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09年度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01-26    浏览次数:2
 

  鲁节能资字[2010]2号

各市人民政府: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鲁政发[2008]55号)要求,现就做好2009年度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考核程序

  根据鲁政发[2008]55号文件中《山东省节能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实施方案》规定,17市政府和103户国家重点用能企业对2009年度节能目标责任书确定的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报告,重点分析和说明节能措施落实情况,并附相关证明文件。17市政府对所在地国家103户重点用能企业自查报告进行审核。

  3月,省节能办组织有关部门成立考核组,对各市和103户企业节能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现场评价考核,对照各市和103户企业自查报告,查阅相关证明文件,修正得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以省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不作为现场评价考核的内容。省节能办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现场考核情况,结合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确定考核等级,报省政府审定并通报考核结果。

  二、考核内容

  对17市政府考核内容为:省政府与各市政府签订的2009年度节能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各项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十一五”万元GDP能耗完成进度情况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按照《关于增加各市节能考核指标的通知》(鲁经贸资字[2009]435号)要求,对各市的考核增加“高效照明产品推广情况”和“实施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情况”内容,分值均为1分,分别列入《山东省节能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实施方案》附件1中第10项和第11项,将第10项“组织推广节能产品、技术和节能服务机制”分值改为1分,将第11项“新建建筑全面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分值改为2分。

  对103户国家重点用能企业考核内容为:省政府与各企业签订的2009年度节能目标责任书确定的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自查报告中,节能量要有计算方法和计算依据,节能措施落实情况要根据《山东省节能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实施方案》附件2制定的评分标准逐条说明,并附相关文件予以证明。

  三、考核时间

  省考核组对各市和103户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现场评价考核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请各市于2月10日前,将自查报告以市政府文件,报省节能办。同时,根据《山东省节能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实施方案》附件1提出的评分标准逐条说明,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一式三份,并装订成册,与自查报告一同报省节能办。

  103户国家重点用能企业自查报告经市政府审核后,以市政府文件,于1月底前报省节能办。同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一式三份,并装订成册,与自查报告一同报省节能办。

  对103户之外的省千户重点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由各市政府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省节能办备案。

  各市要加强对2009年度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精心部署,密切配合,认真总结经验,深入查找不足,力求真实、全面地反映各项节能目标责任的完成情况,按时、保质完成考核工作。

  联系人:省节能办资源节约处   王军

  联系电话:0531-86902027

  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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