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解读最低工资标准

发布日期:2010-05-06    浏览次数:1

  问:什么是最低工资标准?

  答: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保障部令 第21号)的表述,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劳动者的最低劳动报酬。“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各种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最低工资制度是我国的一项重要社会保障制度,对维护劳动者的最基本权益,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逐步提高劳动者的工资收入水平具有重要作用。

  问:最低工资标准适用哪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答:按照《最低工资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均适用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也要依照执行。包括各级政府出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人员。

  问: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有哪些积极作用?

  答:改善民生一个十分重要的衡量标准就是居民收入水平,是民生状况最直观的反映。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是收入分配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提高群众尤其是困难群众收入水平的一项重要举措,不仅是刺激消费、扩大内需、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现实需要,更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这次调整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将有力地提高我省低收入劳动者的收入水平,既有利于缓解收入差距,协调利益分配关系,促进分配公平; 也有利于缓解物价增长带来的生活压力,保障低收入劳动者尤其是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基本生活水平,提高劳动者最直接、最现实、最关心的劳动报酬。同时,对于拉动全省平均工资增长、提高我省企业核心竞争力、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企业和谐健康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问:调整后新的最低工资标准是多少,从何时执行?

  答:长春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82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6.3元/小时;吉林、松原市区和延吉市月最低工资标准78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6元/小时;四平、辽源、通化、白山、白城市区和珲春市月最低工资标准73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5.6元/小时;其他县(市)和长白山管委会月最低工资标准68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5.2元/小时。此最低工资标准自2010年5月1日执行。

  问:最低工资标准是根据什么确定的?

  答:根据《劳动法》和《最低工资规定》的规定,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当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就业状况、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等因素。本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是经过较长时间的调查研究,科学测算,反复论证,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紧密结合我省实际,参考其他省、市调整情况下确定的。具体把握了三条原则:一是坚持以人为本。设身处地为低收入群体着想,努力提高低收入群体的生活水平,使他们分享到改革发展的成果。二是坚持统筹兼顾。充分考虑企业和财政承受能力,兼顾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利益;三是坚持科学论证。综合分析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现状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项指数,保证调整幅度和档次划分更为科学合理。

  问:新的最低工资标准档次设置为什么由原来的3个档次 调整为现在的4个档次?

  答:近年来我省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很快,不同地区间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发生了很大变化,为了使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更加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水平,这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根据各地区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平均工资和人均消费支出等指标,将原来三个档次调整为四个档次,这样划分,使各档次最低工资标准更符合实际,更科学合理。

  问:这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各档次增幅分别是多少?

  答:新的最低工资标准第一档比原标准提高170元,第二档、第三档、第四档分别比原标准提高130元,各档次分别增长了26.2%、20%、21.7%和23.6%,平均增长幅度达到22.9%。截止目前,全国已有8个省、市调整了最低工资标准,平均增长幅度为16.9%,我省的增长幅度比8个省、市平均增长幅度高出6个百分点,比增长幅度最高的省份高出1.8个百分点,比增长幅度最低的省、市高出10.7个百分点。

  问:为什么这次我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的力度这么大?

  答:这次我省最低工资标准之所以大幅度提高,主要是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多次强调,保障和改善民生,是一切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明确要求,要逐步建立稳定的工资增长机制,努力使我省最低工资标准与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同步增长,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逐步缩小与先进省份的差距,不断缩小低收入群体比例,使各群体之间收入分配逐步趋向合理。再有,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我省经济发展速度较快,在客观上为提高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幅度奠定了基础,创造了条件。这次调整后,我省最低工资标准与发达省份相比,已经有了明显缩小。这充分反映了省委、省政府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推进“富民工程”,高度重视做好惠民实事,积极提高群众尤其是困难群众生活水平的决心与力度。

  问:最低工资标准指的是应发工资还是实发工资?

  答:是应发工资。应发工资和实发工资是两个概念,应发工资是劳动者在提供了正常劳动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应发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实发工资是在做了合理的扣除后,实际上发到劳动者手里的工资。如,按规定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做了这些合理的扣除后所实发的工资可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问: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如何处理?

  答:依照《劳动法》和《最低工资规定》等有关规定,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对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劳动者个人对提供正常劳动后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其工资的,有权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投诉。对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根据《吉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补发劳动者工资,并可责令其按所欠工资的1至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问: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因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发生争议时怎么办?

  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到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依法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到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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