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东县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工作的政策意见

发布日期:2010-03-26    浏览次数:2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大对发展前景好、成长速度快、税赋贡献大的企业扶持力度,促进优势企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加快发展,努力提升全县自主创新能力和区域竞争力,现就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工作若干政策明确如下:

  一、鼓励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1、对当年认定为国家、省、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高技术重点实验室、公共科技服务平台的,分别奖励50万元、10万元、2万元。对当年认定为省级企业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奖励5万元。

  2、对各镇、区,各企业投资建设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科技创业园、软件园、留学生创业园等科技孵化器,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经工商注册登记正式挂牌,符合企业入驻条件,并发布对外招商(科技企业)公告,且入驻孵化企业达到10家以上的,经县科技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考核认定,给予孵化器投资补贴50万元。被认定为国家、省级孵化器的,分别再奖励100万元、50万元。

  二、鼓励发展高新技术产业

  3、对被认定为国家、省、市级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科技产业园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引进国外智力示范基地、引进国外智力项目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4、对当年定报企业中新增的行业代码符合《江苏省高新技术产业统计分类目录(2009年修订)》要求的企业,奖励1万元。

  5、对当年首次确认为国家、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农业科技型企业)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6、对当年被认定为国家重点新产品、省高新技术产品(重点新产品、自主创新产品)的,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

  7、对列入国家火炬、星火计划,并已实施通过验收合格的项目,每项补助2万元。

  三、鼓励自主创新发明创造

  8、对当年获得专利申请受理的国外专利(含PCT)、国家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每件分别资助1万元、1000元、500元和400元;对当年获得专利授权的国外专利(含PCT)、国家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每件分别资助2万元、2000元、1000元和800元。

  9、企业年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量在100件以上,或者授权60件以上的(实用新型专利每件抵算5件外观设计专利,发明专利每件抵算10件外观设计专利),奖励1万元。专利申请奖励与专利授权奖励不重复享受。

  10、对企业通过国家、省、市级科技成果鉴定的项目,分别给予1万元、6000元、2000元的资助。

  四、鼓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

  11、设立如东县科技兴县功臣奖,奖励积极从事科技创新创业活动并对全县经济与科技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有关人员,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不超过10名,每人奖励2万元。

  12、县科技进步奖评定每年不少于20项,对获得县科技进步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项目完成人,每项分别奖励1万元、5000元、4000元、3000元。

  13、鼓励企业引进人才。对从县外引进的从事研发或在关键技术岗位上工作的,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给予1000元/月至2000元/月的经费资助,具体资助对象、标准、条件及方法按照《关于对工业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给予经费资助暂行办法的通知》(东政发〔2007〕42号)执行。对获省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资助人员(团队)的企业,奖励5万元。

  五、鼓励营造创新创业环境

  14、在全县经济工作综合考核中设立“创新杯”,对获得“创新杯”金、银、铜杯的镇、区,分别奖励5万元、4万元、3万元。并对获得科技工作先进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15、对当年进入南通市乡镇科技进步统计监测综合评价前20名和当年前进20位的镇,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

  16、设立科技项目申报管理经费,每年10万元,用于以县政府名义申报的国家、省级项目的申报费用,县级科技计划项目的评审、组织费用。

  本文件规定的政策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过去相关政策与本文件规定不一致或重复的,以本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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