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05-27    浏览次数:5

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基本建设

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水务)局,各委、厅直属单位:

  为了加强和规范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发展改革委和省水利厅制定了《湖南省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附件:

湖南省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国家关于水利基本建设投资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申请中央和省两级投资(包括借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全部由地方(含市、州及以下,下同)投资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各地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水利建设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二章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类型划分与事权划分

  第三条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按其功能和作用分为公益性、准公益性和经营性三类:

  公益性项目指具有防洪、排涝、抗旱和水资源管理等社会公益性管理和服务功能,投资者无法得到相应经济回报的水利项目,如堤防工程、河道整治工程、蓄滞洪区安全建设、除涝、水土保持、生态建设、水资源保护、人饮解困、防汛通信、水文设施及必要的水利管搞设施等。

  准公益性项目指既有社会效益、又有经济效益的水利项目,其中以社会效益为主,如综合利用的水利枢纽、水库工程、灌溉工程等。

  经营性项目指以经济效益为主的水利项目。如城市供水、水力发电、水库养殖、水上旅游及水利综合经营等。

  第四条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按其对社会和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分为中央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中央项目)、省级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省级项目)和地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地方项目)。

  中央项目是指对国民经济全局、社会稳定和生态环境有重大影的防洪、水资源配置、水土保持、生态建设、水资源保护等被中央确认应当由中央直接投资的项目。

  省级项目是指对全省国民经济全局、社会稳定和生态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防洪除涝、灌溉排水、河道整治、水土保持、生态建设、水资源配置及保护、水库建设等项目。

  地方项目是指局部地区受益的防洪除涝、城市防洪、灌溉排水、河道整治、供水、水土保持、生态建设、水资源配置及保护、水库建设等项目。

  上述项目的分类应在规划中界定,在审批项目建议书中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明确。

  第五条  水利项目按投资来源分为五类:中央参与投资项目,中央补助投资的项目,省参与投资项目,省补助投资的项目,一般地方项目。

  中央参与投资的项目是指由中央审批立项,并在立项阶段确认中央投资额度的项目;中央补助投资的项目是指省审批立项,中央根据有关政策给予适当投资补助的项目;省参与投资的项目是指由省审批立项,并在立项阶段确认省投资额度的项目;省补助投资的项目是指地方审批立项,省根据有关政策给予适当投资补助的项目;一般地方项目是指由地方审批立项并全部由地方投资建设的项目。

  第六条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根据建设规模和投资分为大、中、小型。

  堤防工程:1、2级堤防为大型,3、4级堤防为中型,其余为小型;

  水库:总库容1亿m3以上(含1亿m3,下同)为大型,总库容1000万m3以上1亿m3以下(不含1亿m3,下同)为中型,其余为小型;

  水库灌区:灌溉面积3万亩以上为大型,灌溉面积3万亩以上30万亩以下为中型(其中湘西地区2万亩以上),其余为小型;

  水闸:流量1000m3/s以上为大型,流量100m3/s以上1000m3/s以下为中型,其余为小型。

  排涝机埠:总装机容量1万KW以上为大型,总装机容量1千KW以上1万KW以下为中型,其余为小型;

  第三章  水利水利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报批程序和审批权限

  第七条  水利水利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报批程序一般包括提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开工报告的上、办理审批和审批。

  第八条  原则上大型 大型报中央审批,中型项目由省审批,小型项目由市州审批。

  1、枢纽建设:新建大中型水库报国家审批,小型水库由省水利厅提出审查意见,省发改委审批。

  2、病险库除险加固:大型病险库(水闸)除险加固项目报中央审批;中型病险库(水闸)由省水利厅组织安全鉴定后报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核准,初步设计经流域机构复核后由省发改委审批;争取中央投资的小型病险库由市州水利局组织安全鉴定,初步设计由省水利厅提出审查意见,省发改委审批(每立方米单位库容建设建设大于4元的须先报流域机构复核),不争取中央投资的小型病险库前期工作由市州负责审批。

  3、灌区续建配套:争取国家投资的大型灌区续建配套工程应在规划报告的基础上编制应急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水利厅审查,省发改委审批,初步设计由省水利厅审批。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工程直接编制可研报告,由省水利厅审查,省发改委审批,初步设计由省水利厅审批。

  4、排涝泵站:争取中央投资的大型排涝泵站初步设计由省水利厅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家投资概算评审中心复核后由省发改委审批。

