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03-25    浏览次数:3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为切实提升企业所得税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现将加强企业股东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深入推进股权转让核查工作

  今年5月份以来,全省各级地税部门按照省局部署集中组织开展了股权转让所得税核查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各市之间工作开展不平衡,有的地方法人股东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核查工作的成效并不明显。对此,各级要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把股权转让所得的企业所得税工作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一)加强信息采集和交换。在省局下发股权转让信息的基础上,各地要加强与工商管理等部门的沟通,以获取更多的股权转让信息,一并组织核查。对省局下发的股权转让排查信息,各地要加强分析比对,对企业与股东在不同地区的跨市股权转让信息,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要及时层报省局,由省局将信息二次下发至有关股东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核查。

  (二)严格规范执法。本次股权转让所得税核查涉及2007、2008两个纳税年度,各地应根据股权转让行为的发生年度,适用相应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对交易过程复杂、事实难以确定的股权交易行为,要深入调查、核实、集体研究,确保事实认定清楚、政策依据准确。对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对照相关规定,逐项核实条件,严格把握好政策界限。

  (三)强化税款入库。对经核查需补缴的企业所得税,各地要及时跟进,强化税款入库,切实将核查工作的成效反映到企业所得税收入上来。

  (四)加强调度、指导和总结。企业股权转让行为交易类型多、情况复杂,各地要加强调度、指导,及时掌握和了解工作进度、发现影响工作推进的因素,并采取针对性的解决措施。对各地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要及时予以总结、推广。核查工作中的典型性案例,要及时上报省局。

  二、实现股权转让所得的常态化管理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企业间股权转让行为越来越多,各地要从股权转让核查工作入手,逐步实现对股权转让所得的常态化管理。

  (一)进一步加强部门协作。要进一步拓展与工商管理等部门协作的广度和深度,在实现股权转让信息部门间共享的基础上,各地应积极探索实行股权转让税务证明制度。法人股东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应到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务证明,企业持税务机关开具已将该项所得纳入管理的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二)规范信息传递和交换。各级地税部门采集的信息,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及时下发和传递给法人股东的主管税务机关,股东与企业不在同一地区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应在获取相关信息5个工作日内,向股东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发放企业股权转让情况联络函,告知企业法人股东的股权转让事项,同时,将相关信息传递至上级税务机关。

  (三)强化信息的综合比对和分析。要积极建立信息综合比对分析体系,实现股权转让的多环节、一体化管理,并实现股权转让信息与企业户籍管理,与转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与企业、转让企业和受让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比对和分析。通过综合比对分析,发现股权交易中存在的问题。

  (四)加强关联方之间及非货币性交易管理。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对关联方之间以及涉及非货币性资产交易的股权转让行为的评估和审核,判断股权转让行为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是否符合合理性经济行为及实际情况。对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要按照规定进行核定和调整。

  (五)建立和完善股权交易信息台账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建立股权交易管理电子台账,加强对股权转让情况的跟踪管理,及时了解合同约定内容与履行合同是否一致的动态变化,监控合同款项支付情况,特别是对分步骤的股权转让交易行为,要全过程监控每一环节的交易内容、方式及履约情况。

  三、总结、深化和推广应用股权转让所得管理方式

  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在各类权属类所得的管理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涉及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和运用。特别是部分股权交易中涉及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是权属类所得管理的关键环节,也是目前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因此,各地要以省局组织的股权转让核查为契机,做好股权转让所得管理的总结、深化工作,以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管理为切入点,研究和探索加强对各类权属交易所得和非货币性资产交易的管理措施,推广和应用股权转让所得管理经验,切实提高企业所得税管理质效。

  二00九年八月十三日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