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颁布
《湖南省实施<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细则(试行)》的通知
(湘发改高技[2006]845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全国科技大会精神,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发展高技术产业,进一步规范管理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根据《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湖南省实际,特制定《湖南省实施〈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细则(试行)》,现予公布。
附件:《湖南省实施〈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细则(试行)》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附件:
湖南省实施《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湖南省高技术产业发展,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规范和管理湖南省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根据《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列入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并给予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由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展改革委”)主管或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湖南省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委”)主管的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以下简称“国家高技术项目”)。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国家高技术项目包括国家高技术产业化项目、国家重大技术装备研制和重大产业技术开发项目、国家产业技术创新能力建设项目、国家高技术产业技术升级和结构调整项目以及其他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补助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投资项目(含事业单位投资项目,下同)和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给予的投资资金补助。本办法所称贷款贴息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使用了中长期银行贷款的投资项目给予的贷款利息补贴。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资金(以下简称“国家补贴资金”)均为无偿投入。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国家高技术项目的组织部门是国家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或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经委)是本省范围内的国家高技术项目的主管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国家高技术项目公告或通知,组织开展全省高技术项目申请国家补贴资金的相关工作,对项目的建设条件、招标内容等进行初审,审查通过后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资金申请报告;
(二)转发下达年度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根据项目实施进度,转发下达(或会同省相关部门转发下达)国家投资计划;
(三)负责高技术项目的管理工作,协调、处理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问题,组织项目评估和验收工作,确保项目按期完成;
(四)组织省有关部门或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稽察、审计和检查工作;
(五)对使用国家补贴资金的国家高技术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管,督促项目单位按照国家补贴资金使用方向使用国家补贴资金;
(六)每年定期汇总全省高技术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六条 本细则所称项目单位是指依照我国法律登记、注册,申请高技术项目的企业或事业法人。项目单位应具有较好的经营管理水平,具备承担国家高技术项目所需的技术开发能力和资金筹措、工程建设组织管理能力。
项目单位应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按照《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本细则以及项目公告的要求,组织编制并向项目主管部门报送高技术项目基本情况报告、国家补助资金申请报告,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二)按照项目组织部门、主管部门批复的资金申请报告确定的内容和要求实施项目;
(三)按要求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告项目实施情况和经费落实情况,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四)对国家补贴资金实行专账管理;
(五)接受国家和省发展改革委及各级财政、审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所进行的评估、稽察、审计和检查;
(六)项目总体目标达到后,及时向项目主管部门提交项目验收申请,并配合完成项目验收。
第三章 申报及审核
第七条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国家高技术项目公告或通知的要求,由省发展改革委或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经委组织国家高技术项目申报工作。
第八条 申请国家高技术项目应具备的条件由项目公告或通知及《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
第九条 项目基本情况报告和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原则上由所在市(州)发展改革委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项目基本情况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国内外产业和技术发展趋势及现状简析,项目实施对产业技术进步的意义和作用、产业关联度与市场简要分析。
(二)项目技术基础。技术和工艺总体描述、技术或工艺创新点及比较优势、成果来源及知识产权情况、技术与工艺的成熟程度(医药、生物、农药、信息安全等产品需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产品生产、经营许可文件)。
(三)项目建设方案。项目建设规模(或建设目标)、主要建设内容、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建设地点、建设工期。
(四)项目投资。项目总投资、固定资产投资额、铺底流动资金额、资金来源。
(五)项目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
(六)项目法人基本情况。项目法人主要股东概况、技术及管理团队情况、主营业务,近几年资产状况和经营业绩。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具体要求由项目公告或通知和《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第十条 申请国家高技术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核招标方案并进行项目备案。
第十一条 对报送的项目基本情况报告,省发展改革委视情况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必要时可征求省直有关部门的意见。综合考虑专家评审意见和省直有关部门的意见后,确定拟上报国家高技术项目的名单,通知市(州)发展改革委或相关单位组织编制并按要求报送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二条 对申报材料不完备的资金申请报告,省发展改革委及时通知市(州)发展改革委或相关单位在要求的时限内补充相关材料。
