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厅 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财企(2008)97号

发布日期:2010-03-04    浏览次数:2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科技局::

  为贯彻《国务院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若干配套政策》(国发[2006]6号)和四川省政府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投融资政策与服务若干意见,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自主创新,我们制定了《四川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务院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若干配套政策》(国发[2006]6号)和四川省政府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投融资政策与服务若干意见,设立四川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引导创业投资机构向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及鼓励引导创业投资机构、银行和担保机构等向科技型中小企业积极开展投融资服务。

  第三条 补助资金的资金来源为省级财政科技经费,以及从所支持的创业投资机构回收的资金和社会捐赠的资金。

  第四条 补助资金按照项目选择市场化、资金使用公共化、提供服务专业化的原则运作。

  第五条 补助资金的补助方式为风险补助、投资保障、贷款担保补助和科技贷款贴息。

  第六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聘请专家组成补助资金评委,对补助资金支持的项目进行评审;委托四川省高新技术产业金融服务中心(以下简称金融服务中心)负责补助资金项目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 支持对象

  第七条 补助资金的支持对象为:在四川省境内从事创业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具有投资功能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创业投资机构),以及科技型中小企业。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创业投资企业,是指具有融资和投资功能,主要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公司制企业或有限合伙制企业。申请补助资金支持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二)实收资本(或出资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出资人首期出资在15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承诺在注册后5年内总出资额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所有投资者以货币形式出资;

  (三)有明确的投资领域,并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累计2500万元以上;

  (四)有至少3名具备5年以上风险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

  (五)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

  (六)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七)不投资于流动性证券、期货、房地产业以及国家政策限制类行业。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是指由职业投资管理人组建的为投资者提供投资管理服务的公司制企业或有限合伙制企业。申请补助资金支持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一)、第(四)、第(五)、第(六)项条件;

  (二)实收资本(或出资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管理的创业资本在2500万元人民币以上。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具有投资功能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是指主要从事为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技术服务和融资服务,且具有投资能力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服务中心等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申请补助资金支持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五)、第(六)项条件;

  (二)具有企业或事业法人资格;

  (三)有至少2名具备3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管理人员;

  (四)正在辅导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不低于20家(以签订《服务协议》为准);

  (五)能够向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固定的经营场地;

  (六)对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投资或委托管理的投资累计在250万元人民币以上。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的非上市公司(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指成立期限在5年以内的非上市公司)。申请补助资金支持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职工人数在300人以下,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在30%以上,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在10%以上;

  (三)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净资产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下,每年用于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的经费占销售额的3%以上。

  第三章 风险补助

  第十二条 风险补助是指补助资金对已投资于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业投资机构予以一定的补助。

  第十三条 创业投资机构在完成投资后,可以申请风险补助。

  第十四条 补助资金按照最高不超过创业投资机构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风险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第十五条 风险补助资金用于弥补创业投资损失。

  第四章 投资保障

  第十六条 投资保障是指创业投资机构将正在进行高新技术研发、有投资潜力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确定为“辅导企业”后,补助资金对“辅导企业”给予补助。投资保障分两个阶段进行。在创业投资机构与“辅导企业”签订《投资意向书》后,补助资金对“辅导企业”给予投资前资金补助;在创业投资机构完成投资后,补助资金对“辅导企业”给予投资后资助。

  第十七条 创业投资机构可以与“辅导企业”共同提出投资前补助申请。

  第十八条 申请投资前补助的,创业投资机构应当与“辅导企业”签订《投资意向书》,并出具《辅导承诺书》,明确以下事项:

  (一)获得补助资金补助后,由创业投资机构向“辅导企业”提供无偿创业辅导的主要内容。辅导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

  (二)辅导期内“辅导企业”应达到的符合创业投资机构投资的条件;

  (三)创业投资机构与“辅导企业”双方违约责任的追究。

  第十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补助资金可以给予“辅导企业”投资前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辅导企业”高新技术研发的费用支出。

  第二十条 经过创业辅导,创业投资机构实施投资后,创业投资机构与“辅导企业”可以共同申请投资后补助。补助资金可以根据情况,给予“辅导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的投资后补助。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辅导企业”高新技术产品产业化的费用支出。

  第二十一条 对辅导期结束未实施投资的,创业投资机构和“辅导企业”应分别提交专项报告,说明原因。对不属于不可抗力而未按《投资意向书》和《辅导承诺书》履约的,由金融服务中心依法收回投资前补助资金,并在有关媒体上公布违约的创业投资机构和“辅导企业”名单。

  第二十二条 其经费使用参照“四川省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五章 贷款担保补助

  第二十三条 贷款担保补助是指补助资金对通过担保取得银行科技项目贷款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一定的担保费补助。

  第二十四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通过担保取得银行科技项目贷款后,可以申请贷款担保补助。

  第二十五条 补助资金按照最高不超过担保费50%给予贷款担保补助,贷款担保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二十六条 贷款担保补助用于补贴科技型中小企业担保费支出。

  第六章 科技贷款贴息

  第二十七条 科技贷款贴息是指补助资金对取得银行科技项目贷款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一定的利息补贴。

  第二十八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与银行签订科技项目贷款合同后,可以申请科技贷款贴息。

  第二十九条 科技贷款贴息按照最高不超过科技型中小企业实际付息额的50%,同一项目贴息时间不超过3年,贴息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三十条 科技贷款贴息用于补贴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利息支出。

  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财政厅、科技厅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订补助资金项目评审规程;

  (二)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补助资金评委;

  (三)根据补助资金评委评审意见,审定所要支持的项目;

  (四)指导、监督金融服务中心对补助资金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

  (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补助资金的运作情况进行评估,对获得补助资金支持的创业投资机构的经营业绩进行评价。

  第三十二条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对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也可委托审计部门或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省级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建立补助资金的项目库;省级科技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监督检查补助资金所支持项目的实施情况;对获得补助资金支持的项目情况进行评价。

  第三十三条 补助资金评委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评审标准和评审规程公开、公平、公正地对补助资金项目进行评审。

  (二)为补助资金提供真实、可靠的评审意见;

  (三)严格遵守补助资金评审工作纪律,不得向外界泄露评审情况;

  第三十四条 金融服务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申请补助资金的项目进行受理和初审,向补助资金评委提出初审意见;

  (二)监督检查补助资金所支持项目的实施情况,定期向财政厅、科技厅报告监督检查情况,并对监督检查结果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五条 经评审支持的项目,在科技厅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1周,对公示中发现问题的项目,补助资金不予支持。

  第三十六条 对于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补助资金,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科技厅将会同省财政厅予以停拨经费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以终止项目。对于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补助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科技厅、财政厅取消该项目单位今后三年内申请补助资金的资格。同时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财政厅会同科技厅负责解释。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