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
现将《全省发展改革系统开展招标投标不规范问题专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3月17日
全省发展改革系统开展招标投标
不规范问题专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一问责八清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招标投标不规范问题专项清理工作方案,有效清理和整治招标投标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招标投标专项清理工作取得实效,根据责任分工和时限要求,就全省发展改革系统开展招标投标不规范问题专项清理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专项清理整治的主要问题
1.规避招标及违法招标定标。主要包括:应当招标而不招标;应当全部招标而部分招标;应当重新招标而不招标;将招标项目划整为零或通过不合理划分标段等手段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规避招标;招标方案未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应当公开招标而邀请招标;应当委托招标而自行招标;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未使用国家制定的标准文本;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发售期及开标时间和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满足法定时间;超规定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不按规定退还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评标专家未从省统一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委员会组成人数或比例不合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不按规定确定中标人;签订合同后补办虚假招标手续;不按中标价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或者与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确定中标人后未按规定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等。
2.串通投标、弄虚作假、通过挂靠资质、租借证书等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中标后非法转包。主要包括: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混装;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帐户转出;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投标人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或者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信用状况、业绩、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等;投标人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以他人各义投标;中标人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或者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中标人未按合同约定或者未经招标人同意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分包人再次分包等。
3.专家行为不规范、管理不统一。主要包括:评标专家应当回避而不回避、擅离职守、不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评标、私下接触投标人、收受投标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串通打分、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以不正当理由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有关部门或地方不按省政府要求,另行设立评标专家库等。
4.招标代理机构借用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范围从事代理业务。主要包括:出租、出借、转让招标代理资格证书;招标代理业务超出资格许可范围等。
5.招标投标规定不规范。主要包括:现行涉及招投标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与《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不一致;有关规定之间相互冲突;有关规定明显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政府职能转变要求等。
二、专项清理工作具体措施
1.聚焦问题,自查自纠。坚持问题导向,对照上述清理整治的主要问题,逐项进行排查。一是对招标方案核准事项进行自查,全面查找2014年7月1日以来审批核准的招标方案是否依法合规,是否存在越权审批核准等问题。二是对监管事项进行自查,主要查找行政监督责任是否落实到位,有无越位、缺位和错位问题。三是对牵头起草发布的现行招投标规定进行清理,主要查找相关文件是否违反上位法规定或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逐项列出清单,落实责任,认真整改;对现行招标投标规定的清理意见,报省发展改革委汇总,其中拟保留的招标投标规定,实行目录管理,经公示和省政府批准后,通过省政府网站或省发展改革委和省法制办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3月底前将自查自纠情况书面报告省发展改革委(招标投标管理处)。
2.督导检查,纠错整改。省发展改革委从4月份开始,集中2个月时间,分组对各市招标投标专项清理工作进行督导检查。一是组织督查。对各市自查自纠情况进行检查,了解掌握清理工作进度,摸清问题底数,抓住典型案例,督导整改落实。二是组织抽查。从省市县发展改革部门2014年7月1日以来审批核准招标方案的项目中,随机抽查4至5个政府投资或者使用国有资金的建设项目,每个市随机抽查2至3家具有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就招标投标活动开展情况进行重点检查。三是问题整改。督导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坚持分类处置,对症施治。对马上能解决的问题,责成有关部门和单位立行立改;对需要一定时间解决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明确整改时限;对领导不重视、措施不得力、搞形式走过场、掩盖问题、弄虚作假造成恶劣影响的单位,严肃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违纪线索,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依纪查处;对典型问题的查处情况,分别于4月和6月集中通报曝光。
3.建章立制,总结提高。对清理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梳理,分析原因,找准症结,总结归纳经验做法,完善相关规章制度。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定《河北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按照《河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的部署和要求,进一步健全招标投标信用评价制度,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有序推进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用制度巩固清理成果。
三、专项清理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此次专项清理行动是省委作出的一项重大举措,时间紧、任务重,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集中精力,扎实推进。主要负责同志作为第一责任人,要做到重要清理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典型案件亲自督办。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制定具体行动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定期协调调度,加强督导检查,强化责任追究,确保专项清理工作各项要求落到实处,不走过场。
2.严查细究,依法处理。督导检查组要严格依照《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严肃查处督导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做到不漏掉一个检查对象,不忽略一个检查环节,不放过一个问题和疑点。对查处的问题,要分门别类,掌握证据,依法处理,该警告的警告,该处罚的处罚,该曝光的曝光,该问责的问责。
3.标本兼治,务求实效。专项清理需要解决的问题,要逐项清理,逐件纠错,逐条整改,逐事问责。既要重点突破,又要综合整治,既要治标更要治本。通过专项清理,切实把问题解决掉,把制度建起来,真正实现清理工作全面,查找问题准确,解决措施得力,整治效果明显。