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0-05-18    浏览次数:2

  为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1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7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引导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企业就业

  (一)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就业。继续实施“一村一社区一名大学生工程”,到今年末实现全市每个行政村、社区至少有一名任职的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群众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活服务、救助服务等领域,要向毕业生推出更多、更丰富的岗位。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符合公益性岗位就业条件并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按照国家、省有关促进就业政策的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

  乡镇(街道)机关每年要拿出一定比例的公务员招录计划,定向招考经我省、市、县组织人事部门选聘到村(社区)任职期满且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县以上党政机关每年要拿出不低于30%招录公务员的职位招录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并逐年加大比例。自2009年起,到乡镇事业单位服务的高校毕业生服务满1年后,在现岗位空缺情况下,经考核合格,即可与所在单位签订不少于3年的聘用合同。县及县以上相关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应拿出不低于40%的岗位,聘用各专门项目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

  (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各类企业是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主渠道。鼓励高校毕业生到急需人才的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支持企业新增岗位优先吸纳毕业生就业。对符合贷款条件、接收毕业生达到当年新增就业总人数20%的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各级财政要优先安排专项引导资金予以支持。对当年吸纳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经办金融机构可根据实际吸纳人数,按每人不超过10万元的标准,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额度发放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对贷款到期按规定还本付息,且继续聘用当年吸纳的高校毕业生的,可办理第二轮贷款,第二轮贷款期满可申请展期一年。首轮和第二轮正常贷款期间内均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但展期期间不予享受财政贴息政策。

  (三)鼓励科研项目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我市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在实施所承担的各级政府重大重点科技项目过程中,要积极聘用高校优秀应届毕业生作为研究助理或辅助人员参与研究工作,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签订服务协议,落实相关政策。

  二、鼓励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四)加大创业资金扶持力度。普通高校毕业生在市区创业可根据现行有关政策申请扶持创业资金资助。要不断完善毕业生创业资助资金实施办法,对大学生在校接受孵化并在通落地转化的创业项目,可参照享受资助政策。

  (五)加强高校毕业生创业载体建设。充分利用各类培训学校、企业以及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科技创业社区等,建立一批创业培训基地、创业实习基地和创业孵化基地,并提供资金支持和政策扶持。

  (六)建立高校毕业生创业培训实习制度。按照自愿原则,组织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免费开展创业培训,并安排到创业基地进行3至6个月的创业实习。实习期间,参照青年职业见习标准给予各项补贴。

  (七)全面落实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优惠政策。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属于合伙经营的,可按人均贷款不超过10万元,合计贷款额度不超过50万元掌握。对已办理小额担保贷款并按规定还本付息的,可申办第二轮贷款,其中毕业生属于个人贷款的,每轮贷款最长期限不超过2年,到期可申请展期一年;合伙经营的,参照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相关贷款期限政策执行。对利用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首轮贷款据实全额贴息,第二轮贷款给予50%的贴息;其他非微利项目首轮贷款给予50%贴息。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首次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收登记类、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允许大学生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对市区户籍高校毕业生进入创业孵化基地自主创业的,1年内可按每户每月不超过200元的标准据实给予租金补贴。对利用自有住房初次创业且生产或服务运营正常的,1年内可给予每户每月100元的创业运营经费补贴。对初始创业的市区户籍高校毕业生,领取营业执照后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正常申报纳税的,可申请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对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优先安排农业科技创新创业项目,符合规定的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三、全面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

  (八)充分发挥省、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的示范作用,稳步扩大见习基地覆盖面。将见习计划拓展到事业单位;探索将见习基地延伸到街道(乡镇)、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社会公共服务部门,并鼓励见习单位优先录用见习毕业生。见习期一般为3-6个月。见习期间,见习单位和地方政府为见习学员提供基本生活补助。见习期间或期满后被见习单位聘用的,应及时办理就业手续。

  (九)加大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职业培训力度。对本市尚未就业且有就业愿望的毕业生,要根据社会需求和毕业生意愿,免费提供就业通适能力、职业技能等培训,指导帮助其尽早实现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通过资质认定,选定一批培训资质高、就业效果好的职业院校、社会培训机构,作为未就业毕业生职业技能培训的定点机构,引导他们依法开展就业前培训、创业培训。

  四、加强高校毕业生公共就业服务

  (十)要加强各级政府所属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建设,确保人员、场所、经费到位。进一步清理影响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制度性障碍和限制,为高校毕业生及时提供求职登记、就业落户、缴纳保险、人事代理、权益保障等服务,全面优化就业环境。

  (十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及地方高校要加强协作,加强人力资源和人才市场的有效衔接,实施信息联网和实时发布,加快实现与地方高校的网络贯通,及时为在校毕业生提供最新招聘信息和就业政策,为大学生提供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十二)加强就业指导队伍建设。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专家队伍,适时组织开展就业创业指导服务。在全市开展职业指导师培训和认证,对参加培训和认证的就业指导人员,由从业人员所在地政府给予一定费用补贴,所需费用从扶持就业创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并将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列入大中专院校职称专业设置范围,解决就业指导教师职称评定问题。

  (十三)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管理。政府举办的各类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向高校毕业生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严厉打击虚假招聘行为,加强对招聘活动的安全保卫措施。要加大督查力度,监督落实企业用工和劳动保障制度,加强企业与高校毕业生在签订劳动合同、兑现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十四)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网上服务平台建设。以南通人才网、南通市毕业生就业网为主体,免费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全方位的就业创业服务,努力降低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成本。整合省、市资源,建立南通市高校毕业生信息库,逐步实现市政府各工作部门间有关毕业生业务的协同。要加强高校毕业生信息的实时互通与统计工作,实时掌握毕业生动态信息,优化办事流程,提高服务效率,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公共服务水平。

  (十五)各类应届及首次就业的往届普通高校(含高职)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后,及时到单位所在地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登记备案。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凭就业报到证、劳动(聘用)合同、户口迁移证等材料,办理就业报到手续。入学时未将户口迁到学校的,在就业地申请办理迁户手续。自主创业的毕业生,凭工商登记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等材料,到所在地办理落(迁)户手续。

  五、进一步做好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

  (十六)要把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援助工作纳入政府援助困难群体就业政策体系。各级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机构要开辟专用服务通道,组织对回通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进行登记,并及时开展见习、培训、推荐等后续服务工作。对特困职工家庭、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的未就业毕业生和残疾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要逐一登记,并实施就业重点援助。对有就业愿望并具备劳动条件的,要通过岗前培训、“一对一”推荐等方式优先帮助实现就业,确保困难家庭毕业生100%就业。

  (十七)毕业半年后仍未找到工作岗位,且户籍已回到原所在地的高校毕业生,由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发给《就业失业登记证》,符合就业困难条件的,凭证享受规定的优惠政策扶持。高校毕业生因短期无法就业或就业后生活仍有困难的,户籍迁入地民政部门要及时按照有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毕业生提供最低生活保障或临时救助。

  (十八)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参加技能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其培训和鉴定费按规定给予补贴。对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吸纳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各类自主创业实体,可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并给予一次性创业成功奖励,市区奖励标准为每吸纳1人就业给予1000元奖励,最高不超过5000元,奖励所需费用从扶持就业创业专项资金中列支。社会保险、岗位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十九)各级行政机关考录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免收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的报名费和体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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