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稳妥推进我省大用户直购电试点工作,规范管理程序,严格准入标准,根据《关于完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电监市场﹝2009﹞20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报送山东省大用户直购电实施方案的函》(鲁政字﹝2009﹞17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充分发挥市场准入对转方式、调结构的导向作用。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精神,促进工业结构调整、技术进步和优化升级,加快工业调整振兴。
第三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全省大用户直购电试点用户准入管理,设区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组织辖区内试点用户初审和日常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境内所有电力大用户。
第二章准入条件
第五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内部核算的大用户须经法人单位授权),信用良好,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
第六条遵守国家有关用电管理规定,用电电压等级在110千伏及以上。
第七条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备案)、土地利用、环境评价、节能评价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
第八条企业生产属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0号)和《山东省高耗能行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鲁政办发〔2007〕59号)鼓励类。不建设指导目录中限制类项目,不使用目录中淘汰类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和产品。
第九条符合国家规定的行业准入条件。国家有关部门已发布行业准入条件的行业,企业的生产工艺、技术、装备、规模以及能耗、环保和安全生产等指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行业准入条件;已公告行业准入企业名单的行业,企业应被列入公告准入名单。
第十条符合《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调整振兴的意见》(鲁发﹝2009﹞7号)及有关行业调整振兴规划、指导意见,有利于促进产业调整振兴,列入产业调整振兴规划的配套项目优先予以支持。
第十一条企业产品综合能耗低于我省工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地方标准。优先选择国家或省重大节能成果项目。
第十二条为促进我省电力工业结构调整,按照“上大压小”政策关停小火电自备机组的企业优先参与试点。
第十三条本办法规定的准入条件随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调整及时调整。
第三章申报材料
第十四条大用户按照自愿原则提出参与试点申请,并提报申请报告,填写《大用户直购电试点用户申报表》(见附件)。申请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基本情况,主要产品及目前生产能力,上年度产量、产值、利润、利税等生产经营指标;
2、企业生产工艺、技术、装备、规模,以及能耗、环保和安全生产等指标;
3、上年度用电基本情况(用户电压等级、用电负荷、负荷率、用电量),所在供电区属性(直供区/趸售区),用电价格、全年电费及其占生产成本的比例,当年企业是否有新增用电量;
4、是否拥有自备机组及发电情况;
5、上年度主要产品单位综合能耗。
第十五条申请试点用户应同时提报以下材料: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建设项目的核准或备案、土地利用、环境评价、节能评价等文件复印件,有新增生产能力计划的要特别说明;
3、能证明在同行业中生产工艺、技术先进水平的相关文书复印件;
4、企业法定代表人对申请报告中有关情况及提供材料确保真实性的承诺书。
第四章审查程序
第十六条有意向的申请试点用户每年2月底前向当地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提报申报材料。
第十七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按准入条件对申报企业进行资格初审。通过初审的,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提出初审意见,同企业申报材料一并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第十八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组织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核,通过审核的企业在山东经信网(http://www.sdeic.gov.cn)进行为期两周的公示。
第十九条公示期内无异议的,最终确定为大用户直购电试点备选用户,列入全省大用户直购电试点用户备选库。
第二十条根据国家或省一个时期的产业结构调整工作重点,结合电力供需平衡形势和直购电试点工作进度,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从全省大用户直购电试点用户备选库中选定试点用户。
第二十一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将选定的大用户直购电试点用户名单报经省政府、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实行大用户直购电试点实施情况报告制度。试点用户应每年1月底前报告上年度生产经营及有关指标执行情况,电网企业应通过电力交易信息发布会等平台定期通报直购电量执行、结算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每年对直购电试点用户的有关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年度复核。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取消大用户直购电试点资格:
1、因有关生产指标变化而超出办法规定准入条件的;
2、国家或省有关产业政策调整后,生产工艺或产品被列入限制或淘汰类,或有关指标超出政策有关规定的;
3、经查实试点用户在申报或试点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第二十四条对试点用户准入有异议的,有关单位可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提出申诉或投诉,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经核实后予以答复。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