  5、江河治理项目:申请中央投资的江河治理项目报中央审批,其它项目按一般程序进行。

  6、争取国家投资的安全饮水、节水示范、水土保持、机电提灌等工程,直接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限额之内(3000万元)由省水利厅提出审查意见,省发改委审批,初步设计由省水利厅审批。大于3000万元按中央有关规定审批。

  7、水利工程升型项目,需扩建的按大中型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设程序立项报批,只需规模复核的由省水利厅核准后报水利部和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8、利用外资项目的报批程序,除按上述条款要求编制文件、申报立项外,同时要编制利用外资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执行国家现行相关规定。

  9、省水利厅直属事业单位基建项目需申请中央或省补助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总投资在1000元以上的项目建议书和可研报告由荐主管单位组织编制,按基本建设程序由水利厅审查后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项目可直接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水利厅提出初审意见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批;初步设计报告按现有基本建设项目程序审批。

  第九条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按事权划分,由相应水利部门或项目法人组织编制。

  第十条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等前期工作技术文件的编制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设计单位承担,条件具备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招投标的方式,择优选择设计单位。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议书的编制以国家的水利产业政策、已批准的流域综合规划及专业规划、水利发展中长期规划为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以批准的项目建议书为依据(依据本规定可简化者除外);初步设计报告的编制以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为依据(依据本规定可简化者除外)。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的编制应执行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布的编制堆积规范。

  第十二条  需报国家审批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水利厅进行初审后报国家审批,并抄报流域机构。省际边界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须报流域机构审查。需报国家审批的专项规划和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由省水利厅组织初审后报国家审批。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未能在3年内按条件报送下一程序文件的,需重新编报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四条  初步设计编制的概算静态总投资原则上不得突破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估算静态总投资。由于工程项目基本条件发生变化,引起设计方案、工程量及单价的改变,其静态总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应估算静态投资在15%以内时,要对工程变化内容和增加投资提出专题分析报告;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静态投资15%以上(含15%)时,必须重编可行性研究报告,按原程序报批。已批初步设计项目需调整概算的,必须按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程序报批项目修正概算报告。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议书报批除了市州发改委、水利(水务)局(可省级项目法人)各自申报的请示文件外,还应具备以下必要文件:

  1、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外部建设条件。涉及其它地区、部门等利益时,必须附具有关地区和部门意见的局面文件;

  2、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签署的规划同意书;

  3、需新征建设用地的,须出具国土部门用地预审意见;

  4、环境影响评价大纲的审批文件;

  5、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初步方案;

  6、项目建设资金铁筹措方案及投资来源意向。

  第十六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除了市州发改委、水利(水务)局(或省级项目法人)各自申报的请示文件外,还应具备以下必要文件:

  1、项目建议书的批准文件;

  2、当地政府上报的项目建设资金筹措方案及资金筹措各方的资金承诺的文件;

  3、项目建设及建成投入使用后的管理体制及管理机构落实方案,管理维护经费的落实方案;

  4、使用国外投资,中外合资和BOT方式建设的外资项目,必须有与国外金融机构、外商签订的协议和相应的资信证明文件;

  5、其它外部协作协议;

  6、需新征建设用地的,须出具国土部门用地预审意见;

  7、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及审批文件(其中包括水土保持);

  8、需要办理取水许可的水利建设项目,要附具对取水许可预申请的局面审查意见及经审查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9、对影响防洪的项目需编制防洪影响评估报告及审批文件;

  10、相关法规确定需提供的其它文件。

  第十七条  初步设计报告报批应具备的必要文件

  1、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

  2、项目建设及建成投入使用后的管理机构批复文件和管理维护经费承诺文件。

  第十八条  中央审批立项的大型项目开工报告,报国家审批;省级审批立项的项目开工报告,以投资计划下达确认。

  第十九条  使用省预算内水利基建投资开展规划、项目立项和重大科研等前期工作,实行项目任务书审批制度,项目任务书由省水利厅规划计划部门审核并据此提出前期经费安排建议计划,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审批下达。

  第四章  水利基本建设投资安排原则

  第二十条  水利基本建设投资安排坚持以“保安全、保重点、保效益”为目标,衽分级负责原则。根据项目类型,其建设投资分别由中央、省、受益地区和部门等承担,同时鼓励企业、集体及个人筹资兴建。

  第二十一条  省级项目的投资以争取中央投资和省投资为主,受益地区按受益范围、受益程度分担部分投资;地方项目的投资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主要由地方、受益区域和部门按受益程度共同投资建设,省视情况或根据相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助,或申请中央参与投入或补助。省对西部地区、省数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的水利建设项目给予适当照顾。

  第二十二条  省水利基本建设投资主要用于补助以下公益性和准公益性大、中型水利基本建设项目:

