经济合作领域法制化进程。制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为我国境外投资者提供法律保障。继续推进《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制定工作,保护外派劳务人员合法权益。《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草案通过在商务部网站征求意见,先后收到公众意见80余条,对其中合理意见进行了吸收。征求了12个国务院相关部门、15个省市商务主管部门、5个驻外使领馆经商机构以及部内相关司局、有关行业组织、外派劳务企业的意见。赴江苏省、上海市及有关国家进行立法调研。目前草案已报送国务院法制办。积极推动《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配套规章制订工作,出台《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管理办法》,为企业在地方申请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提供便利;《对外承包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对外承包工程投议标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制订工作也在积极进行。此外,还起草了《外派海员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补充规定》、《援外物资项目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

  四、围绕稳定外资规模、提高外资水平的目标,外资立法更加具有针对性

  2009年,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我国利用外资面临的国际竞争加剧,吸引外资的难度加大。为适应新形势,解决新问题,围绕稳定外资规模、提高外资水平的目标,商务部有针对性地开展外资立法工作。为规范特殊外商投资主体法律活动,配合国务院法制办积极推进《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的审议工作。为促进我国服务外包产业健康发展,起草了《境内企业承接服务外包业务信息保护的若干规定》。

  2010年是实施“十一五”规划的最后一年。做好明年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对夺取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全面胜利、保持经济平衡较快发展、为“十二五”规划启动实施奠定良好基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商务部将继续坚持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的“扩大内需增长空间”、“推动出口稳定增长”、“做好利用外资工作,提高引资质量”、“大力实施‘走出去’战略,拓宽经济发展空间”等要求,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进一步完善商务法律体系,为完成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明年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提供更优质的法律服务。
(信息来源:商务部 新闻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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