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出台《南通市市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考核试行办法》

发布日期:2009-12-31    浏览次数:5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社区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充分发挥物业管理在和谐社会、和谐小区建设中的作用,创新物业管理考核办法,明确考核工作标准,建立稳固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长效机制,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通市市区各类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考核。

        第三条 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社区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的职能界定,对市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考核实行三级考核机制。即分为市级考核、区级考核和街道(乡镇)考核。

        第四条 市级考核由南通市房产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成立由分管领导为组长,市局监察室、物业管理处、财务审计处和市物业管理中心的人员,并聘请各区物业管理机构分管领导组成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考核小组,对各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区级考核由各区政府指定的物业管理机构组织实施。成立由区分管领导为组长,区物业管理机构、区其它相关机构人员和各街道(乡镇)分管负责人组成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考核小组,对辖区内街道(乡镇)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各街道(乡镇)考核由各街道(乡镇)负责组织实施。成立由派出所、社区居委会参加的街(镇)物业管理工作考核小组,对属地范围内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包括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单位)进行考核。

        第五条 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制定与本办法配套的《南通市市区社区物业管理工作考核内容与评分标准》。

第六条 各区可结合实际,在市级考核内容与评分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辖区具体的住宅物业管理工作考核内容与评分标准。

        第七条 各级考核工作具体步骤如下:

        街(镇)对属地范围内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每月考核一次,应当会同本小区的业主委员会共同实施。每次考核情况进行汇总后,于月底向区考核小组上报考核情况和得分排名结果。街(镇)对属地范围内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工作,每半年考核一次,考核结果分别于6月、12月底前向区考核小组上报。

        各区对街道(乡镇)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每季度考核一次,于季度末向市考核小组上报本区住宅物业管理考核情况与排名结果。每半年同时向市考核小组上报本区各街道(乡镇)对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的考核结果。

市对区物业管理工作全年考核两次,年中和年末分别进行一次。市考核小组对考核结果进行汇总,并根据得分进行排名。

        市考核小组仍将不定期地按照《南通市区住宅物业服务企业监督考核办法(试行)》(通房发[2007]206号),组织对市区住宅物业服务企业的考核。

        第八条 为统一衡量考核结果,市、区、街道(乡镇)三级考核评分,满分一律采用100分制。

对物业服务企业考核后汇总计分时,区上报评分占40%,市考核小组评分占60%,总得分排名将在有关媒体和网站公布。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考核结果,将作为企业资质升级、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和物业管理小区创优达标等活动评审的参考依据。

        第九条 每年年终,市房产管理局将对市考核小组推荐的住宅物业管理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各区也应对辖区住宅物业管理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实施表彰和奖励,具体办法由各区自行制定。

        第十条 对于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考核检查中发现的各类问题,各级考核小组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指导、督促责任单位限期完成整改任务。

        第十一条 各县(市)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考核工作,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