对审查合格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省发展改革委或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经委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十三条 对已经安排国家补贴资金的国家高技术项目和已承担国家高技术项目尚未完成验收的项目单位,省发展改革委不再受理其项目基本情况报告和资金申请报告。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国家高技术项目的资金来源包括项目单位的自有资金、国家补贴资金、国务院有关部门或地方政府配套资金、银行贷款,以及项目单位筹集的其它资金。项目资金原则上以项目单位自筹为主,国家采用资金补贴的方式予以支持。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筹集的项目资本金或研发项目的自有资金不得低于项目新增投资的30%。项目资本金来源包括项目单位可用于项目的现金、发行股票筹集的资金、新老股东增资扩股资金、资产变现的资金等。
第十六条 根据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文件、项目建设进度和项目建设资金到位情况,以及项目所在市(州)发展改革委提出的项目国家补贴资金的下达申请,省发展改革委或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经委及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项目补贴资金下达申请,并在收到国家补贴资金后尽快将国家补贴资金计划下达到项目单位。项目单位的自筹资金应按计划及时足额投入。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对国家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专账管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国家补贴资金;市(州)发展改革委协助省发展改革委加强对国家补贴资金的监管,督促项目单位按照国家补贴资金使用方向使用国家补贴资金。
第五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十八条 国家高技术项目实行项目单位责任制,项目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负责项目的筹划、筹资、建设、运营等,并配合各级发展改革委和有关部门做好对国家补贴资金使用的稽察、检查和审计工作。
第十九条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文件和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对项目实施情况和国家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管,可根据具体情况要求项目单位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建设实施方案,组织初步设计或建设实施方案的审查。
有土建工程建设内容且生产性土建主体工程未完成的项目,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初步设计文件应按行业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及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3版)的要求编制。
其它类型的项目应编制建设实施方案。鼓励项目单位委托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或设计单位编制建设实施方案(编制大纲见附件1)。
第二十条 所有国家高技术项目应按照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做好招标工作。其中,对于使用国家补贴资金5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招标内容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开展招标工作,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监督有关招标活动。
第二十一条 市(州)发展改革委在每年1月底和7月底以前,将项目进度情况、存在的问题、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和处理意见等内容以书面形式报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于每年2月底和8月底以前,以正式文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项目进展情况报告。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按照资金申请报告批复的总体目标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项目出现重大情况需调整的,应编制项目调整报告并经市(州)发展改革委报省发展改革委。对不能完成总体目标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提出处理建议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其他不影响项目总体目标实现的调整,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核调整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达到项目总体目标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做好项目验收准备工作,编制项目验收报告(编制大纲见附件2),并经市(州)发展改革委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项目验收申请。省发展改革委对项目验收报告的完整性进行审查后,组织专家组进行验收。省发展改革委根据专家组验收意见批复项目验收报告并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项目单位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保管项目有关档案和验收材料。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和验收后,省发展改革委受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或自行组织对项目进行中期评估和后评估。
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对全省国家高技术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稽察。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据职能分工进行监督检查。项目单位应配合稽察、审计、监察和检查工作。
第二十六条 项目稽察、审计、监察和检查工作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及本实施细则进行。
第二十七条 对于按项目总体目标和项目内容按期或提前完成、通过验收,取得突出成绩的项目单位,以及在项目组织和管理中工作表现出色的市(州)发展改革委及工作人员,省发展改革委将给予表彰。
第二十八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发展改革委可予以通报批评、责令其限期整改,或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国家补贴资金,并可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国家补贴资金的;
(二)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国家补贴资金的;
(三)擅自改变项目总体目标和主要建设内容的;
(四)无违规行为,但无正当理由未按要求完成项目总体目标延期两年未验收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及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项目管理部门和评估、咨询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在审批、管理、评估、咨询、稽察、检查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省发展改革委可建议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