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家节能减排政策,加快实施全省城市供热系统节能技术改造,提高冬季供热保障能力,改善人民群众生活条件,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城市供热工作确保群众冬季采暖的意见》(鲁政发〔2008〕89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推进城市供热节能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增强推进城市供热节能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城市供热是社会公益事业,又是节能减排的重点行业。近年来,我省城市供热发展迅速,特别是一些地方供热节能工作成效明显,对提高群众生活质量、减轻环境污染、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大部分城市供热工艺落后、管网陈旧、热能浪费严重、煤耗过高,加之煤价不断上涨,加重了政府和群众的供热负担。节能减排是城市供热摆脱困境、健康发展的必然选择。目前我省城市供热面积4.6亿平方米,实行系统节能技术改造后,每个采暖期至少可节约标准煤400万吨,并减少大量的二氧化碳、二氧化硫排放,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巨大。各地、各有关部门、各供热企业要从“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城市供热节能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统筹规划、科学决策、明确任务、加大投入,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加快推进城市供热系统节能技术改造,降低供热能耗,切实提高冬季供热保障能力。
二、明确城市供热系统节能技术改造的目标任务
从2009年9月起,力争用3年时间基本完成全省城市供热系统节能技术改造。
(一)热源、供热管网、换热站节能技术改造。
1.热源:用于城市供热、具备条件的凝汽式热电机组,一律改为低温循环水供热系统。2.管网:用于采暖的蒸汽管网改为热水管网,全面更新改造使用15年以上的老化供热管网,将供热网损控制在5%以内。3.换热站:在换热首站采用汽轮机拖动技术替代电动泵,将间接换热站改为混水换热站并实行无人值守。4.供热系统要加快实行计算机远程遥测调控,优化系统运行,调节水力平衡,提高供热效率。
上述改造任务,2009年采暖期前完成30%,2010年采暖期前完成50%,2011年采暖期前全部完成。
(二)供热计量改革。2009年采暖期,所有安装温控与热计量装置的新、旧建筑全部实行热计量模拟运转,采集数据;有条件的试行两部制热价收费;到2010年安装温控与热计量装置的,全部试行两部制热价收费。
(三)供热能耗。每个采暖期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城市供热能耗,2009年要在原有基础上降低不少于5公斤标准煤,2010年采暖期降至标准煤20公斤以下,力争2011年采暖期降至普通煤(热值5000kcal/kg)20公斤以下。
三、加大力度,全面推进城市供热节能工作
(一)围绕推进节能减排,抓紧修编城市供热专项规划。已有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的市、县要根据国家节能减排政策和省政府关于城市供热节能工作的要求,对现行规划进行修订;尚未编制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的市、县要抓紧编制。所有市、县的城市供热专项规划修订和编制工作,均应于2009年年底前完成。城市供热专项规划修编成果,县(市)由设区市供热主管部门组织评审,设区市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评审,重点审查热源匹配、管网布局、节能减排技术应用等内容。评审通过的,由当地政府批准实施。其中,规划供热面积在1000万平方米以上的,须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批准。
(二)深入调查摸底,制定切实可行的城市供热系统节能技改方案。各市、县城市供热主管部门要尽快组织力量,全面细致地开展城市供热状况调查,摸清热源模式、供热工艺、供热区域及面积、换热站数量及布局、管网运行状况及老化管网数量、用户采暖方式及规模等,逐一登记造册,向供热企业提出开展节能技改的指导意见。城市供热企业要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技改方案,拟定技改项目时序,报市、县主管部门审查论证后组织实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组织专业技术力量,为全省城市供热节能技改提供技术咨询和业务指导。
(三)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整体推进城市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各市、县要按照“因地制宜、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先易后难、整体推进”的原则,以降低供热损耗和提高废热、废水、废汽的利用率为目标,以热源、管网、换热站、分户计量改造为重点,以低温循环水供热、汽轮机拖动、混水换热、分布式变频水泵、计算机远程调控等系统、成套、先进成熟的技术为支撑,整体推进供热系统节能技术改造。已开展供热节能改造的供热企业,要按照系统节能技术改造的要求,完善改造项目;尚未启动供热节能改造的供热企业,要尽快启动。当前,要优先安排对凝汽式热电机组、锅炉、汽改水、老化管网、换热站等项目进行改造,机组、锅炉改造要与管网改造同步,管网改造要与当地市政道路建设同步,确保当年开工,当年交付使用,尽快发挥现有供热资源的效率。对已达到节能标准50%、65%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或已经开展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的项目所在区域,要优先开展供热系统节能技术改造。要切实采取措施,确保2010年年底前完成国家下达我省的1900万平方米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任务。