  1、中央投资计划安排的病险库治理、灌区配套、饮水安全、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项目的地方配套;

  2、大中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

  3、大、中型水利枢纽工程;

  4、大、中型灌区(含抗旱泵站灌区)渠配套工程;

  5、水利厅直属单位基建工程;

  6、重大项目前期工作;

  7、其它重要项目。

  第二十三条  对水利基建投资项目,省投资采取定额补助的办法,在可研审批时确定投资补助额度,按本办法直接审批初步设计的项目,省补助投资额度在审批初步设计时由省水利厅商省发改委确定。根据不同类型项目,省补助的比例为:

  1、大、中型水库除险保安工程,小安排投资比例不超过50%;

  2、大、中型水利枢纽主体工程,省安排投资比例不超过公益性部分40%;

  3、大、中型灌溉工程,省安排投资比例不超过40%;

  4、中央安排投资的项目省配套按中央有关文件规定。

  5、重要堤防河道整治工程及水利信息化建设省投资补助在审批立项时确定。

  第五章  年度投资计划管理

  第二十四条  年度投资计划管理主要包括年度投资建议计划的编制、上报和年度投资计划的下达与检查监督。年度投资计划由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的计划管理机构负责归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向国家申请年度投资计划,应根据国家政策与国家投资管理规定、全省水利发展规划以及项目前期工作情况、荐轻重缓急和工程建设进度,依据市州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门联合编制上报的建议计划,由省发展改革委和省水利厅联合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并抄报流域机构。

  第二十六条  省预算内水利基建投资计划编制程序为:市州发展改革部门和水利部门按照省确定的水利建设重点、投资规模和项目前期工作情况,联合编报年度水利基建投资建议计划,省水利厅审核提出全省年度计划安排意见,报省发改委审批下达。

  第二十七条  编制年度投资建议计划,要对上一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并随建议计划一并提交。

  第二十八条  年度投资计划编制的必备内容为:项目名称、地点、建设性质、建设起年限;建设规模、设计工程量、总投资、投资来源、前期工作情况;已完成投资、形象进度;建议计划投资量等。

  第二十九条  编制年度投资建议计划要落实地方配套资金,说明地方资金的具体来源,确保地方配套资金与中央、省投资同步安排;地方配套投资不能落实的项目不列入中央和省年度投资计划。

  第三十条  凡申请中央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已批复初步设计报告;

  2、市州上报的年度建议计划,或对于具体项目提出的当年申请中央投资补助的请示报告;

  3、应急项目要有批复的应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年度应急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

  4、符合中央投资事权范围。

  第三十一条  凡列入省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已批复初步设计报告;

  2、已列入市(州)上报的年度建议计划,或具有市(州)申请渌年省预算内基建投资补助的专项请示;

  3、应急项目要有批复的应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批复的应急初步设计报告(或实施方案);

  4、符合省级投资事权范围。

  第三十二条  中央安排投资的项目计划,地方各级发展改革和水利主管部门要尽快下达。

  对中央安排补助投资的项目实施计划,由市州水利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联合审批下达,并报省水利厅、省发改委备案。

  第三十三条  年度实施建议计划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建设标准、工程规模和施工定额等编制,在实施计划中不得以挂靠等形式安排设计外项目。专项资金要做到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名义滞留、克扣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或实施计划因各种原因不能按计划执行而需要调整的,由项目主管部门及时提出调整意见,按程序报原计划下达部门审核批准。对擅自变更计划的,省发改委和省水利厅将协调财政部门对回拨付资金,并停止安排下一年度所在地区同类资金计划。

  第三十五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水利部门要严格计划管理,加强对投资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管,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和处理。

  第三十六条  计划检查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投资计划执行进度与工程量完成情况,是否越权调整投资计划、擅自更改设计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及不合理压低或提高工程单价等。

  项目法人每月未应及时将工程建设进度、投资完成情况上报水利主管部门。

  第三十七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水利部门发现问题要及时出具整改通知,督促有关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进行整改,整改情况应及时上报。对未按要求整改、地方配套投资到位不足和不及时上报进度的,省发改委和省水利厅可调整计划和停止安排计划。

  第六章  项目后评估

  第三十八条  项目竣工验收是全面考核项目建设成果的重要环节,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成后,项目法人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水利部门按有关规定会同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及时组织验收。

  第三十九条  项目主体工程投入运行后,水利部门要加强对工程效益的跟踪,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的立项决策、勘测设计、施工、生产运行、效益进行系统评价,综合研究分析项目实际状况及其与预测状况的偏差,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提出改进措施。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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