(四)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多渠道筹集城市供热系统节能改造资金。各市、县要认真贯彻《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371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957号)等文件精神,积极争取国家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要抓住国家实施扩大内需政策的有利时机,将城市供热系统节能技改项目列入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要认真执行省财政厅、省经贸委《关于印发〈山东省节能节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建〔2007〕14号)规定,积极争取省节能节水专项资金支持。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国有供热企业节能工作的支持力度,有条件的可设立专项节能改造资金,也可采取财政奖励、贷款贴息等办法,帮助企业筹措改造资金。城市供热企业要增加投入,积极争取金融机构贷款,吸收社会资金,搞好供热节能技术改造。
(五)理顺城市供热体制,加强运营监管。城市供热原则上实行热源、管网、换热站一体化经营和直供到户的供热体制;多热源供热的,也可实行厂网分离。供热管网原则上应由政府成立的供热单位或国有、国有控股供热企业负责统一运营管理。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取消机关、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的换热站运营,由供热企业统一管理、并网运营。对经营不善、管理混乱、供热质量差、群众投诉集中的供热企业和换热站运营单位,要加强运营监管,情节严重的要暂停直至取消其供热经营权。
(六)加强城市供热工程管理,从源头上保障供热质量和节能效果。所有城市供热工程由供热主管部门实行归口统一管理。凡使用集中供热的建设项目,其热源、供热管网、换热站、室内供热系统以及分户供热计量与温控装置的施工图审查、工程监管、竣工验收备案等,均由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对要求实行集中供热但达不到入网条件的建设项目,供热主管部门要会同房地产开发、建筑工程等管理部门,督促建设单位整改合格后并网供热。
(七)加强城市供热节能技术研发,强化技术支撑。要积极开发、引进、应用城市供热节能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产品,加快淘汰高耗能的落后工艺、技术、产品和设备,不断提升全省城市供热行业的技术装备和节能减排水平。城市供热企业要加大对节能技术研究开发的投入,研发资金原则上不得低于年经营收入的3%。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立城市供热技术研发中心,吸引供热领域优秀人才,开发和推广先进适用技术。
(八)加强城市供热节能技改项目督导,建立城市供热能耗考核评价制度。各级供热主管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编制城市供热节能技改项目目录,跟踪督办,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要建立城市供热能耗考核评价制度,制定供热能耗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对供热企业的供热煤耗、能源转化率、管网损耗、换热效率等指标进行定期考核,与供热经营许可、行业评优创先挂钩。要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出台供热计量收费办法,合理确定两部制收费标准,试行按热计量收费。要逐步探索建立供热能耗指标与收费挂钩的制度,合理核定供热价格,剔除不合理的价格因素。
四、强化组织领导,确保城市供热节能工作扎实推进
城市供热节能特别是节能技改工作,由各级政府负总责,有关部门负责相关工作,供热企业具体承担。各级供热主管部门要发挥好牵头作用,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发展改革、财政、经济和信息化、物价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积极支持和配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会同省有关部门,抓好对全省城市供热节能技改项目进展情况的督查,及时制定城市供热能耗考核评价、供热计量收费等办法。供热企业是供热节能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切实担负起供热节能职责,加强企业管理和技术改造,努力降低供热能耗,提高供热质量,推进城市供热健康稳定发展。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